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

上海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是2014年4月1日施行的法律。

基本介紹

  • 展會名稱:上海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
  • 施行:2014年4月1日
  • 方法:申請家庭經濟可支配收入、財產
  • 國發:〔2012〕45號
  • 地點:上海
基本信息,認定標準,認定方法,施行日期及其他,延長期限,

基本信息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結合實際,制訂上海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如下:

認定標準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鄉居民家庭,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同期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3人戶及以上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3萬元(含3萬元),2人戶及以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3.3萬元(含3.3萬元)。(這一標準,以後隨著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適時適度調整)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
(四)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五)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這些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實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農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商品住房。

認定方法

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內容包括家庭成員的可支配收入、財產。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財產包括實物財產、貨幣財產等。
可支配收入和財產的具體內容,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另作明確。
下列內容不計入申請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或財產:
(一)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頒發的科技、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政府給予見義勇為人員和對國家、社會、人民作出突出貢獻者的一次性獎勵金,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烈士褒揚金、傷殘撫恤金、傷殘護理費、定期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烈屬撫慰金、差額補助、生活補助、優待金、臨時補助、醫療補助和喪葬補助費;
(三)軍隊發放的轉業費,退役士兵離開部隊時領取的路費、一伙食費及津貼費、異地安置的安家費;
(四)在校學生獲得的助學金、困難補助金、獎學金;
(五)因公(工)負傷職工的工傷賠償金、工傷保險費、護理費;
(六)人身損害賠償金中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
(七)其他撫恤金、喪葬撫恤金;
(八)各級政府、社會各界給予的臨時性救助幫困款物;
(九)民政部門發放的醫療救助金和各級工會發放的醫療補助金;
(十)計畫生育獎勵金、生育醫療費補貼、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一次性補助和其他有關計畫生育的補助金;
(十一)高齡老人長壽津貼;
(十二)兒童托費補貼、牛奶補貼、書報費、洗理費;
(十三)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協保人員生活費補貼、低收入農戶專項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
(十四)有勞動收入人員中按照有關規定免於計入家庭收入的部分;
(十五)退休人員中按照有關規定免於計入家庭收入的部分;
(十六)政策性農業補貼,如農資綜合補貼、水稻種植補貼等;
(十七)原住房被徵收(拆遷)且無他處住房,其獲得的原住房徵收(拆遷)貨幣安置補償款;
(十八)其他符合規定的不計入申請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財產的內容。

施行日期及其他

以上標準,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對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以上標準,實施定期核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統計局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2014年3月17日

延長期限

滬府辦規〔2019〕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長《上海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有效期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評估,2014年3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市民政局等六部門制訂的《上海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滬府辦發〔2014〕16號)需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24年3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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