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包頭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統一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效促進我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確保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的意見
  • 發布單位:包頭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1年
  • 檔案類型:政府檔案
一加強水資源管理的重大意義,二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三運用水權機制最佳化配置水資源,四實行嚴格的用水總量控制制度,五實行嚴格的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六實行嚴格的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七實行嚴格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八加大對違法取水行為的查處力度,九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健全長效工作機制,

一加強水資源管理的重大意義

(一)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水資源是基礎性的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的經濟資源,是現代農業建設不可或缺的首要條件,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替代的基礎支撐,是生態環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統。中央、自治區高度重視水資源管理工作,2011年中央一號檔案和自治區黨委一號檔案堅持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把嚴格水資源管理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舉措,明確了水資源管理要凸顯“最嚴格”制度,提出了水資源管理的“三條紅線”。我市是全國嚴重缺水城市之一,多年平均水資源量10.14億立方米,可供開發利用水資源量僅為6.06億立方米,人均水資源量不足350立方米,僅為全國及自治區人均水資源占有量的15%左右,特別是城市規劃區人均水資源量不足100立方米,後山地區十年九旱。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水資源缺乏,時空分布不均,水資源利用率低等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資源的承載力接近飽和,生態環境和水資源面臨的問題進一步凸顯,工程性缺水和結構性缺水的情況日益嚴重,水資源緊缺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通過制定嚴密的制度、採取嚴格的措施,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提高適應與應對水資源約束的能力,是在水資源管理領域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應對我市嚴峻的水資源形勢、解決我市複雜的水資源問題的根本要求,對轉變水資源利用方式、推進社會發展進步,對實現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並對青山區、昆都侖區、東河區、九原區城市規劃區部分、石拐區城市規劃區部分、稀土高新區和白雲鄂博礦區的水資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直接管理。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面規劃、統籌、配置城市規劃區的水資源。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全市地下水資源的開採計畫,並依法劃定公布地下水禁採區、限採區和保護區,加強對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堅決遏止亂采濫采地下水資源行為。
(五)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
(六)加快制定和實施水資源總量控制與綜合治理規劃,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分析確定城市規劃區各類水資源的可利用量,研究確定城市規劃區各類供水工程的布局、形式、規模,制定城市規劃區水環境治理與水資源循環利用總體規劃、中水資源綜合利用配置方案,構建城市水資源利用循環體系,打造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與最佳化配置系統,實現我市城市水系統良性循環。

三運用水權機制最佳化配置水資源

(七)目前,國家、自治區分配給我市工業和城市生活取用黃河水指標已經滿額度取用。按照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黃河幹流水權轉換實施辦法》的規定,新增工業用水項目和其他建設項目或工業園區必須投資黃灌區農業節水工程建設,由農業節水量轉讓取得用水指標。根據《黃河取水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和《黃河水權轉讓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新增黃河用水項目,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水權轉讓事宜。
(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水權轉讓實施辦法,規範水權轉讓工作。
(九)從2011年7月1日起,各旗縣區及稀土高新區新增工業項目和其他建設項目取用黃河水,必須通過水權轉讓途徑解決用水指標。新增用水項目從畫匠營子水源地、鐙口工業供水工程、大青山應急水源工程等已建成供水工程輸水管網取用水的,取用水量10萬立方米/年(300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各類項目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予以用水許可審批,通過水權轉讓取得用水權,繳納水權轉讓費。水權轉讓費為年取用水總量(立方米)乘以水權單價,水權單價隨水權轉讓工程建設投資等費用的變化而變動。水權轉讓費由各旗、縣、區政府或工業園區統籌上繳,也可由用水業主單獨上繳。水權轉讓費統一繳入市財政專用帳戶,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水權轉讓工程建設、維護和管理等。水權使用有效年限為25年,期滿後如需繼續取水應重新辦理水權轉讓手續。
(十)任何供水、制水企業不得擅自向用戶承諾供水,需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向項目用水單位供水。

