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15-06-18 瀏覽次數:2011
河府〔2015〕4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精神,進一步加大創業扶持力度,完善我市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政策體系,發揮中央、省就業專項資金最大效益,啟動新一輪創業帶動就業工程,現就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認識,加強對創業就業工作的目標考核
(一)指導思想。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要求,以“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河源”為目標,大力實施以創業帶動就業發展戰略,全面實施城鄉一體化就業創業政策,以創業促就業,實現帶動就業、充分就業、高質量就業;以創業促轉型,實現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增強創新能力和城市競爭力;以創業促發展,推動創業創新,激發全民創業活力,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構建促進就業工作的長效機制,形成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工作新格局。
(二)目標任務。2015年至2018年,全市每年促進創業1800人,其中市直520人、源城區700人、東源縣200人、和平縣60人、龍川縣200人、紫金縣60人、連平縣60人;實現創業帶就業5500人,其中市直3500人、源城區500人、東源縣500人、和平縣150人、龍川縣500人、紫金縣200人、連平縣150人。
(三)目標考核。建立政府牽頭、部門參與、全社會大力支持的高效運行工作機制,做到有目標、有措施、有責任、有考核,把扶創業帶就業計畫工作納入年度就業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和完善扶創業帶就業計畫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二、落實政策,加大對創業工作的資金扶持
(四)創業培訓補貼。增加政府購買就業創業項目的範圍,加強就業創業培訓基地建設,統籌利用各類職業培訓資源,提升就業創業培訓質量。評選認定基礎設施強、師資配備好、促進就業創業作用明顯的培訓機構為市級創業就業培訓示範基地。以提高創業者創業能力為重點,大力開展創業師資素質提升和創業培訓,制定創業培訓補貼政策,對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由定點創業培訓(實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給予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1000元/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複申請。
(五)創業培訓後續服務補貼。定點創業培訓(實訓)機構對參加創業培訓(實訓)合格的學員提供不少於6個月的後續服務,學員經後續扶持並在1年內成功創業(即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辦理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的,根據成功創業人數,按照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培訓(實訓)機構一次性後續服務補貼,專項用於提供創業項目、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和跟蹤服務等。
(六)創業資助。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成功創業(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可憑創業者身份證及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申請5000元的創業資助,符合條件人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七)租金補貼。對入駐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辦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不低於80%、第二年不低於50%、第三年不低於20%的比例減免租金。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孵化基地)創業的,可憑創業者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經營場地租賃契約申請租金補貼,每年最高4000元,最長3年。
(八)創業孵化補貼。加強創業載體建設,鼓勵通過多種形式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對評估認定的創業載體,在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給予獎補。經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為各類創業人員提供1年以上創業孵化服務(含創業項目、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以及相關後續跟蹤服務等)的,可按實際孵化成功(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戶數每戶3000元給予創業孵化補貼。
(九)壯大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加大創業資金扶持力度,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不足的可用專項資金進行補充,全市每年新增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不少於500萬元。擔保基金應儲存在擔保基金專戶,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小額貸款擔保,擔保基金利息計入擔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大力鼓勵引導風險投資基金和其他社會資金對創業的融資支持。
(十)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本市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包括登記註冊3年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其中個人貸款額度提高到20萬元,合夥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性”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內,按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據實給予貼息;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貸款,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十一)繼續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持《就業創業證》(含《就業失業登記證》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含《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三、規範管理,加大對就業工作的扶持力度
(十二)創業就業補貼。初創企業吸納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憑創業者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稅務登記證和最近3個月的社保繳費憑證,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人數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十三)就業介紹補貼(中介機構)。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職業中介機構為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鄉新成長勞動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費就業服務的,可按其服務後實際就業的人數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為400元/人,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十四)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下同),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政策。
