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低保標準,農村低保範圍,補助水平,農村低保資金,申請審批程式,家庭收入的核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發放及監督,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複審、變更及遷移,工作職責,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十一、其他,
農村低保標準
(一)按照我區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等因素,按年人均820元標準,根據保障對象家庭貧困程度,實行差額補助。
(二)農村低保標準將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指數的變動,作適時調整。
農村低保範圍
農村低保保障範圍是指經區核查和省核定的因病、因殘、年老體弱、生存條件惡劣、缺乏勞動力或勞動力低下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難的年人均純收入低於820元的12000名農村居民。
補助水平
補助水平相應分為五個檔次。一檔:農村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每人每季度補助145元;二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困難民眾,每人每季度補助120元;三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301元至400元之間的困難民眾,每人每季度補助95元;四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401元至500元之間的困難民眾,每人每季度補助70元;五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500元至低保標準以下的困難民眾,每人每季度補助50元。
對已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中的“三無”人員、老年人、重殘人員、重病人員、在校學生、獨生子女戶、二女結紮戶、單親家庭等特殊困難對象實行分類施保。其中對“三無”人員每季度補助分類施保金50元,年補助200元,其他人員每季度補助分類施保金40元,年補助160元。現階段我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均標準是114.52元/人/季(458.08元/人/年)。
農村低保資金
(一)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由區財政列入財政預算(其中:省以上配套70%,市級配套10%,區級配套20%)。
(二)每季度末,由區民政局將下一季度低保資金的預算情況報區財政局,經審核後按各級配套比例納入財政預算,並提前劃入農村低保資金專戶。同時,加強對低保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禁擠占、挪用,保證合理、有效使用。
(三)加大農村低保資金投入力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地方財力的增強,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資金投入增長機制,最佳化支出結構。
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戶口簿或身份證;
2、證明其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或其他證明);
3、相關證明材料
(1)夫妻一方為外地農業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
(2)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調解)書;
(3)優撫對象需提供能夠確認身份的證明材料;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5)因病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6)家中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需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
(7)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
(8)民政部門認為需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村(居)委會受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委託,負責受理本村農村低保的申請、日常管理及服務等工作。
1、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調查,並如實填寫《六盤水市鐘山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
2、對提出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並符合保障條件的,經村(居)支兩委會討論同意,提交村民代表會討論通過,並在村務公開欄內公示,徵求民眾意見後,將結果及其他相關材料上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辦公室。
3、家庭成員中有戶口不在同一鎮鄉(街道)或同一村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供未享受農村低保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查,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困難民眾,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將材料上報區民政局。
(四)區民政局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調查了解,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及時批准,核發農村低保金領取證。
(五)對不符合條件的,村委會、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都有責任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並及時進行公開。
家庭收入的核算
(一)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4、與父母戶口所在地相同且共同居住的成年未婚子女;
5、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
6、民政部門根據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1、家庭成員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業生產所獲得的收入總和;
2、家庭成員外出務工所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種勞動收入;
3、家庭成員的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利息;
4、參加各類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
5、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扶養或撫養費;
6、繼承的遺產、遺贈;
7、出租或變賣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
8、退耕還林獲得的糧食、現金補償;
9、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三)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1、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及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
2、在校學生(不含擇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3、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
4、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生活補貼以及節日慰問金和慰問品;
5、喪葬費、撫恤金;
6、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性救災款物;
7、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它特殊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據家庭年度收入總和及家庭人口確定。計算公式為: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家庭總收入/家庭人口。
1、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由於特殊原因(如婦女哺乳期、照顧重病親屬及受其他家庭拖累等)而確係無法勞動或就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2、家庭成員中在外務工人員,如提供不出相關的收入證明,按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按所在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10%計算。有判決書或調解書的,按判決或調解的規定數額計算。
4、刑滿釋放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確無生活資料,又無固定收入的,在半年內可按無收入計算。超過半年,按有關規定計算。
5、夫妻離婚的家庭中,成人及子女的扶養費或撫養費按離婚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協定書的規定執行。
6、原系本區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學生及超過16周歲的在校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員。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發放及監督
(一)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銀行代發的形式每季度發放一次保障資金;
(二)凡經區民政局批准的保障對象及保障資金,要以戶為單位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接受民眾監督。村民對享受保障家庭持有異議的,可以向鎮鄉(街道)或區民政局提出。鎮鄉(街道)和區民政局應當在接到異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30日核心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複審、變更及遷移
(一)對享受低保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狀況等,村委會和鎮鄉(街道)社會事務辦應半年評議、審核一次。特別是對勞動就業年齡段內的有勞動能力者和新畢業的學生,必要時可隨時進行複審,做好記錄。區民政局每年12月份進行審批,並根據審批結果作出相應調整。
(二)享受低保的家庭收入如有變化,村委會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鎮鄉(街道)社會事務辦審核。鎮鄉(街道)社會事務辦應及時根據情況重新核定保障金額,為其辦理變更手續。終止享受的,收回保障金領取證。
(三)保障對象戶口遷移時,應隨時辦理遷移手續。本市區域內遷移的,由區民政局收回保障金領取證,並出具遷移證明,將遷移對象有關情況封裝後轉交到遷入地縣級民政局辦理手續。本區內遷移的,由鎮鄉(街道)社會事務辦報區民政局備案,並由區民政局辦理相關手續。
工作職責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區民政局是負責本區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區財政、農業、扶貧、人勞、衛生、教育、統計、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充分發揮自身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本轄區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領導,為開展此項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證,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村委會等應切實制定救助措施,對農村困難家庭在就醫、上學、住房、教育、納稅等方面的費用給予減免照顧,並對有勞動能力或有一技之長的困難家庭成員給予各方面的扶持,鼓勵其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並通過開展鄰里互助、社會幫扶、領導包戶等活動,進一步提高困難家庭的生活水平,形成社會化的社會保障網路。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大管理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實。
1、加強規範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準三公開,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2、加強動態管理,以家庭為單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檔案,實行微機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調查、評議、審核、審批、發放及保障標準調整等具體工作。
3、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聯繫,落實配套幫困措施,確保農村低收入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
4、及時受理民眾的來信、來訪、諮詢等事宜,及時向社會特別是廣大農村宣傳、解釋有關政策。
5、加強農村低保政策的指導和調研,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注意搞好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提高工作質量。
(三)各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地做好自身應做的工作,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
(一)從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併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優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低保範圍和保障標準的;
2、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玩忽職守,影響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進行的。
(二)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及依法進行處罰。
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
2、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戶口所在地村委會或鎮鄉(街道)社會事務辦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三)農村居民對申請享受保障而未得到答覆,或對區民政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農村低保以及降低、終止保障待遇的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十一、其他
(一)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