天元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株洲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是為維護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宅基地審批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和《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株洲市市區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元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方:天元區
  • 階段:暫行
  • 通知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局委辦等
  • 目的:維護集體土地使用者合法權益
  • 頒發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城鄉發展,加強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及用地管理,提高農村住宅建設水平,促進集約合理用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株洲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全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鎮、村莊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村民新建、改(擴)建個人住宅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是指天元區轄區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四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堅持安全、適用、經濟和美觀的原則,應符合規劃、節約用地、注重防災、安全施工、保護環境,體現農村地域特色和風貌。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個人建房。個人建房是指單戶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動,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擴建、異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集中建設自住住宅的活動,包括統規統建、統規自建、統一舊村改造等方式。
鎮人民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引導村民向中心村、集鎮或小城鎮集聚,統一規劃集中建設,形成村民自建住宅小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統一規劃集中建設住宅小區:
(一)因國家、集體建設拆遷安置需要集中建設住宅的;
(二)農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災後集中統一建設的;
(四)因地質災害搬遷統一建設的。
第二章 範圍劃分
第六條 株洲市總體規劃等城鄉規劃控制區域內為農村村民建房的嚴控區域。具體範圍包括:泰山路街道辦事處、嵩山路街道辦事處、栗雨街道辦事處、馬家河鎮的全部區域,群豐鎮武廣新城、湘江新城等規劃覆蓋區域,三門鎮和雷打石鎮總體規劃、其他相關規劃覆蓋區域以及因建設需要規劃控制區域。
農村村民在嚴控區域內新建、改(擴)建住房進行嚴格控制,若符合建房資格確須建房,則通過安置房解決或在規劃的村民集中建房點內建設,如在村民集中建設點建設確存在困難的,經區政府同意,可因地制宜、相對集中建設。
在嚴控區域內屬於D級危房等級的,由鎮人民政府、區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後按D級危房處理,拆除原建築後按原建築面積、原層數(但占地面積不得超過210平方米,層數不得超過2層)批准改建。
區人民政府組織區建設、規劃、國土等相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對暫未編制城鄉規劃的區域進行農村村民集中居住點的選址,並編制規劃報市規劃局批准。
第三章 建房審批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房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同戶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要求分戶的;
(二)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鎮、村莊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拆除重建的;
(五)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節約使用宅基地,層數不得超過2層,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總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總建築面積不超過240平方米。
第九條 農村村民建房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不符合鎮、村莊規劃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三)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四)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規定的;
(五)選址點存在地質災害隱患或切坡建房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
(六)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農村村民個人申請住宅建設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申請:
(一)建房申請報告(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民代表或戶主簽字同意);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複印件;
(三)屬危房改建的,應提供原住宅權屬證明。
第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村委會上報的村民建房申請材料之日起對申請人建房資格審核後分期分批在其村、組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對符合建房資質的由鎮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國土部門以及村委會人員聯合實地踏勘,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通過後先後報送規劃天元分局、國土天元分局核實核准。
第十二條 規劃天元分局在接到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及時通知鎮人民政府。
國土天元分局在接到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及規劃部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及時通知鎮人民政府。
村民應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對村民建房申請不予批准的,不予批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應在規劃和用地審批完成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一併發給申請人。申請人取得規劃、用地審批手續後,由鎮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國土部門及治違中隊一同實地放線,劃定四至範圍,承擔批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收到申請人送交的申報材料時應填寫接收材料清單,由接收人簽字後交申請人保存。
鎮人民政府、規劃天元分局、國土天元分局及相關部門每次移交材料時均應填寫材料移交清單,接收材料人員應簽字認可。
第十六條 規劃天元分局、國土天元分局在踏勘時應對村民建房審批需提交的材料用清單形式一次性告知。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村民建房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核准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發證機關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受委託應當對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監督和檢查,被檢查者應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資料,不得隱瞞、妨礙和阻擾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鎮人民政府應當負責村民建房審批的後續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設檔案及電子檔案。
第十九條 村民集中建房的設計方案按照區建設局委託具有設計資質單位出具的相關圖紙統一規範,若村民要求自行委託設計,其委託設計的方案須報區建設局核准後報規劃分局審批。
第二十條 房屋建成後,規劃天元分局應對房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及設計方案符合程度予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由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天元分局對房屋的用地情況進行驗收。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條 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未按照規劃和用地審批要求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區政府同意後,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拆除。
第二十二條 村民建房手續辦理費用,依據市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取,鎮、村以及相關部門不得搭車收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天元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馬家河鎮、群豐鎮、雷打石鎮、三門鎮的農村村民建房等歷史遺留問題,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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