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的意見

2015年3月10日,民政部國家統計局以民發〔2015〕55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重要意義、總體要求、核查範圍和內容、核算方法、核查主體和方式、保障措施6部分。

基本介紹

  • 外文名:民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民政部 國家統計局
  • 文號:民發〔2015〕5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3月10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5年3月10日,民政部國家統計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的意見》。

意見

民政部 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的意見
民發〔2015〕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為深入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編密織牢社會救助安全網,保障好睏難民眾基本生活,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科學核查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是準確認定低保對象、合理確定救助金額、及時發放救助資金的前提,是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內在要求,對於加強農村低保規範管理、確保農村低保制度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各地在科學核查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方面,探索創新了一些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從總體上看,這項工作還存在著很多薄弱環節,不少地方政策措施不健全、核查內容不具體、核查方法不科學、操作流程不規範、監督管理不到位,進而導致騙保、錯保、關係保、人情保等違規現象沒有得到根本遏制。各地要高度重視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將其作為當前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強化農村低保規範管理的重要舉措,立足農村和本地實際,不斷完善經濟狀況核查內容,細化核查程式,創新核查方法,加強核查能力,切實形成科學核查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工作局面,為農村低保規範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二、總體要求
(一)目標任務。
適應戶籍制度改革和新農村建設需要,健全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指標體系,完善核查認定方法,規範認定程式,做到核查辦法科學、對象認定準確、管理運行高效,逐步變分檔救助為補差救助,確保農村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續運行。
(二)基本原則。
堅持因地制宜。立足農村經濟社會和基層社會救助經辦力量、保障條件實際,科學確定不同類型地區的核查內容、方法和程式,充分發揮地方的自主性和創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
堅持量化測算。根據農村困難家庭實際,靈活運用各地建立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和核對平台,重點做好家庭經營淨收入和工資性收入的核查,量化測算核查結果,用數據來體現家庭經濟狀況差異,做到簡便可行、易於操作。
堅持政府主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體責任,不斷健全基層救助經辦機構。建立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協同做好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積極探索社會參與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進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第三方組織,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核查工作,提高社會參與度和公信力。
堅持依法行政。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實維護困難民眾合法權益。
三、核查範圍和內容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程式提出低保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確定救助金額的基本依據。各地在開展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時,要將這三個方面的信息作為重點核查內容。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要包括戶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監獄服刑人員、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其他不計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有關原則確定。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後,家庭現金收入和實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四個方面。
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僱於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同時扣除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家庭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淨收入。財產淨收入指家庭成員所擁有的金融資產、住房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而獲得的回報並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淨收入。轉移淨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轉移淨收入。
農村低保申請人家庭按國家規定所獲得的優待撫恤金、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金以及教育、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獎勵性補助,不計入家庭收入。“十二五”期間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央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其他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三)家庭財產。主要包括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即房屋、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等。
四、核算方法
(一)家庭收入。
工資性收入。核算方法可以參照勞動契約或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以及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進行認定。外出務工人員不能提供以上證明的,可採取以下方式計算:(1)以務工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計算;(2)以本地區農村勞動力人均收入計算;(3)以務工地區相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家庭經營淨收入。種植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核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核算。養殖業、捕撈業等收入以本地區同等養殖(捕撈)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核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去年平均產量核算。其他家庭經營性收入,能夠出示有效經營性收入證明的,按證明的收入計算;無收入證明,但有契約規定或固定價格的,按契約規定或固定價格計算。其他情形按當地評估標準和計算方法計算。
財產淨收入。財產租賃、轉租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契約、協定認定;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契約、協定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的實際價格計算。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投資股息紅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轉移淨收入。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協定、裁決或判決法律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贍(撫、扶)養費無法確定具體數額的,按照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核算辦法進行核算。
(二)家庭財產。
現金、銀行存款按照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賬戶金額認定;股票類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餘額或淨值認定。住房按照產權證、使用證等的登記人認定;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收割機、拖拉機、機動脫粒機等)等按照登記人認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財產,按現值認定。
各地可按照上述方法及原則,進一步細化規定,明確相關事項的具體核算辦法。
五、核查主體和方式
(一)核查主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的責任主體,應當指導申請家庭真實、完整地填寫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申報表,履行個人申報程式,並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入戶實地調查,詳細核查收入、財產等事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並通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台進行收入、財產核對。各地要認真總結推廣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獨立第三方組織開展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的經驗做法,不斷提高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
(二)核查方式。
在申請人書面聲明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根據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內容、項目及其特點,綜合考慮適用範圍、人員力量、成本效率等因素,採取信息核對、實證調查、評估測算等方式開展核查。
1.信息核對。經農村低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對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農機、農業補貼、存款、證券、納稅、公積金等方面信息和個體工商戶信息進行核對,並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2.實證調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民眾評議等方式對農村低保申請人聲明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側重查看實物或憑證,做到有據可查、有憑為證,全面了解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情況,以及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相關佐證材料應當全部存檔。
3.評估測算。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中無實際發生憑證、難以確定實際數額的,可以依據當地確定的行業參照標準等,結合實證調查所得信息,按照當地規定的核查辦法進行評估測算。各地要積極探索實施典型案例評估的做法,為相似家庭的貧困狀況評估提供參照。
六、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任務。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民眾關注度高。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與統計調查等部門的協作,立足農村和本地實際,抓住難點和重點問題,儘快研究制定核查辦法和評估標準。有條件的地方,政策標準可相對統一;不具備條件的地方,可根據不同類型地區,提出差異化意見。統計調查部門要根據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的要求,協助民政部門編制核查所需指標,配合完成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情況核查的前期準備工作。2015年底前,各地應當制定進一步加強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的具體政策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發揮好統籌牽頭作用,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通過編印統一的調查表單和操作手冊、實施績效考核等方式,不斷規範基層社會救助經辦人員的核查行為。
(二)加強基層基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農村低保申請家庭進行100%入戶調查核實,逐項填寫調查項目,做到不漏填、不虛報、不瞞報,經辦人員要對核查結果進行簽字確認。採取多種措施,努力打通服務民眾的“最後一公里”。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核查工作,發揮其專業特長,確保核查工作獨立、客觀、公正開展。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級民政、統計調查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健全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加大對政策落實的監管力度。要強化違法違紀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失信信息披露和誠信登記制度,對於騙取農村低保的行為要及時予以披露、懲戒,對因管理不力產生問題、造成惡劣後果,或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要依法依規追責。
(四)開展廣泛宣傳。各地要結合《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貫徹實施,廣泛宣傳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的相關規定,使民眾清楚自己依法享受社會救助的權利,以及誠信申報家庭經濟狀況、授權核對相關信息的義務。要把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結果和救助金額等情況作為社區公示的重要內容,在村(居)委會長期公示,便於民眾監督。
民政部 國家統計局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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