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原則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我市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的要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發揮住房保障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作用,不斷完善經濟適用住房支持政策,合理確定保障範圍、保障標準,力爭到“十二五”期末,使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
(二)基本原則。堅持從我市實際情況出發,滿足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求;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市場運作;努力實現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堅持規範管理,不斷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工作職責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實施監督,並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管理。
(三)市發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城鄉建設、規劃、稅務、金融、人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優惠政策
(一)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市政府每年從儲備土地中劃撥相應的淨地,用於建設政府主導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三)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將部分住房公積金閒置資金補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貸款,建設單位也可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建設貸款,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建設管理
(一)規劃和計畫管理。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根據轄區經濟適用住房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等情況,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市政府根據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及年度建設任務確定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二)土地供應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市政府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需求和年度建設任務供應土地。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形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三)建設單位確定方式。市政府批准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地塊)後,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確定建設單位,政府主導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由市政府直接確定建設單位。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在招標確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後需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備案。
(四)申報。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於當年10月31日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下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申報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1.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出具的申報檔案;
2.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要點;
3.土地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意見或土地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
4.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在戶型面積、保障對象及配建廉租房和公租房比例等方面應符合相關規定;
5.涉及房屋徵收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供房屋徵收、安置實施方案;
6.涉及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需具有國家、自治區關於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實施方案的批准檔案。
(五)審核。市住房保障部門每年11月中旬對全市範圍內申報的下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進行實地勘察及資料審核,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需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等情況提出下年度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
(六)審批。市住房保障部門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於年底前提交市政府,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聯合會審,通過後下達下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批准檔案。
(七)報建、驗收
1.批准檔案下發後,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要及時選擇確定建設單位。市住房保障部門與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簽訂《包頭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責任書》(以下簡稱《建設責任書》),在《建設責任書》中需明確項目的開竣工時間、銷售對象、配建要求、面積標準及套型比例等控制性要求和違約責任。
2.建設單位持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批准檔案和《建設責任書》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立項批覆、規劃許可、土地審批、施工許可等建設手續。
3.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的規劃、設計、報建、施工、驗收等各個環節要符合相關法規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應向購房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4.經濟適用住房比照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入住核准程式驗收。
(八)套型面積管理
1.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比例界定標準為:單套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套型比例達90%以上,其餘部分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120平方米範圍內。多層電梯住宅單套建築面積可增加10平方米公攤面積,小高層住宅單套建築面積可增加15平方米的公攤面積,高層住宅單套建築面積可增加20平方米的公攤面積。
2.市規劃部門嚴格審核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方案,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予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審核意見書》。
3.市城鄉建設部門嚴格審查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施工圖,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予以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
1.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國有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2.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納入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成部分,其建設管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交易等均按照本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3.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我市規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提交夫妻雙方身份證、婚姻關係證明、現住房證明、集資款收據等材料,經夫妻雙方單位審核同意後,由集資建房單位經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後發放《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4.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中低收入職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剩餘的,可向社會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申請購買程式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程式進行。
5.市住房保障部門對於履行《建設責任書》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審核意見書》及銷售價格批文的集資合作建房建設單位,出具《包頭市集資合作建房審核意見函》和《集資合作建房項目個人產權認定的批覆》。
6.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向搞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價格預售管理
(一)價格審批。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在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含土地投入)以上時下達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批准檔案。
(二)價格公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三)項目利潤。審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時,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按不高於5%核定。
(四)項目預(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行預(銷)售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門對於履行《建設責任書》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審核意見書》及銷售價格批准檔案的建設單位,予以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許可證》。
產權交易管理
(一)保障對象。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為我市居住的中低收入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戶口或在我市連續居住3年以上的;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於我市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我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80%。
家庭以戶籍家庭為單位,戶籍外的配偶和在校學生子女均視為家庭成員。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限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享受過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家庭必須騰退租住保障性住房或停止享受保障性住房租金補貼後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認定標準每年公布一次。
(二)購買制度。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由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受理、審核實施。在房源供大於求的情況下,先申請登記的家庭優先購買;房源供小於求的情況下,採取搖號方式對在規定時限內登記的申請購買家庭(以下簡稱申購家庭)進行排序,建立輪候名冊並確定購買家庭。符合條件的軍烈屬、孤老、殘疾人員、留學歸國人員可優先選擇房源。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委託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代理購房資格審核和房源分配。
(三)購買程式
1.申購家庭持戶口本、身份證、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登記。收入證明由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住房情況證明由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出具。
2.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購家庭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家庭公示10天,公示無異議的予以發放《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同時建立經濟適用住房需求和購房情況檔案。
3.申購家庭持《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選擇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管理。
(四)產權登記。購房人持《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房屋所有權證應當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五)產權交易
1.購房人對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
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有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需出具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由政府按照原價並考慮折舊等因素進行優先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在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價款的1%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也可以上市交易。
3.城市房屋徵收過程中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的安置用房,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安置用房面積小於或等於被徵收房屋面積時,可辦理全部產權;安置用房面積大於被徵收房屋時,此類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安置用房”字樣,可以隨時交易,但超出原面積部分需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價款的1%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價款,交易後取得完全產權,被徵收人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價款,取得完全產權。
4.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土地收益價款存入市財政專戶。
監督管理
(一)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按月將項目實施情況匯總上報市住房保障部門,並將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函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二)對於年內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提請市政府取消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資格。有特殊原因確需延期開工的,需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可延期開工,延期開工最長時限不超過一年。對於年內未全面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按照《建設責任書》的約定,由建設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繳納違約金,收繳的違約金用於建設政府主導型保障性住房項目。
(三)對擅自定價銷售或擅自提高銷售價格的項目,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對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於擅自改變套型面積標準和套型比例的項目,由市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對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對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項目,由市國土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對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對未批先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由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後收回所購住房,並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購房人投入的裝修費不予補償。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八)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手續審批、購買審核和銷售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和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暢通投訴渠道,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或網上投訴信箱,並對投訴的問題調查處理,及時向投訴人反饋結果,相關材料要建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