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低收入家庭認定範圍和標準,第三章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第四章低收入家庭認定程式,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規範社會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行為,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根據省政府制定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三條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受理、審核、申報等工作。
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根據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務工作。
第四條財政、發改、物價、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商、建設、稅務、社保、教育、金融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關配合工作。並根據需要如實提供就業、入學、收入、登記、註冊等相關證明。
第五條市民政局、鄉(鎮)街道要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財政局配套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六條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
(二)低收入標準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動態管理。
(五)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二章低收入家庭認定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凡持有我市2年以上常住戶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鎮居住10年以上,並具有居住地證明的農民家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根據上年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統籌考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會救助的關係來確定我市城鎮低收入家庭執行標準。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能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第十條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由市政府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章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

第十一條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個方面。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第十二條家庭成員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的下列獎勵性補助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頒發的對特殊貢獻人員的獎勵金,見義勇為獎勵金,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及護理費。
(三)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四)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濟金。
(五)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及死亡職工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六)經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申請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擁有私家轎車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兩年內購置或者豪華裝修住房的(因拆遷或者棚戶區改造購置經濟適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員在高收費幼稚園入托,在中國小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生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校或者系、專業就學的。
(四)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的。
(五)因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七)不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的。
(八)有為獲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故意拆分戶口、合併戶口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九)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低收入家庭認定程式

第十四條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城市居民家庭只有當申請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或者其他的專項社會救助時,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與社會救助無直接關係的申請,不予受理。
(二)由戶主(特殊情況可委託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書面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成員狀況、家庭收入情況、家庭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有固定收入的人員核定,由其工作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單位主要領導簽字,並經單位蓋章認定。對兼職性收入等其他勞動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根據其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調查核算評估確定。申請人或申請人單位不如實提供其財產、收入情況,一經查實,立即取消低收入家庭待遇並追回所有保障金及因低收入家庭而得到相關待遇,情節嚴重者將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申請人及相關審批人員法律責任。
(三)社區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對每個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張榜公示15天,無異議的,將證明材料和調查結果報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四)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社區居委會上報的證明材料應認真審核,同時組織居民代表進行民主評議,無異議的,填寫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並將有關證明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對初審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市民政部門在收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上報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材料後進行複審。複審合格後,委託社區再次公示7天,無異議的予以審批,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證明,並將結果反饋給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複審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市民政部門複審合格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需再重複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應當在每月底前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的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並將申報及核實情況及時報送市民政部門。
第十八條市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戶建立檔案,檔案實行一式兩份的管理方法,並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等變動情況,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或其他社會救助的情況,及時登記歸檔。
第十九條市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市民政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依法追究其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城市家庭收入審核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
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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