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工作指引的通知

廣州市農村展開新一輪關於住宅的建設,對此項工指引的通知主要包括:適用範圍、農村村名規住宅劃建設管理機構、村民自建住宅的申請條件、申請住宅建設的程式、住宅的建設監管和驗收,住宅產權登記與發證以及監督和檢查等內容。

基本介紹

內容,指引條文,一、適用範圍,二、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三、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請條件,四、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程式,五、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監管和驗收,六、農村村民住宅產權登記與發證,七、監督和檢查,八、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內容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建設,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引導村民有序開展住宅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加快推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進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指引條文

一、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規劃、建設和產權登記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納入市“三舊”改造範圍的行政村,其住宅規劃建設不適用本指引。

二、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機構

(一)各有行政村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工作,並指定一個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級市〕牽頭部門)牽頭負責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日常事務。
(二)區(縣級市)牽頭部門在區(縣級市)政務服務中心設定專門視窗(以下簡稱政務視窗,各區、縣級市政務服務中心一覽表見附屬檔案1)集中收案,受理本轄區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對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事務實行“集中式管理”,統一收案、集中分案、並聯審批、跟蹤督辦、統一監管。

三、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請條件

(一)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請條件:在我市行政村範圍內,經公安機關登記的具有本市農業戶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記為居民戶口家庭戶的原農業戶口)、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戶為單位在村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提出新建住宅申請。
(二)農村村民原址拆建住宅申請條件:在我市行政村範圍內,經公安機關登記的具有本市農業戶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記為居民戶口家庭戶的原農業戶口)、原住宅產權清晰、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戶為單位在村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提出原址拆建住宅申請。
(三)不得申請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情形:農村村民不符合分戶條件,或存在“一戶多宅”,或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的,一律不得申請。

四、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程式

(一)村民委員會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制定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鼓勵集約節約用地、統一建設農民公寓。宅基地使用方案應明確宅基地分配原則、公共設施配套、住宅空間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具備的條件、批准標準等內容,並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要求召開村民會議表決通過。
(二)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或經濟合作社提出建房申請,遞交《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並出具符合“一戶一宅”的保證書。
(三)村民小組或經濟合作社根據已通過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對村民申請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四)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村內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申請建房情況予以公示(見附屬檔案3、4),屬於原址拆建的,還應當同時公示原狀建築實測圖(含四至圖),公示期不少於15日。如無異議,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審核意見。
(五)申請人或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持申請材料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經批准的城鄉規劃,在5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核意見。
(六)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區(縣級市)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務視窗遞交資料。村民也可委託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鎮人民政府向區(縣級市)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務視窗遞交資料。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2.申請人出具的符合“一戶一宅”的保證書;
3.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審查意見;
4.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表;
5.屬於原址拆建的,應當提供原狀建築實測圖(含四至圖);
6.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蓋章的公示情況報告;
7.設計圖。直接選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中的方案的確認表(附屬檔案5),或具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或有執業資格的設計工程師設計的施工圖紙兩套。
(七)政務視窗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當場進行初步審核。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指導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予受理。
政務視窗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應出具加蓋專用印章的書面憑證,註明收案日期和辦結日期。
(八)政務視窗受理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後將材料遞交區(縣級市)牽頭部門。區(縣級市)牽頭部門經初步核查後,將申請材料分送國土、規劃、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行聯合辦理、並聯審核。
1.國土房管分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審查:
(1)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續。
(4)違法用地是否已查處結案。
(5)是否位於地質災害危險區域。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2.規劃分局(縣級市規劃局)負責審查:
(1)是否符合城鄉規劃。
(2)市轄10區建築基底面積是否超過80平方米,從化市、增城市建築基底面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審核;建築面積是否超過280平方米。
(3)建築間距、建築外立面、建築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3.區(縣級市)建設局負責審查:
(1)是否直接選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的方案。
(2)自行委託建築設計單位或設計工程師進行設計的,設計單位需持有效資質,設計工程師需持執業資格,所設計圖紙符合規範要求。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4.涉及農業、林業、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審查的內容,由區(縣級市)牽頭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應自政務視窗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審核決定;如各行政主管部門均審核通過,規劃分局(縣級市規劃局)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審核決定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並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過政務視窗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同意申請的審核決定。如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請的審核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區(縣級市)牽頭部門跟蹤督辦案件的辦理情況,在規定時限內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決定。在聯合審核過程中,牽頭部門可以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民建房有關問題進行會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審核需要可到申請人擬建住宅現場開展踏勘等工作。
(十)區(縣級市)牽頭部門收集、綜合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決定,填寫《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審核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6)。如各行政主管部門均審核通過,規劃分局(縣級市規劃局)應在規定時限內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十一)區(縣級市)牽頭部門將審批資料交由政務視窗發還給申請人,並抄送申請人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五、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監管和驗收

(一)農村村民住宅的建設,由村民選擇具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具有註冊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個人及其組織的施工隊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關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二)施工單位、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範、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安排工作人員或技術人員定期和不定期對村民住宅建設進行巡查,並對工程質量、工程安全進行監管和指導。
(三)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完工後,應當持以下資料向屬地區規劃分局(縣級市規劃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竣工圖。如住宅建設沒有變更或者變更不涉及主體結構的,可以施工設計圖作為竣工圖;如採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的方案進行施工的,應提供方案中的設計圖。
3.規劃驗收申報表。
區規劃分局(縣級市規劃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規劃驗收,並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驗收合格的,出具規劃驗收合格證。

六、農村村民住宅產權登記與發證

申請人備齊產權登記資料向國土房管分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涉及違法建設的,需提交規劃或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出具的違法建設處理決定通知書及查處結案材料,方可辦理產權登記。產權登記資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自然人身份證明、戶口簿、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以及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申請人符合“一戶一宅”要求的證明。
(四)房屋平面附圖。
(五)規劃驗收合格證。
(六)房屋門牌證明材料。
(七)其他要求需提交的資料。

七、監督和檢查

(一)市規劃局、國土房管局、建委、城管執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的規劃、國土、建設、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加強我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指導工作。
(二)規劃分局(縣級市規劃局)、國土房管分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和區(縣級市)建設局、城管綜合執法局負責所在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國土、建設、綜合執法的具體指導工作。
(三)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應積極、穩妥、快速處理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和投訴。市建委是我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牽頭部門,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牽頭部門是轄區內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牽頭部門,負責協調本地區的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投訴的受理和處理遵循“向誰投訴,由誰負責答覆”的原則,涉及其他單位的,應轉其他單位辦理後再由本單位回復投訴人,或者把其他單位的投訴方式告知投訴人。
(四)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本指引的規定,發現有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

八、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屬檔案:1.各區(縣級市)政務服務中心一覽表
2.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表
3.對農村報名建房情況進行公示的公告
4.農村村民建房公示表
5.《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方案選型表
6.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審核情況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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