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暫行辦法

西安市新出台了對於城市內低收入家庭你的新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大事件
  • 外文名:Social matters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認定標準,第三章 家庭收入,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核定,第五章 認定程式,第六章 認定辦法,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4屆1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會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行為,根據《陝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和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鎮低保)制度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三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
市民政局是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民政部門負責實施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審批和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受理、審核和檔案管理等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調查、收入計算、核定、評議、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財政、物價、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金融、工商、住房公積金、統計和市稅務等政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採取調配、招用等形式,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六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為城鎮低保標準的150%,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認定標準為城鎮低保標準的300%。認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市政府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居民實際生活水平適時調整認定標準。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認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
(一)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下崗、失業、無業人員,連續3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等單位提供就業服務的家庭;
(二)家庭中雖無從業人員,但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顯高於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家庭;
(三)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扶)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或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家庭;
(四)安排子女在私立學校就讀或自費出國留學的家庭;
(五)擁有兩套以上住房(含兩套),且未採取自救措施的家庭;
(六)兩年內購置住房(因拆遷購置經濟適用房的除外)或者中高檔裝修住房的家庭;
(七)擁有汽車或消費標準較高的寵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費品的家庭;
(八)家庭成員中有吸毒、賭博且不悔改的家庭。
第八條 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民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救助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家庭收入

第九條 家庭收入是指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第十條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總額及其他勞動收入。
工資總額:主要包括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範圍)以及其他勞動所得報酬。
經營淨收入:指個體、私營業主等在工商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取得的收入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等,可直接用於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收入。
(二)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及失業保險金。
(三)儲蓄存款、股票等有價證券及孳息。
主要包括投資收入和借貸收入。
投資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有價證券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
借貸收入,包括提取儲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儲蓄性保險本金、兌售有價證券、收回投資本金等。
(四)出租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是指將家庭擁有的產權房屋、車輛、土地等資產出租產生的收入。
(五)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費。
(六)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出租、轉讓繼承房產收入應當計算收入。
(七)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如遺屬補助、參加商業保險的收入、股金分紅、賠償收入、提取住房公積金收入、智慧財產權收入和出售財物等收入。
智慧財產權收入,指自己創作、發明或者參與創作、發明、並歸個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帶來的收入,專利人將專利權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在一定的時間和範圍內使用其專利所得的個人收入和非專利技術所有者將非專利技術有償地提供、轉讓他人所取得的個人收入。
出售財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設征地農轉非等原因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補助費、拆遷安置房屋貨幣補償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第十一條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對國家、社會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三)獎學金、助學金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及死亡職工遺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
(五)因公致殘返城知青的護理費。
(六)在職人員按照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七)政府和社會發給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八)其他不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條 對家庭收入的核定按以下規定執行:
工資總額:對在職職工收入的核定,由職工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單位主要領導簽字,並經單位蓋章認定。對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在職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對有工作在外兼職、兼業收入和從事各種技藝、各項勞動服務所得的報酬,屬於在市場、商店、早市、夜市等商業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管理部門出具從事經營活動人員收入情況證明,證明其收入情況;市場部門不能證明其收入的,由個人誠信申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確定。
經營淨收入:對經營淨收入核定,由個體經營、私營企業者誠信申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確定。
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憑本人領取存摺予以認定。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憑本人《失業證》予以認定。經濟補償金(安置費),憑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檔案以及發放證明資料等予以認定。對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領取的補償(助)金或安置費的職工,核定其家庭收入時,扣除該職工從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個人應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再將剩餘部分與家庭其他收入合併計算,按家庭人口數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計算可分攤的月數(提供不出基本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則不予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如果扣除基本社會保險費的剩餘部分為零或負數的,則一次性領取的補償(助)金或安置費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投資收入和借貸收入,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確定。
出租房屋、車輛、土地等資產的收入,按照租賃等契約核定收入,契約價款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確定。
贍養費和扶(撫)養費按照有關協定、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定、裁決或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確定。扶(撫)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確定。有多個被扶(撫)養人的,其多個給付方收入均需調查確定。法定贍養、扶(撫)養義務人屬低保對象的,不計算其應付贍養、扶(撫)養費。未經法律程式解除雙方關係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和扶養或者撫養關係、應盡義務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原系本地非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繼承收入由申請人誠信申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確定。接受饋贈收入,由被調查人誠信申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查確定。
遺屬補助費,憑單位開具的遺屬補助費證明等予以認定。參加商業保險的收入和股金分紅,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確定。
賠償收入,憑人民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證明檔案予以認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憑公積金查詢存摺予以認定。
智慧財產權收入,按照租賃等契約核定收入,契約價款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確定。
出售財物收入,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確定。

第五章 認定程式

第十三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城市居民在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或其它社會救助時,提出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表》,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書;
2.戶口本和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4.離異人員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調解)書》或離婚協定書;
5.殘疾人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6.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需出具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人材料後,可委託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初審。初審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進行入戶調查核實,並張榜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民眾無異議的家庭,社區居民委員會將初審意見及民眾反映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覆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入戶複查、覆核,並將審核結果在社區張榜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複審結果和民眾反映情況上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
區縣民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上報的審核材料進行入戶抽查,並將審批結果在社區張榜公布,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家庭,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六章 認定辦法

第十五條 區縣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除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傳統方法,對申請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最近6個月以上的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認真負責的調查核實外,還要積極與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所掌握的其家庭成員相關信息進行認真比對,保證認定工作的真實有效。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小組,負責對申請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對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進行初審和複審,接受並調查處理民眾舉報。
第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一年,逾期需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八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變動情況。如隱瞞不報,一經查實,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
第十九條 區縣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按戶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檔案,並將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等變動情況及時登記歸檔。
第二十條 城鎮低保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複進行家庭收入認定。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應逐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審核信息系統,有效利用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住房、城鄉建設、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機構的數據,實現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對和核查,建立科學、高效的家庭收入審核信息平台。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二條 區縣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民眾監督。對經舉報查實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家庭,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
第二十三條 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行為的,區縣民政部門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警告,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並由相關部門取消其相關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的救助金,並建議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情節惡劣、觸犯法律法規的,移交法務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如實提供申請人及家庭相關情況。對於經查實出具虛假證明的部門,由區縣民政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跟蹤與監督,確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區縣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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