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海南省民政廳 海南省統計局關於印發《海南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區)、自治縣民政局、統計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統計局: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的意見》(民發〔2015〕55號),進一步規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省民政廳、省統計局制定了《海南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民政廳 海南省統計局
2015年 9 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的意見》及國家、省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辦法開展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調查部門根據當地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的要求,協助民政部門編制核查所需指標,配合完成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情況核查的前期準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相關工作。
第三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要堅持政府主導、依法行政、因地制宜、量化測算、公開、公平、公正,做到核查辦法科學、對象認定準確、管理運行高效的的原則實施。
第二章核查對象和內容
第四條核查對象包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和已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家庭。
核查的內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五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戶主;
(二)配偶;
(三)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六條下列人員可以單獨作為一個家庭進行核查:
(一)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獨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七條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與家庭失去聯繫的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三)根據有關規定其他不計入共同生活家庭獨立生活家庭成員的人員;
第八條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後,家庭現金收入和實物收入之和。
第九條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四個方面。
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僱於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扣除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後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
家庭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淨收入。
財產淨收入指家庭成員所擁有的金融資產、住房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而獲得的回報並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淨收入。
轉移淨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轉移淨收入。
第十條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等。
第三章核算方法
第十一條工資性收入核算可參照勞動契約或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以及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進行認定。不能提供以上證明的,採取以下方式核定計算:
(一)以務工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以本地區農村勞動力人均收入計算;
(三)以務工地區相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第十二條家庭經營淨收入採取下列方式計算:
(一)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等收入以本地區同等作物、養殖(捕撈)品種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核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同行業去年平均產量核算;
(二)其他家庭經營性收入,能夠出示有效經營性收入證明的,按證明的收入計算;無收入證明,但有契約規定或固定價格的,按契約規定或固定價格計算。其他情形按當地評估標準和計算方法計算;
第十三條財產淨收入採取下列方式計算:
(一) 房屋、土地、車輛等其他不動產租賃、轉租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契約協定認定。對於不能提供相關契約協定,或契約協定估價明顯低於市場平均收益的,按當地市場平均收益測算;
(二)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投資股息紅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第十四條轉移淨收入採取以下方式計算:
(一) 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協定、裁決或判決法律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二)征地、拆遷等補償補貼,按分攤月數計算;
(三)贍(撫、扶)養費的計算,按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瓊府〔2013〕60號)確定的核實方法進行核算。因大病或突發事故造成費用支出較大,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支出型”貧困家庭,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並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備案後,可以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第十五條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和護理費;
(二)各級人民政府對特別貢獻人員給予的獎勵金和榮譽津貼;
(三)建國前入黨的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等享受的定期補助;
(四)因公(工)負傷職工的護理費,死亡職工的喪葬費、撫恤金;
(五)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計畫生育家庭所獲其他政府獎勵扶助資金,孤殘兒童基本生活費;
(六)在職職工按規定由單位及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
(七)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八)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十)老年人高齡補貼;
(十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應計入的收入;
第十六條家庭財產的核定計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現金、銀行存款按照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賬戶金額認定;股票類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餘額或淨值認定;住房按照產權證、使用證等的登記人認定;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收割機、拖拉機、機動脫粒機等)等按照登記人認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財產,按現值認定。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擁有的貨幣財產總額,人均應不超過1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其他家庭財產的計算標準由市、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實際確定。
第四章 核查主體和方式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真履行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的主體責任,指導申請家庭真實、完整地填寫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申報表,履行個人申報程式。
第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並通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台進行收入、財產核對。也可以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獨立第三方組織開展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
第十九條在申請人書面聲明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幹部、社區低保專乾等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
(一)實證調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民眾評議等方式對農村低保申請人家庭經濟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二)民主評議。對申請人家庭情況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調查核算的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做出結論。
(三)信息核對。經農村低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對農村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農機、農業補貼、存款、證券、公積金等方面信息進行核對,並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民政、統計調查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健全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加大對政策落實的監管力度。要強化違法違紀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失信信息披露和誠信登記制度,對於騙取農村低保的行為要及時予以披露、懲戒,對因管理不力產生問題、造成惡劣後果,或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要依法依規追責。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農村低保申請家庭進行入戶調查核實,逐項填寫調查項目,做到不漏報、不虛報、不瞞報,經辦人員要對核查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低保動態管理,確保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進行分類覆核,並根據覆核情況及時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