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德惠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是一部2014年5月1日發布於德惠市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惠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 性質:實施細則
  • 地點:德惠市
  • 實施時間:2014年5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根據《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暫行)》(吉民發〔2014〕4號檔案)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持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凡持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農業戶口,家庭成員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均可依照本實施細則予以保障。
第三條 市民政局是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普查、複查、統計和動態分析;
(四)負責組織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批、發證、換證、註冊和檔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民政局下設的社會救助事業中心負責日常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工作經費,並依法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崗位。
市公安局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過程中的戶籍遷移、治安保障等工作。
市工商、稅務、教育、價格、統計、審計、監察、人事、編制、建設、城管執法、廣播電視、司法、殘聯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保障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定期救助和政策扶持、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
(四)鼓勵勞動自救;
(五)嚴格管理、規範管理與實事求是、因戶制宜相結合;
(六)公開、公平、公正和動態管理;
(七)權利與義務對等;
(八)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二章 保障標準
第五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根據城鄉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等因素的實際情況,並與其他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後進行制定,經省民政廳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於每年6月30日前以政府檔案形式向社會公布施行,並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六條 低保標準應按照當地維持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用度,採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或消費支出比例法測算。城市低保標準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農村低保標準不低於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25%。
第三章 資格條件
第七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凡持本當地常住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低保。
第八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扶、撫)養義務關係(收入共享、債務共擔並形成相互財產繼承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階段性在外地務工人員,存在法定贍(扶、撫)養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分戶籍家庭成員,應視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現役義務兵,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強戒所內服刑、強戒人員及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職人員,適用社區矯正在社會服刑且生活無著的社區矯正人員,強戒所外就醫、所外執行的生活無著人員,出獄(所)後的“三無”(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刑釋解教人員及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人員可單獨申請低保。
第九條 原則上,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城市低保;持有本市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農村低保。
以下情況可特殊辦理:
(一)在城鎮連續居住超過一定年限,滿足本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家庭及進城務工人員家庭,可憑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申請居住地城市低保。
(二)在本市連續居住超過一定年限、擁有本市公安機關出具居住證明的僑民(包括港澳台人員)家庭,可根據居住地性質申請城市或農村低保。
(三)居住地與戶口地不一致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人可憑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證明,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的,申請人應將戶口遷至居住地後再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遷移的,申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助商請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其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四)家庭成員戶口類型相同但戶籍不在一起的家庭,一般應將戶籍遷到一起後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籍遷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或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地統一提出申請,申請地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證明。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家庭,居住地為城鎮的統一申請城市低保;居住地為農村的統一申請農村低保。
第十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收入項目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經營淨(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撫、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賠償(補助、補償)金、定期給付的各種生活費、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核算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市政部門應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核查的追溯期,城市自申請之月起前6個月、農村自申請之月前起12個月。追溯期內家庭收入平均分攤到月計算,其中工資收入一般以申請之月起前6個月的平均月收入計算。
(二)簽訂勞動契約的,按照用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銀行發放記錄認定。自由職業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人員的收入,按照個人實際收入認定。未簽訂正式用工契約的務工人員及其他難以認定的人員,工資參照本市務工行業收入評估標準認定,一般不低於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贍(撫、扶)養費,一般按照相關部門出具的調解書、判決書或者協定書確定的金額認定。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準200%或屬於“支出型”貧困家庭(指因病導致自負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家庭)的,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無文書約定的,贍養費按法定贍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200%低保標準以上部分的20%計算,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按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確定。離婚家庭子女撫養費的認定,一般可按撫養義務人月總收入的20%計算,每個被撫養人的撫養費按應付的撫養費除以被撫養人數確定。
(四)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收入,按照實際收成和本地價格,扣除必要成本後計算;不能準確核定的,參照本市行業收入評估標準計算;因自然災害或者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等因素達不到評估標準的,可酌情降低標準計算。
(五)領取的一次性補償金、安置費,扣除不計入收入部分後,按照家庭人口數和本市城鄉人均消費支出水平,計算可分攤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將一次性領取的補償金或安置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憑其支出票據及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申請享受低保待遇。
(六)補發的工資、基本生活費、養老金等,按家庭人口和本市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可分攤月數。從補發的下月起,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七)其他未盡事宜,由市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規定。市政府應每年制定並調整本地區行業收入評估標準。
第十二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補助金、優待金、護理費、醫療補助金及其他臨時救助金;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生活補貼。
(二)義務兵家庭享受的優待金、津貼、獎勵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
(三)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對工作、學習優秀者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包括勞動模範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勵、獨生子女費、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等。