四實行嚴格的用水總量控制制度

(十一)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控制紅線。“十二五”期間全市年用水總量力爭控制在11億立方米之內,其中黃河水控制在自治區分配指標之內,地下水控制在4億立方米之內;力爭每年壓減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開採量1000萬立方米,地下水嚴重超採區超采狀況根本扭轉,實現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採補平衡。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對用水單位制定明確的年度用水計畫,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任何地區和單位都要嚴格執行,不得突破;嚴格取水許可審批,加強取水計量監管,對超過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的,一律不再審批新增取水。
(十二)嚴格取水許可審批。依照取水許可審批許可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管理許可權內取水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得越權審批;對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個人)實行總量控制,計畫取水。凡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用水,要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執行,從嚴控制使用地下水,鼓勵使用再生水。
(十三)強化計畫用水考核。各級水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下達的用水計畫進行考核,對超計畫取水實行累進加價收取水費;各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自備井技術檔案和台帳,定期檢查地下水取水戶的用水情況和計量設施完好情況,各用水戶必須在水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安裝計量設施;無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損壞不及時更換的,依據《包頭市水資源管理條例》按水泵銘牌功率滿負荷連續運行足額徵收水資源費。
(十四)嚴格執行“三個一律不準”。2011年起,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一律不準再審批新的自備水源井,一律不準使用地下水進行土建工程建設,一律不準收取違法取水的在建新建土建工程水資源費;對違規使用地下水的業主,依法懲處,無取水許可證的自備水源井堅決封停。
(十五)建立明確的地下水使用退出機制。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除生活飲用水和有特殊生產工藝要求外,工業、經營服務業、綠化等用水一律退出使用地下水,符合水源置換條件的地下水源井堅決予以關閉、封停;對公共供水不能滿足用水工藝和技術規範需求的自備井,按調整後的徵收標準徵收地下水水費,實行總量控制,計畫用水,限量開採,強化監控,並隨公共供水條件的改善適時關停。
(十六)依法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山北地區水資源嚴重匱乏旗縣區,嚴禁過度開採地下水資源,堅決遏止過度開採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地下水資源優先用於保障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農牧民安全飲水,確保優質優用;對影響和威脅城鎮安全供水和農牧民安全飲水的工業和建設項目,堅決依法查處,限制其取用水行為,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

五實行嚴格的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十七)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制定用水效率控制指標體系,堅決遏制用水浪費和無效用水。按照《包頭市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深入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嚴格執行節水“三同時”制度,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突出抓好農業高效節水,推廣普及農業高效節水灌溉技術,提高水分生產率,降低畝均用水量;嚴格限制發展高耗水工業項目,對年取用水達到10萬立方米的用水戶實行重點監控;加強企業節水管理,對冶金、電力、化工、紡織等高耗水行業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和示範工程,推廣先進實用的節水技術產品,儘快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繼續抓好節水型企業、節水型機關、節水型學校、節水型社區、節水型灌區的試點建設工作。

六實行嚴格的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

(十八)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嚴格水功能區和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擬定河流、湖泊、水庫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排污總量建議;開展城市規劃區河道納污能力分析和重點污染企業的節能減排工作;加強水源地保護和治理,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與環保部門要建立完善洽商機制,進一步加強水情監測,及時通報水情,積極做好污染源監控和取締工作,從源頭上把好水質關。

七實行嚴格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

(十九)根據水利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規定,本市範圍內凡新建、改建、擴建需取水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作為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的技術依據之一。旗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提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審查意見和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未通過審查的,不予受理、審批建設項目取水許可。
(二十)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相關規劃,不能超出總量控制指標,項目用水定額必須符合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取水標的發生變化的,必須重新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通過滿3年,建設項目未動工的,須重新辦理水資源論證手續。
(二十一)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向市發改委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提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查意見,並附具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否則,市發改委對建設項目不予批准立項。對未經水資源論證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投產的建設項目一律責令停止。
(二十二)本市範圍各轄區內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要立即開展園區水資源論證工作。自治區水利廳要求,從2012年1月1日起,對於沒有完成規划水資源論證的園區,將暫緩審查批覆新入園企業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八加大對違法取水行為的查處力度

(二十三)加強水資源管理執法監察。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政執法監察力度,進一步規範整頓水市場,嚴厲查處各種違反水法規的行為,特別是對擅自鑿井、無證取水、非法轉供水、無計量取用水、無計畫取用水、拖欠或拒繳水資源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各旗縣區水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規範水行政執法行為,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保障取水人的合法權益。
(二十四)強化依法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積
極推行執法責任制,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對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違法性質惡劣、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要進行重點查處,並進行公開曝光,增強震懾力,維護水法律法規權威。

九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健全長效工作機制

(二十五)切實加強對水資源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真正把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一號檔案精神,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列入重要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安排部署;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牢固樹立人水和諧理念,把加強水資源管理作為促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加快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來抓;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抓好水資源管理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十六)實行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市縣兩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建立領導任期水資源管理工作目標責任制,把水資源管理工作作為各級領導班子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把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主要控制性指標,納入各旗縣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強化政府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主要控制性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領導幹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七)健全完善水文、水資源監控體系。加強水文、水資
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切實加大財政投入,進一步完善與水資源開
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相適應的監控體系,加強對取水戶取水與排水、排污監測。
(二十八)完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積極拓寬投資渠道,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工作經費。對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地下水超採區治理、水生態修復、節水技術推廣與套用等給予重點支持。
(二十九)創新水資源管理機制。加大體制機制創新力度,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對涉水公共事務的調控監管職能,依法實施對各類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配置、統一調度、統一管理。市發展改革、經信、財政、環保、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合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確保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三十)健全水資源管理監督機制。積極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水資源知識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提高水資源管理和決策的透明度,積極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通過聽證、公開徵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建立公眾參與的管理和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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