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最低生活保障辦理指南

最低生活保障是由民政局社會救助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低生活保障
  • 諮詢電話:0795-7362805
  • 辦理機構:樟樹市民政局社會救助局
  • 辦理時限:40個工作日
受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程式,設定依據,

受理條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持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我市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所需材料

1.城市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2份);
2.家庭成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3份);
3.成年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類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未結婚登記證明(3份)。
4.《樟樹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調查審批表冊》(2份);
5.《樟樹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報調查審定表冊》(2份);
6.核對機構要求提供的收入類和財產類證明材料;
7.低保經辦機構和核對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理程式

當事一方對市級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結論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要求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鑑定的書面申請,交受理本次鑑定的人口計生部門。組織鑑定的人口計生部門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送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
由本人向居(村)委會寫出書面申請,居(村)居委會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後,及時組織人員上戶如實核實申請人家庭經濟條件,召開評議小組會議,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和核查情況進行評議,公示評議結果,無異議後報送材料到鄉鎮(街道)審核,鄉鎮(街道)民政所接到材料後對申請對象有關情況再進行調查核實,召開評議會議,對申請對象的家庭生活狀況有調查情況進行審核評議,將審核評議結果和擬定對象名單委託居(村)委會進行公布,無異議後將有關材料報送民政局,民政局接到材料後對申請對象的材料和調查情況進行三級聯審評審,並委託居(村)委會公示評審結果,無異議的簽署審批意見,頒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設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上海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3〕28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57號)和宜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春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宜府發〔201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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