(四)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公(工)傷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
(五)人身損害賠償金中基本生活費用以外部分(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
(六)各級政府、社會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在校學生獲得的助學金、獎學金、困難補助。
(七)醫療救助補助的醫療費,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醫療費。
(八)領取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中的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
(九)住房公積金、廉租住房補貼、高齡老人津貼、殘聯發放的殘疾人專項補貼、慰問款物。
(十)拆遷補償款中,按照規定用於購置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遷費等實際支出部分。安居房和必要搬遷費的標準由市政府確定。
(十一)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的職工、因徵用土地領取一次補償安置費的農民,從解除勞動關係之日或徵用土地領取補償安置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
(十二)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費、孤兒生活費。
(十三)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三條 對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於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家庭,按以下規定實行收入豁免:
(一)因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實際生活水平低於本市低保標準的“支出型”貧困家庭,人均收入按本市低保標準200%扣減。
(二)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無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無贍(撫、扶)養能力的鰥寡孤獨及一、二級重殘人員家庭,人均收入按本市低保標準100%扣減。
(三)喪偶單親家庭且子女就學的,人均收入按本市低保標準50%扣減。
按以上標準扣減後收入為負數的家庭按零收入核定;扣減後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財產符合低保條件的可納入低保;扣減後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低保標準但低於200%低保標準的,家庭成員中的重病患者和重殘人員可單獨申請低保。
第十四條 申請低保家庭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部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及債權的人均市場價值不超過18個月的本市低保標準。重病、重殘及鰥寡孤獨人員等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標準;
(二)申請家庭名下無機動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農機(殘疾人功能代步車除外);
(三)不擁有兩套以上(含兩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於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積的除外);
(四)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財產條件。
財產的價值,按照申請月上一個月末的市場價值認定。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不予保障: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準,但經核實其家庭實際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本市低保標準的。
1.自費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者出國留學的。
2.申請低保前一年內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間,非拆遷原因,興建或購買非居住類房屋的;購買商品房或購買超過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積住房的家庭;高標準裝修房屋的家庭。
3.僱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4.其他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本市低保標準的。
(二)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或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和家庭人口等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虛假證明的。
(三)在監獄或強戒所內服刑或強戒的人員。
(四)在勞動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以上不接受推薦工作的。
(五)在享受低保期間有參與賭博、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六)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撫、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七)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予保障的情形。
第四章 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 申請低保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低保申請及相關材料。
申請人應書面聲明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授權低保管理審批機關核查其家庭收入、財產有關情況,履行相關程式,填寫《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及聲明書》,並按規定提交如下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包括臨時身份證和居住證明)及其複印件;
2.婚姻狀況證明,夫妻離異的應提供離婚證、離婚協定書或離婚判決(調解)書、配偶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證明;
3.疾病證明或殘疾證明(僅患病者或殘疾人提供);
4.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協定;
5.家庭土地承包經營證明、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證明和征地補償費有效證明(僅被征地農民提供);
6.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證明;
7.就業狀況證明、收入狀況證明或失業證明;
8.子女就讀學校證明;
9.市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補齊的材料類別和數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政務大廳或服務視窗集中受理申請,一般情況下,城市低保按月受理,農村低保按季受理。
第十八條 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應採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行業評估、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
(一)信息核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市民政部門對低保申請家庭的戶口、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並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明顯不符合條件的,由市民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受市民政部門委託代為通知。
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開展複查。
(二)入戶核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組成調查小組,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及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及聲明書》上記錄調查情況並簽署意見,由申請人(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三)民主評議。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以建制村(社區)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黨支部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總人數為奇數,不少於9人,實行輪換制度。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民主評議一般遵循以下程式:
1.宣講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宣講城鄉低保基本政策規定,宣布評議規則。
2.介紹情況。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
3.現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採取現場無計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評議。
4.形成結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作出結論。
5.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重新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建議意見,並將申請表、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報告、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一併報送市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市級審批程式如下:
(一)審查。市民政局應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市民政部門應100%入戶核查。
(二)聯審聯批。市民政部門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民眾代表參加聯審聯批,擬批准的,填寫《低保待遇審核審批表》,同時確定擬保障金額;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三)公示公開。市民政局應當對擬批准的低保家庭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定的電子顯示屏等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公示中要保護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低保無關的信息。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民政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決定。公示有異議的,市民政局應責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並對擬批准的申請家庭重新公示。
