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4年6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4〕26號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作用、實行就業實名制精細化服務、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支持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健全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鼓勵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完善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機制、擴大求職補貼對象範圍、統籌安排考錄工作、規範市屬國有企業招聘行為、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資金、搭建形式多樣的創業孵化平台、進一步擴大創業補貼範圍、鼓勵開展創業培訓和活動、完善創業金融扶持體系、充分發揮小額擔保貸款促進就業創業的作用、建立高校畢業生調查統計制度、改革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服務模式18部分。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4日
  • 文號:成辦發〔2014〕26號
  • 性質:地方法規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辦發〔2014〕26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2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大力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川辦發〔2014〕26號)精神,以創新帶動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推動高校畢業生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現就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作用
市和區(市)縣(含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下同)要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市場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中的服務功能,積極開展公共就業人才服務進校園活動,組織舉辦高校畢業生特大招聘會、就業匹配會、專場招聘會等活動,搭建供需平台,為招聘高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提供免費服務。
二、實行就業實名制精細化服務
各區(市)縣要準確掌握本市戶籍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未就業、創業、培訓、困難幫扶等具體情況,建立離校未就業畢業生實名制信息動態資料庫,主動聯繫,摸清就業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
三、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
鼓勵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它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創建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組織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提升就業能力。每3年認定一批“成都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範基地”,被認定為市級示範基地的,市政府給予10萬元的獎勵;連續兩次被認定為市級示範基地的,市政府再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所需資金在市級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
四、支持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
市域內小微企業吸納應屆高校畢業生(含上年度畢業生和異地戶籍畢業生,下同)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政府按企業為其實際繳納單位部分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標準,給予招用企業期限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暫延長至2015年底。所需資金在各級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市域內科技型小微企業新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達到當年新增職工2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經其工商註冊所在地區(市)縣就業部門認定,享受貸款額度不超過200萬元的財政貼息。
五、健全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
將在農民合作社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和農業職業經理人納入我市基層服務項目範圍。各區(市)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綜合管理崗位人員時,應有50%以上的崗位面向在我市參加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期滿考核合格的大學生志願者招聘。服務期滿並考核合格的大學生志願者參加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時,筆試成績(指按比例折合後的成績)按在基層服務每滿1年加2分的標準予以加分,加分最高不超過8分。
六、鼓勵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
本市戶籍、畢業後3年內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並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政府按其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的70%給予不超過2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在各級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
七、完善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機制
統籌市和區(市)縣公安協警、城管協管等公益性崗位資源,健全“就業援助962110”服務機制,將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零就業”家庭和殘疾的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納入專項台賬管理,實行“一對一”重點幫扶,確保其“不挑不揀”48小時內實現就業。
八、擴大求職補貼對象範圍
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殘疾的高校畢業生,可在畢業學年的上半學期向其就讀高校申請8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所需資金在各級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
九、統籌安排考錄工作
從2015年起,將市和區(市)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考試時間調整到每年的1季度和4季度集中進行,方便應屆高校畢業生參加考試和職業選擇,降低求職成本。
十、規範市屬國有企業招聘行為
市屬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除涉密等特殊崗位外,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開招聘,招聘信息要在相關網站公開發布,對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
十一、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資金
從2014年起,市和區(市)縣財政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該項資金重點用於鼓勵高校畢業生創業和孵化創業項目,扶持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開展創業項目評估和推薦、創業企業和創業者跟蹤服務、創業培訓師資培訓和提高培訓、創業大賽、創業典型的宣傳等創業活動。
十二、搭建形式多樣的創業孵化平台
鼓勵各類高校、工業園區、現代農業示範園區、科研院所、孵化企業、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創業孵化平台建設,為有創業意願的大學生提供創業培訓、創業指導、創業諮詢和創業孵化服務。對認定為國家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的,市政府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為省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的,市政府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所需資金在市級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資金中支出。
十三、進一步擴大創業補貼範圍
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處於失業狀態的高校畢業生在市域內創業,通過工商註冊或民政部門登記的創業主體(含農民合作社、受聘為農民合作社的職業經理人、在電子商務網路平台開辦經確認的“網店”,下同),政府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創業實體補貼。其中,在高校創新創業平台內通過註冊的創業實體,補貼由所在高校發放,所需資金安排渠道按川辦發〔2014〕26號文規定執行;在高校創新創業平台外通過註冊的創業實體,補貼由區(市)縣人社部門發放,所需資金除省財政安排補貼的50%外,由市和區(市)縣財政各承擔25%並在本級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資金中支出。
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處於失業狀態的高校畢業生在市域內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內孵化創業項目,政府對創業團隊或項目給予1萬元創業補貼。同一領創主體有多個創業項目的,最高補貼不超過10萬元。其中,在高校創新創業平台內孵化的創業項目,創業補貼由所在高校發放,所需資金安排渠道按川辦發〔2014〕26號文規定執行;在高校創新創業平台外的市級以上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或區(市)縣人社部門認定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內孵化的創業項目,創業補貼由區(市)縣人社部門發放,所需資金除省財政安排補貼的50%外,由市和區(市)縣財政各承擔25%並在本級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資金中支出。
創業實體補貼和孵化創業項目補貼不重複享受。
十四、鼓勵開展創業培訓和活動
鼓勵市屬高校設立創業學院,組建大學生創業指導專家服務團。將創業培訓補貼對象從畢業學年的大學生,擴展到所有在校大學生。所需資金在各級就業專項資金或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資金中支出。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微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由市經信委按其首年實際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補助,所需資金在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支出。
十五、完善創業金融扶持體系
引導社會資金、金融資本支持創業,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獲得天使投資的,市科技局給予所獲天使投資總額的1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經費資助。高校畢業生創辦的科技企業通過社會融資性擔保機構獲得信用融資、股權質押融資、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方式獲得銀行貸款的,市科技局按其發生擔保費50%的標準給予經費補助,每戶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按其發生的貸款利息,以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實際發生的利息額30%的標準給予經費補助,每戶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所需經費在市級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支出。
十六、充分發揮小額擔保貸款促進就業創業的作用
將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對象從畢業年度的大學生擴展到在校創業大學生。貼息資金實行分級安排,其中:中央屬和省屬高校按川辦發〔2014〕26號文規定執行,市屬高校在市級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
十七、建立高校畢業生調查統計制度
由市統計局會同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經信委、市農委、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建立我市各行業對高校畢業生的崗位需求調查統計制度和進入我市就業落戶的高校畢業生統計制度,每年將調查統計分析情況報市政府並向社會公布。
十八、改革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服務模式
市和區(市)縣就業部門要設立專門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服務視窗,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小額擔保貸款等一條龍服務,統一受理相關補貼和認定事宜(本意見中已明確受理單位的除外)。
本意見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農委、市商務局、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聯合制定實施細則。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4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