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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具體負責轄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占用耕地建設住宅的,應當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補充耕地。
沒有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設用地。
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人均居住面積標準和人口增長率等因素,制定並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積和規劃期內建設用地面積總量。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建設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平原地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規定的住宅建設用地面積不含共用配套建設用地面積。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一)申請表。
(二)各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的戶口、身份證明。
(三)各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說明。
(四)村民委員會和各申請人簽訂的農村村民建房協定。
(五)經實地測量繪製的用地界址圖(比例尺1:500)。
(六)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的戶口、身份證明。
(三)經鎮土地管理機構審查的申請人現居住情況說明。
(四)經實地測量繪製的用地界址圖(比例尺1:500)。
(五)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農村村民向所屬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與村民委員會簽定農村村民建房協定。
(二)村民委員會將各申請戶現居住情況及農村村民建房協定送鎮土地管理機構審查,報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村民委員會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取得選址意見書後,向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四)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申請進行審查並同意後,統一報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設用地預審,建設用地預審同意後,村民委員會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村民委員會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六)建設用地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村民委員會核發《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准書》,並對審批結果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向所屬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由鎮土地管理機構對申請人現居住情況進行審查後,報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申請人依法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申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鎮土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四)鎮土地管理機構逐級上報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審查報批手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核發《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准書》,並對審批結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用地審查、批准權,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區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
逾期未報建又不申請延期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准書》自行失效。
超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准書》批准的用地面積,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