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對象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轄各部門。
發文原因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一步規範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建部關於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號)等檔案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而提出的意見。
具體內容
一、明確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總體要求與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住房保障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結合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要求和住房保障的實際需要,探索將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逐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體系,建立和完善以公共租賃住房為核心的新型住房保障體系,合理確定住房保障範圍、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
(二)近期目標。到“十二五”期末,基本解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著力解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有條件地將新就業職工和在漢外來務工人員逐步納入住房保障範圍。
(三)基本原則。堅持從我市市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全市統籌、各區負責;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堅持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堅持規範管理,不斷探索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進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一)強化住房保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要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環保和財政等部門,科學編制住房保障專項規劃,明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空間布局、配套市政設施建設等規劃內容;合理編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年度計畫,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年度計畫進行調整。市國土規劃部門負責項目的規劃選址工作,要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配套較為齊全的區域,下一年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選址和落地工作要在上一年年底之前完成。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項目)先行儲備制度。由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統一徵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市、區土地儲備機構依法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完成征地補償安置、土地整理及儲備工作,並確保及時供地。在符合土地供應政策的前提下,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提供給政府保障性住房投融資平台,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三)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市、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大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資金規模和支持力度。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積極依據有關政策向上級部門爭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市財政部門要確保將土地出讓淨收益中不低於10%的比例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本市融資平台公司可按照要求發行企業債券或中期票據,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對於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符合條件的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應當積極爭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支持。市、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另行制定。
(四)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配建制度。對以公開出讓方式競得建設用地開發的商品住房(含限價商品房)項目,以及“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的安置住房項目,市、區國土規劃部門應當要求開發單位按照項目規劃住房總建築面積5—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將配建面積、套型結構、交付標準等內容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予以明確。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交歸政府所有。具體配建管理辦法由市國土規劃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最佳化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審批流程。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均享受“重大項目綠色通道”的各項服務,各有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相關檔案的規定執行。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開工之前的審批流程整合為計畫、立項(核准)、用地規劃(供地)、建設四個階段,分別由市住房保障房管、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部門牽頭組織,由其確定相關部門協同配合。涉及互為前置審批的,明確先後辦理順序;對保留的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限;實行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相對分離;加強行政審批部門之間的協調和審批流程之間的銜接,提高信息技術運用和資源共享水平。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計畫審批在保持現行流程不變的基礎上,明確加快辦理的時限要求。
(六)最佳化規劃布局和建設標準。集中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應當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運輸系統,同步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戶型設計要堅持戶型小、功能齊、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要嚴格執行國家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加大建築節能技術的推廣套用,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水平。同時,要合理控制建設成本,做到經濟適用。
(七)落實各項稅費減免政策。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以及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要切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建設、買賣和經營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不能同步配套建設人防工程的項目,減半徵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生活垃圾服務費實行減半徵收。對於立項(核准)、征地拆遷、規劃、勘察設計、工程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監理、測繪等經營服務性的收費,參照現行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採取按照收費標準低限收取的規定執行。
(八)強化工程質量責任制度。項目法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對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要嚴格履行法定項目建設程式,規範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責任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嚴格建築材料驗核制度。嚴格執行施工圖審查、工程招投標、質量監督、施工許可、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和工程質量保修等程式,強化對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定永久性標牌,接受社會監督。
(九)健全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參建單位的準入門檻,將信譽好、實力強的企業作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實施主體。市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參建各方質量監管貫穿於建設全過程,督促參建各方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在竣工驗收之前,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住宅工程分戶驗收有關規定,對分戶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加以整改,整改合格後方能組織竣工驗收。市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貫徹落實《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控制導則(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監管制度;要進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的監督抽查力度,強化竣工驗收監督,對發現竣工驗收程式不符合有關規定、工程實體質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顯缺陷、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應當責令整改,整改合格後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信用檔案和企業質量失信不良記錄公示制度,對經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十)加強工程綜合配套設施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綜合配套設施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配套同步,立足當前、兼顧長遠,同步建設、同步竣工”的原則,其中,市政道路交通和公用管網配套應當納入各專項規劃,確保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的建設協調、銜接,相關部門應當在項目選址和計畫審批階段提前介入,統籌安排。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和有線電視等公共服務單位要制定標準化服務流程,提供最優辦事時限並向社會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醫療、教育、商業、社區服務等配套服務設施布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充分採用集約化布局,提高使用效率。各類公建配套設施應當在項目交付使用之前竣工,大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首批住房交付時相應基本公建配套設施應當同步竣工。
