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5年1月2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
- 地方:泉州市
- 類型:通知
- 文號:泉政辦〔2015〕15號
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
泉政辦〔2015〕1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農村村民住房用地管理,保障農村村民“住有所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請範圍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是法律法規依法賦予農村村民的基本權利之一,除現有法律法規政策已經規定的城市、縣城和小城鎮所在地的城鎮規劃區內禁止批准個人建單家獨院住宅的用地申請外,各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均不得擅自暫停或停止審批鄉鎮、村莊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請(包括農村集體土地上村民新建、擴建、改建個人住宅申請)。
二、合理保障農村村民住房建設需求
在城鎮規劃區內,各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應將符合條件的農村村民住宅納入危舊房改造、石結構房屋改造計畫,有序實施成片改造,集中安置;對於短期內(5年內)未能納入成片改造的農村村民住宅,不得以屬於鎮區規劃範圍、或已列入拆遷計畫等為由,簡單搞“一刀切”,限制農村村民翻建自有住房,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可以批准就地翻建。各級國土資源、住建、規劃部門要同時做好農村村民住房土地、房屋的權屬認定工作,在實施成片改造和審批翻建時一併解決因歷史原因造成的無合法手續住宅用地問題。
在城鎮規劃區外,在符合鄉鎮、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滿足“一戶一宅”的前提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農村村民住房申請應統籌安排,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引導村民向中心村、集鎮或小城鎮聚集,統一規劃集中建設住宅小區。
三、嚴格遵循“先規劃、後建設”原則
各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應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加快鄉鎮、村莊規劃編制或修編進度,確保在2015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鄉鎮、村莊規劃工作,並將村莊規劃實效性提升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同時,一律不得以未編制或修編規劃為由不予審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市、縣、鄉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均已修編完成,各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新修編的鄉鎮、村莊規劃要在服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加強與之相銜接,確保將村民住宅用地、集中安置區落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和有條件建設區範圍內。農村村民住房用地使用有條件建設區土地的,各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要及時組織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規劃局部調整。農村村民住房用地符合使用限制建設區條件、確需使用限制建設區土地的,由各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匯總上報市政府,申請規劃局部修改,原則上一年只審批一個批次。
四、切實規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手續
(一)從嚴審查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請。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農村村民申請新建住宅的,必須簽訂舊宅基地退出契約,承諾在新房建成使用後,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未按約定按時騰退將承擔違約責任並暫緩辦理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各地要建立台賬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農村村民以分戶名義多次、多處申請住宅建設用地。嚴格執行農村宅基地面積限額,對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家庭,在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禁止對農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採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費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用地手續。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
(二)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務。鄉鎮要設立視窗,統一受理村委會上報的村民住宅用地申請,提供“一站式”服務。村民住宅用地申請統一受理後,鄉鎮政府要及時組織村建辦、國土資源所、有資質的測量隊伍等一次性到現場踏勘、實地選址,並對相關事項審核結果負責。申請材料經鄉鎮初審通過後,由鄉鎮負責統一轉報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規劃、土地部門審核,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原則上不再安排現場踏勘,經審核通過後統一上報縣(市、區)政府、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批准。原則上縣(市、區)政府、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和國土資源、規劃部門、鄉鎮政府等各級各部門的審批時限均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優先利用舊宅基地、空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和生態公益林地。農村村民建房確需使用農用地的,應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各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要統一匯總上報市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後,方可批准用地審批手續。各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要嚴格規範認定地類,地類認定統一按經國家批准的最新土地調查成果為準,不得弄虛作假,採取虛報地類越權直接審批,否則一經查實,以非法批地論處。市國土資源局應在收到農用地轉用申請材料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每年從省預下達的年度農用地轉用指標中單列5%,專項作為農村村民住房用地指標。
(四)切實減輕村民建房用地負擔。村民住宅用地申請審批除按規定繳納土地證書和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村民經批准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的,只需按照規定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繳納土地補償費用,屬於原址翻建或新建住宅後退出原有舊宅的,不需繳納土地補償費用。嚴禁各級各部門搭車收費,並不得將村民住宅用地審批作為開展工作的交換條件。對屬於計生、殘疾、低保、四幫四扶等安居工程對象的住房困難戶,對其住房申請用地要做到應批盡批,並適當減免其相關費用。
(五)加強村民住宅用地批後管理。村民住宅用地經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村建辦、國土資源所、有資質的測量隊伍等到實地進行放線、核樣,確保村民住宅在審批的位置坐落和面積範圍內進行建設。對農村村民擅自移位建設或超占土地的,當地鄉鎮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及時制止,並牽頭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對農村村民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六)嚴格落實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並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違反規定向村民收取其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村民建房規劃建設和用地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互相推諉、久拖不辦、應批不批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積極探索農村舊宅基地退出補償激勵機制
(一)加快建立舊宅基地退出補償機制。各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要研究制定舊宅基地退出補償安置規定,對村民退出的舊宅基地可按建房成本給予適當補償。採用貨幣補償退出宅基地的,補償標準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或重點項目、片區改造征遷項目的征遷補償標準確定;採用產權置換方式退出宅基地的,可由當地政府在規劃集中居住區內建設安置房,申請人可參照當地同期征地房屋拆遷安置條件進行置換。
(二)積極探索綜合利用舊宅基地資源。對農村舊宅基地退出後形成的閒置地、廢棄地、空心村等,鼓勵各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運用農村土地“四政策一配套”措施,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進行盤活利用。對農民退出舊宅基地復墾為耕地的,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可用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收益分配向原土地使用權人傾斜,支付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比例不低於指標收益的60%。對農村退出的舊宅基地整治後節餘的建設用地徵收為國有後,重新進行規劃,實施“招拍掛”出讓用於發展二、三產業項目,土地出讓收益按一定比例返還農村,用於農村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返還比例由各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依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各縣(市、區)、泉州台商投資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方法。
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