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

貫徹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內政發〔2008〕107號)精神,積極應對金融危機對就業的影響,千方百計穩定就業和擴大就業,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
  • 發布文號:內政發〔2008〕107號
  • 發布單位:包頭市人民政府
  • 檔案類型:政府檔案
主要內容,發布單位,

主要內容

一、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一)要千方百計促進就業。各級政府要把促進就業始終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增加就業崗位作為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標,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在發展經濟和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技能培訓、扶持創業實踐、提供就業援助等方面大膽創新,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
(二)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增加就業崗位和最佳化人力資源配置作為重要內容。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明確擴大就業的具體安排,積極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農牧民工等群體就業。項目開工建設時,要同步啟動對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
(三)鼓勵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要認真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採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精神,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形勢的措施和辦法。通過緩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5項社會保險,階段性降低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率,合理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結餘和就業專項資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培訓補貼和崗位補貼,支持困難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等措施,穩定就業崗位。
(四)完善市場就業服務機制。要加快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快“金保工程”建設,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建設,實現網路互聯、信息共享,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業服務。
(五)加強失業預警調控。要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給就業工作造成的影響,做好各類企業裁員監測工作,預防和化解企業集中大規模裁員現象的發生。要儘快研究制訂市區兩級失業預警方案,提高各級政府預防失業及失業巨觀調控能力。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促進就業的各項政策
(六)落實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各級工商、稅務和衛生等部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申辦各類服務業企業的,要簡化程式,認真指導,免費提供政策、法律和信息諮詢服務。對從事臨時性、季節性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部門要準予核發《臨時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性的行業除外)就業困難人員,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初始創業者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進一步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城市規劃要考慮自謀職業人員的經營場地;整頓市容過程中要合理安排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的經營場地;新辦貿易市場的經營攤位,應安排一定比例租賃給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
(七)落實企業吸納就業的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各類企業當年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對勞動密集型企業,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具體額度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經辦金融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審核確定。
(八)落實扶持困難人員就業政策。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被符合規定條件的各類企業吸納就業或從事靈活就業的,繼續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最長期限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對城鎮“零就業”和農村牧區“零轉移”家庭中有就業願望的成員開展專項援助活動。採取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手段,優先安排在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確保“零就業”家庭出現一戶、幫扶一戶、消除一戶;確保有就業願望和轉移條件的“零轉移”家庭,逐步實現每戶至少一人轉移就業。
研究制定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實施意見,推動有就業願望的殘疾人實現就業。
三、鼓勵全民創業以創業促進就業
(九)鼓勵全民創業。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以外的社會各類人員,均可參與創業活動,以帶動更多的城鄉勞動者實現就業。
(十)增加創業資金投入。設立創業發展資金。市政府每年從地方財政預算安排1000萬元作為創業發展資金,年滾動增長10%,並納入部門預算管理。主要用於補充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小額貸款貼息、創業培訓補貼、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及其他以創業帶動就業項目支出。各旗縣區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資金,促進本地區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開展。
(十一)落實創業帶動就業的扶持政策。要充分發揮小額貸款對創辦實體的支持作用,進一步加大小額貸款力度。要從我市實際出發,研究制定符合實際的小額貸款辦法。加大小額貸款對初始創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及其它失業人員的貼息力度。支持有創業願望的人員積極參加創業培訓,在創業培訓上繼續給予資金支持。
(十二)建立創業孵化基地。各旗縣區要採取政府引導、多方投資的辦法,充分利用城鄉各類園區、閒置土地或廠房、專業化市場等適合中小商貿服務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綜合運用收費、場租、電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人員予以扶持。從2009年開始,在有條件的旗縣區建立創業孵化園區試點。
(十三)最佳化創業服務。要進一步最佳化創業環境,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完善創業扶持政策,降低創業門檻,廣開創業門路,大力推進形式多樣的創業活動。開發一批市場前景好、投資見效快、適合創業者需要的創業項目,探索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引進社會創業諮詢服務機構參與項目開發和後續服務工作。聘請知名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組建創業專家輔導隊伍,向創業者提供公益性創業諮詢服務。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設立創業服務公共平台,為創業者提供政策諮詢、創業培訓、項目推介、跟蹤扶持,實行“一站式”、“一條龍”服務。
四、切實做好重點人群的就業扶持工作
(十四)做好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通知》(國辦發〔2009〕3號)精神,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就業,鼓勵自主創業並在創業培訓、小額貸款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方面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鼓勵骨幹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在當前經濟困難的形勢下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企業,應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系列活動,重點幫扶困難家庭的高校畢業生和身有殘疾的高校畢業生,強化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提高就業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積極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活動。
(十五)做好農牧民工轉移就業工作。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8〕130號)精神,加強農村牧區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建立村(嘎查)基層勞動保障工作站,把就業服務工作延伸到農牧區基層,做好農牧民工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工作。強化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有效提高農牧民工就業能力。支持農牧民工返鄉創業和投身新農村建設。各級政府要不斷加強對農牧民工轉移培訓經費的投入。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加強勞務協作,引導農牧民工跨地區流動就業。
五、進一步強化公共就業服務
(十六)健全職業教育培訓制度。緊密結合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新開工建設項目的需求,對企業用工開展實用技能培訓。對城鎮中就業轉失業人員,採取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訓的實用性和適用性。對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結合其專業背景,組織其參加相關領域的技能培訓,突出操作技能訓練,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城鄉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通過擴大技工院校招生規模,組織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強化職業技能實訓。
(十七)完善就業失業統計制度。市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市統計部門進一步完善人力資源狀況調查制度,並落實相關工作經費。定期開展勞動力資源調查,認真、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逐步建立和完善就業、失業人員資料庫。
(十八)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要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明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職責和範圍。規範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能,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六、進一步加強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九)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要建立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成立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就業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統籌和協調。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就業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十)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領導,把城鎮新增就業、創業帶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控制城鎮登記失業率等作為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層層分解,逐項落實。
(二十一)加大促進就業宣傳力度。要大力宣傳國家、自治區促進就業的各項方針政策,樹立先進典型,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發布單位

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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