第二十一條 城市低保自受理之日起到全部審核審批結束不超過3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0個工作日。農村低保按季度審批,審批時限最長不超過6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及身份證、戶口簿等資料信息錄入和上傳到低保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與紙質檔案一致的電子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市民政部門審核後,進行系統內審批及低保金社會化發放操作。
第二十三條 城鄉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信用社等代發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賬戶。
(一)證折發放。市民政部門應將低保證和低保金領取存摺(卡)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低保證和低保金領取存摺(卡)發放台賬,發放人、領取人或代領人分別簽字存檔。
(二)發放時間。城市低保金按月發放,每月25日前發放到戶。農村低保金按季發放,每季度初月25日前發放到戶。
(三)低保金代領。原則上,低保金無特殊情況不允許他人代領。確因身體不便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領取的,應由戶主本人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委託家庭其他成員或親屬代領;家庭成員或親屬不能代領的,經市民政部門核實後,指定工作人員代領。市民政部門要擬定代領協定並備案。
第五章 分類施保
第二十四條 市民政部門應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將低保家庭分為A、B、C三類管理。
A類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無贍(撫、扶)養能力的鰥寡孤獨家庭、勞動年齡段內的家庭成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任何收入來源的家庭。
B類指部分家庭成員患病或殘疾、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短期無法擺脫貧困的家庭。
C類指主要家庭成員在勞動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在校學生除外),但因收入來源不固定或子女上學支出較大等原因短期內家庭生活困難的家庭。
A類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可視情況簡化收入、財產核查;B類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C類家庭中經濟狀況有變化的,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第二十五條 對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殘、70周歲以上老年人、學生兒童等人員按不低於本市低保標準50%比例增發補助金。
一人同時具備上述兩種以上情形的,按其中最高比例增發;其中的A類家庭成員及一戶多殘、老殘一體人員,應再上浮一定增發比例。具體由市民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分類及增發比例。
第二十六條 市民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提供就業服務和幫助。鼓勵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積極就業,實現自我發展。
(一)收入豁免。低保對象創業或就業後,本人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如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的,在核算其家庭總收入時,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或扶貧標準與低保標準的差額部分不予計算;豁免後仍符合低保條件的可繼續予以保障。
(二)就業漸退。對實現就業或接受扶貧開發項目取得收入且享受豁免政策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仍超過本市低保標準但低於低保標準200%的,城市低保家庭可繼續享受12個月低保待遇,農村低保家庭可繼續享受18個月低保待遇,殘疾人低保家庭可繼續享受24個月低保待遇。繼續享受低保待遇期間,低保補助水平要逐月(季)遞減,具體遞減幅度由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C類家庭連續保障的時間不超過24個月(含享受收入豁免和就業漸退政策時間)。
創業就業後不及時申報家庭收入狀況的,經民政部門查實,不享受收入豁免政策和就業漸退政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民政部門對低保家庭實行動態管理。
(一)低保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時,應在一個月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低保家庭人口及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定期進行分類核查,依複查情況及時報請市民政部門停發、減少或增發補助金。
市民政部門要通過居民家庭信息核對平台,定期對低保家庭成員及相關的贍(撫、扶)養義務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進行複查。對於有異議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人員100%入戶複查。入戶複查至少2名工作人員,複查人員和低保對象分別對複查結果簽字確認。本人拒絕簽字的,由複查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二)市級民政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複查結果,結合日常抽查情況,對低保金增發、減發或停發做出審批決定,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低保家庭並說明理由。
(三)市民政部門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各種渠道,公開全部在保家庭與低保相關的基本信息,並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
(四)在本市區域內同一類型戶口遷移的,由本人持戶口遷移證明向原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遷移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市民政部門在信息系統內進行遷移操作,無須重新申請。非同一類型戶口遷移或跨縣(市)、跨市州戶口遷移的,本市民政部門應為低保家庭多發放1個月(農村多發放1個季度)低保金,保障對象憑本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具的證明及加蓋本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章的複印檔案資料,到遷入地重新申請低保待遇。
第二十八條 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在本轄區申請或已享受低保的,按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管理辦法》,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民政部門建立保障對象資料檔案,實行一戶一檔,編號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低保對象台賬,詳細記載低保對象新增和退保、低保金調增和調減、低保證和存摺(卡)發放領取登記等相關情況。
(一)歸檔範圍。
1.審批類檔案。包括申請書原件、戶口證明、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疾病證明、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協定、殘疾證明、土地承包經營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家庭經濟狀況書面聲明,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授權書,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入戶調查表,民主評議記錄,公示記錄,低保審批表,定期覆核記錄,停發、增發、減發低保金審批表,低保對象去世後的火化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材料。
2.日常管理類檔案。包括與低保審核審批相關會議記錄,請示和批覆,各類統計表,低保對象家庭備案表,低保參加公益勞動記錄,低保證和存摺發放領取登記簿等。
3.財務類檔案。包括低保金髮放匯總表,資金劃撥憑證,發放清單等。
(二)歸檔要求。
1.本市民政部門為立檔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專櫃、專室存放低保檔案;
2.按戶為低保家庭立卷;
3.低保對象動態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待遇複審、調整和停止等檔案材料,隨時整理歸入相應案卷;
4.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分類整理,並設定類別代碼,類別代碼以行政區劃代碼表示或者按照行政區劃排列順序編制;
5.按照低保證編號順序排列案卷。
(三)保管期限。低保待遇停止後滿5年為止。
第三十條 加強監督舉報核查。
(一)市民政部門要定期通過各種媒體開展政策宣傳。社會救助服務大廳要放置宣傳冊、宣傳單,設立公開欄或電子顯示屏,公開救助政策和低保人員名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固定公開欄,公開救助政策,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市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低保監督諮詢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市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實名舉報要逐一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三)市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低保來信來訪實行專人負責、首問負責制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並書面答覆信訪人。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提出複查請求的,原信訪事項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書面答覆信訪人。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提出覆核請求的,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自收到覆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覆核意見,並書面答覆信訪人。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市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做好政策解釋的同時,可以不再受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德惠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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