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村莊規劃管理規定》業經2001年5月2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村莊規劃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0號
- 發布日期:2001-07-20
規劃信息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林樹森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廣州市村莊規劃管理規定
規定全文
本規定所稱村莊規劃,包括村莊總體規劃、村莊建設用地規劃和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
區、縣級市、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村莊規劃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鎮(街)城市規劃管理所,作為區、縣級市、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的下設機構,依照本規定協助實施村莊規劃管理。
農業、計畫、財政、建設、土地、房產、工商、環境保護、衛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編制村莊規劃,以村民委員會所轄土地範圍為基本編制單位。
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村民委員會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組織編制。
(一)村莊規劃應當服從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鎮總體規劃和市、區、鎮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方針,加強對生態林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蔬菜生產基地的保護,改善農村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範圍內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發展用地,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落實和深化;城市規劃已確定的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線、高壓走廊、規劃河涌等基礎設施應當予以具體落實;
(四)村莊規劃建設,應當選擇集中和相對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業、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布局,防止建設無序擴散;
(五)村莊規劃建設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產及發展經濟用途,不得用作房地產開發經營。
城市規劃部門應當自收齊村莊規劃報批資料之日起40日內予以審批。區、縣級市或者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審批的村莊規劃應當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預審;
(三)建設用地預審批准後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農村村民在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以外建設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預審。
在番禺區和花都區以外的其他市轄區範圍內,農村村民建設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員會統一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可以以戶為單位向所在區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分解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村民建房申請人家庭及其戶內成員身份證明;
(三)建房申請人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說明。
(一)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區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一)建設項目在天河、海珠、黃埔、白雲、芳村區範圍內的,選址意見書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建設項目在番禺、花都區、增城、從化市範圍內的,選址意見書由區或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核發。
城市規劃部門受理建設項目選址申請後,應當在收齊資料之日起40日核心發。
(一)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1:500實測地形圖;
(三)建設項目選形意見書;
(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五)村民住宅建設項目,應有建房申請人名單及身份證件;
(六)村莊非住宅建設項目,應有計畫部門批准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城市規劃部門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後,應當在40日內審批。
農村村民建設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請分解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由區城市規劃部門按照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載明的具體使用人名單進行分解核發,同時提供規劃設計條件,並送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申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身份證明、1:500實測地形圖及建設工程申報表申領規劃設計條件;但已有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規划進行建築設計;
(二)申請人持規劃設計條件或者經批准的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用地紅線圖、相關的專業管理部門意見,建築設計方案圖和建設工程申報表等資料報審建築設計方案;但六層及六層以下的建築工程,申請人可以不報審建築設計方案;
(三)申請人持建築施工設計圖和相關的專業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等資料申領建設工程審核書;
(四)申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審核意見書後3日內,應當委託市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指定的城市勘測單位辦理現場放線,驗線合格後持建設工程放線測量成果,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項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項規定程式辦理。
(一)申領規劃設計條件或者報審建築設計方案的,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應當在收齊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審、市、區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後10日內審批;但對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項目,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應當在5日內完成初審,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5日內審批;
(二)申領建設工程審核書的,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應當在收齊資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市、區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後20日內審定施工設計圖、核發建設工程審核書;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項目,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完成初審,市、區、縣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10日內審定施工設計圖、核發建設工程審核書;
(三)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市、區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合格後5日核心發;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項目,應當在3日核心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前款規定以外的農村各項建設工程,由區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審批。
(一)申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有關附圖委託法定的城市勘測單位進行現場測量;
(二)申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圖,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測量成果和規劃驗收申報表向鎮城市規劃管理所申請初審;
(三)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收齊驗收申請資料後,應當在5日內完成初審和現場覆核,符合驗收條件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在10日核心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不符合驗收條件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不予驗收。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三)臨時建設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滿,或者使用期未滿但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城市規劃部門已經作出提前拆除決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性質的;
(五)越權審批和其他違法審批建設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建設的。
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房地產權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產權證書刊號規定的房產用途應當與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規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環境保護、衛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有關執照、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者房地產權證並核對用途。利用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城市規劃核定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用途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辦理有關證照。
對越權審批和違法審批的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