三、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
(一)加強統籌調配。己建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則,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統籌分配。市級及以上重點公益性項目、重點土地儲備項目的房屋被徵收家庭實物安置主要通過限價商品房解決,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用於安置不符合條件的房屋被徵收家庭。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不足或者用地緊缺的區,經與相關區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後,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異地建設或調配,並承擔相關費用。
(二)規範準入審核。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要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的具體標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覆核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多部門橫向聯繫及街道、社區協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機制。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保障標準的家庭供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切實防範並嚴厲查處騙租騙購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變相福利分房和以權謀私行為。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
(三)嚴格租售管理。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辦法,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要求開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租售工作,並接受社會監督。廉租住房按照住房和收入情況評分排序輪候,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公開登記、搖號銷售,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分類輪候制度,限價商品住房嚴格定向供應。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要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儘快制定公共租賃住房補貼實施辦法,實行市場化租金,實現租補分離。
(四)加強使用管理。要切實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重點組織和扶持一批專業機構進行市場化經營,積極探索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回收和經營平衡機制。對於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費用缺口,按照其實際收取租金總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落實信息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住房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使用住房,對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閒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收回。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對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在集中建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區,推行市場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和服務;在其他項目小區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服務,要納入所在項目小區統一管理。
(五)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承租住房;逾期不騰退的,依照相關規定或契約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按照市場價格交納租金,停發租金補貼。
四、進一步完善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責任體系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對本市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負總責,各區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本轄區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市級各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協調聯動機制,最佳化各項行政審批流程,積極支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各區、各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要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組織實施的組織領導體系,明確和強化目標責任和問責承諾的分解與落實。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由監察部門參與的跟蹤監督機制,完善約談、巡查、通報、問責和考核機制,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和管理實行適時有效的督導,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各級各部門責任。市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全市住房保障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對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和協調。
各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內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結合轄區實際,組織開展轄區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實施工作,負責本轄區內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需求調查、建設項目落實、房源籌集、資格審核、銷售配租、後期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全市住房保障專項規劃和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制定住房保障各項政策和標準,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和環保部門開展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計畫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調配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資格審核、銷售配租、後期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全市住房保障專項規划進行論證,向上級部門申報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會同市國土規劃、住房保障房管部門下達項目建設和用地計畫,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節能評估審查和項目立項(核准)等工作。
國土規劃部門負責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工作,並依據住房保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計畫;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土地供應,項目選址、規劃審批、規劃驗收工作;負責在商品住房等項目供地過程中組織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據住房保障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規劃,編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計畫管理;組織實施項目外部市政配套道路建設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的預算編制、籌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向上級部門申報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並參與住房保障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
物價部門負責會同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按照規定組織實施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和租賃價格審核工作;監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收費減免落實情況。
民政部門參與制定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對象收入核定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及竣工環保驗收審批,參與住房保障專項規劃編制、項目計畫審批和核准工作。
公安消防、民防、園林、氣象等部門根據自身職責,配合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許可和建設施工許可審批工作,並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專項驗收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排水、公交、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單位,負責按照要求進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三)嚴格目標考核問責制度。對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實行嚴格的目標責任制管理,將其納入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對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績效考核內容。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以及公用事業單位,由於故意和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嚴重影響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開展,損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對人的利益,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對有關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武漢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