用人單位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社保補貼。
(十五)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崗位就業(含“三支一扶”和大學生村官等大學生服務基層項目),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政策。崗位補貼每人每月300元,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十六)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企業)。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習單位安排的見習活動,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見習補貼由見習單位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承擔,補貼期限最長為6個月。
(十七)畢業生就業補貼(中小微企業)。應屆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可由企業所在地給予畢業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業補貼。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四、完善政策配套,加強對就業創業工作的服務
(十八)提升就業創業計畫服務水平。完善創業指導組織職能。以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就業服務平台為依託,建立健全公共創業服務網路,為各類創業者提供開業幫助、政策諮詢、項目推介、專家指導、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立扶創業帶就業服務視窗,建立完善公共創業指導服務機構;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創業信息公共服務網、創業者信息管理服務系統,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成立市創業服務指導團,組織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和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為扶創業帶就業計畫提供智力支持,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指導和幫助。
(十九)建立創業項目庫。建立充實創業項目庫,每年定期向社會公開徵集“投資少、風險低、見效快、易操作”的小型創業項目100個,重點徵集一批適合大中專畢業生創業的技術型小項目,儲備一批能創業、易創業、促創業的好項目,為創業者免費提供創業項目。加強對創業項目徵集機構的指導與管理,試行創業項目成效考核機制。完善項目展示機制,舉辦“大展會、走社區、到縣市、進校園”等形式的項目展示活動,實現全市扶創業帶就業對象共享創業項目成果。
(二十)提高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質量。鼓勵各高校和社會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種場地資源改造建設創業孵化基地,搭建促進創業的公共服務平台,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採取政府入股的方式與社會力量共同投資建設。完善孵化基地服務管理辦法,孵化基地按規定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孵化服務的(不含場租減免),按實際孵化成功(註冊登記並搬離基地)戶數每戶不超過3000元標準享受創業孵化補貼。鼓勵孵化基地提升運作水平,對達到市級示範性基地建設標準的,由市政府給予每個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二十一)資助優秀就業項目。大力營造良好創業氛圍,堅持每年開展市級優秀創業項目評選活動,並對被評為市級優秀創業的項目按每個項目5-20萬元標準給予資助。國家級創業型城市每個補助50萬元,省級創業型城市(縣、區)每個補助30萬元。國家級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範縣每個補助30萬元,省級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範縣每個補助20萬元。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每個補助20萬元,其中,被認定為國家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的再補助10萬元。國家級充分就業示範社區每個補助2萬元,省級充分就業星級社區(村)每個補助1萬元。全國“千戶百強”家庭服務企業(單位)每個補助2萬元,省“百戶十強”家庭服務企業(單位)每個補助1萬元。
五、最佳化政務環境,促進創業就業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二十二)最佳化就業創業環境。改善行政管理,按規定減免創業行政收費,不得收取未經法定程式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規定的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符合政策優惠條件的,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行為。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加大對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懲治力度。加大創業政策信息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創業典型,大力弘揚創業精神。加強創業文化建設,營造尊重創業、崇尚創業、支持創業、競相創業的和諧創業環境和良好輿論氛圍。
(二十三)激活扶創業帶就業計畫主體。堅持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充分發揮企業、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在扶創業帶就業計畫中的積極作用,形成“政府主導、百姓創業”的良好局面。在我市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開設就業創業指導課程,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創辦經濟實體,在創業中實現自身價值。積極引導失業人員利用其掌握專業性技術或專長自主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引導返鄉農民工利用資金、技術和經營理念等優勢和專長投資創業。樹立培養創業型新農民理念,鼓勵農民開展規模種植、養殖和農副產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創業活動。鼓勵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兼職從事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擔任技術顧問、技術指導,或參與技術攻關、新產品開發,允許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鼓勵民營企業在符合我市產業規劃的新領域、新行業開展二次創業,通過擴大投資、技術改造、合資合作、重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強。鼓勵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帶頭創業帶動就業。實行統一開放、城鄉一體的就業政策,鼓勵外來優秀人員創業,切實維護來我市務工經商人員的合法權益。
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6月3日起實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