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指南

上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由所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理。

項目名稱,政策依據,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受理部門,辦結時限,

項目名稱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政策依據

1. 《關於調整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滬民救發17號);

受理條件

1. 個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者法定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的;
2. 個人或者家庭成員雖有收入,但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申請材料

1. 書面申請書;
2.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保障卡;
3. 職工工資單或工資領取憑證;
4. 養老金領取憑證;
5. 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單位勞動工資、人事部門出具);
6. 失業保險金領取情況證明(街道、鄉鎮勞動服務部門出具);
7. 協保人員和再就業特困人員生活補助情況證明(同上);
8. 就業或職業培訓介紹證明(同上);
9. 接受就業服務承諾書或就業雙向承諾書(同上);
10. 失業人員喪勞鑑定書(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
11. 上海市殘疾人員登記、評定表(區縣殘聯出具);
12. 離異家庭子女撫養費證明(區縣民政部門或區縣法院出具);
13. 公用事業費用單;
14. 外來人員結婚、出生等相關證明;
1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辦理程式

1. 諮詢;
2. 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證明;
3. 救助所調查;
4. 救助所審核後上報街道辦事處審批;
5. 審批通過後,報區民政部門備案。

受理部門

所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

辦結時限

1. 救助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以及申請人個人或者家庭的實際生活水平進行核查、材料蒐集;
2. 材料齊全之後,救助所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3. 街道辦事處在審核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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