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定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經2014年12月17日定西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1月4日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保障標準和對象、申請審批程式、資金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23條,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1月4日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發布實施的《定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定西市人民政府
  • 文號: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1月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日
政府令,實施辦法,

政府令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12號
《定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
市長 唐曉明
2015年1月4日

實施辦法

定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城市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根據國務院出台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第649號令)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民發〔2012〕220號)、《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2號)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實行的差額救助制度。
城市常住居民包括持有當地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當地常住人口證明且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居民。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和保主保重、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縣區政府應當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協調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評議公示、檔案整理、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履行好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建立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定期檢查審核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保障標準和對象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參照省上指導標準,制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指導性保障標準,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維持當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須的衣、食、住、行、用等費用,參照市上指導標準,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建立自然增長機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及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差額發放。家庭月保障金為保障標準乘以家庭人口數與月家庭成員各類收入總和之差。
第十條 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在戶口所在地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一條 申請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申請人家庭按自申請之日起前6個月攤算,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權等人均占有量超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擁有機動車輛、商鋪、船舶、出租門面(房屋)以及住房條件明顯好於當地一般居民且沒有特殊困難的家庭;
(三)不如實申報家庭情況(包括家庭住址、家庭成員組成、就業狀況)、承諾事項存在虛假信息、入戶核查提供不實住址、不配合入戶調查的;
(四)家庭經濟狀況未經核查的;
(五)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拒絕就業的;
(六)因超出自己的經濟能力購置、修建房屋以及進行其他經營活動形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七)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八)縣區政府認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條件的。
第三章 申請審批程式
第十二條 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可以委託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財產狀況等書面材料。
(一)家庭成員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的人員。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家庭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機動車輛,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鋪、船舶、有價證券、股票、債權等。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申請承諾起10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擬定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交民政部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比對。比對結果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信息比對結果符合條件的,鄉鎮、街道組織轄區代表進行聽證評議,評議結束後在社區和居民小區進行一榜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30人以上,由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居民委員會成員、轄區內老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熟悉低保政策、了解居民生活、公道正派、民眾公認的社區居民和轄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組成的聽證評議人員資料庫。聽證評議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申請人申請承諾的相關事項進行聽證評議。參加聽證評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並簽字確認後,才能確定為擬保對象。
第十五條 一榜公示民眾有異議的,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重新進行調查核實。公示結果無異議的,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嚴格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處理和審核意見,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在所在鄉鎮、街道、社區進行長期公示;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和居民委員會幹部近親屬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進行備案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入戶調查。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和職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低保對象動態管理,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超標準對象,按程式納入符合條件的困難申請對象,根據保障對象的家庭變化情況調整保障標準。要嚴格實行保障對象家庭月報告制度,所有保障家庭每月25日前申報家庭成員、就業、收入、家庭住址等變化情況,對無特殊原因不按期申報或提供虛假信息的,根據情況停發、追繳低保資金和取消保障資格。要積極引導和鼓勵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回報社會。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按照規定比例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城市低保工作經費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對象人均不低於2元和10元的規定標準配套工作經費。
第十九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過指定銀行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民政部門按照實際保障人數將相關材料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通過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直接劃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賬戶。
第二十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縣區為單位,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依法加強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主管部門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
(二)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式,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續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冒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
第二十二條 採取虛報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追回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1月4日起發布實施的《定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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