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蕪湖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建設行政規費、政府性資金(基金)等費用延緩徵收。市財政局會同市城鄉規劃局、國土局、住建委等部門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投資、建設期限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審核,符合契約約定的開發項目,其在報建環節應繳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有線電視數位化建設專項資金、煤氣入戶安裝費推遲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環節徵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外文名:Circular of the Wuh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issued the opinion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of the housing security to improve housing conditions.
  • 主管機關:蕪湖市人民政府
  • 區域:蕪湖市
  • 時間: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的若干意見》經2012年2月1日市政府第55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蕪湖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蕪政〔2012〕12號)發布後,社會各界提出了有益的參考意見。考慮到該《通知》要求制定的配套實施細則正在研究完善之中。為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更加平穩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該《通知》暫緩執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檔案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不斷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引導合理住房需求,加快城市化步伐,現結合蕪湖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體系
(一)全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遵循“保障性住房優先發展、商品房開發合理布局、基礎配套設施超前謀劃”原則,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組團式發展,強力推進產業新城建設,逐步形成“以產業新城為載體、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要形式、以宜居投資(集團)公司為融資主渠道、以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標單列和政府性投資補助為保障”的發展思路,對各產業新城中列入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項目,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明確項目地塊、規模、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強力推進項目前期工作,確保項目按時開工。2012年,全市新建公共租賃住房5.2萬套、廉租住房0.91萬套,竣工保障性住房0.8萬套,完成棚戶區改造0.82萬戶,完成農村危房改造0.23萬戶。
(二)最佳化土地供應結構。按照加大增量、激活存量、集約節約的要求,科學確定土地供應年度計畫和出讓規模,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中,首先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年度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畫總量原則上不得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
(三)健全保障性住房體系。多渠道籌集房源,逐步形成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農村危舊房改造並舉的多層次、寬領域住房保障體系。實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統籌資金、統籌使用、統籌管理。積極探索和完善誠信保證、承諾、擔保等制度,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嚴格準入與退出機制,確保配租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切實加強租後管理,嚴格租賃契約,落實管理主體。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功能和用地性質的,堅決糾正查處。
(四)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保障性住房覆蓋範圍逐步擴大到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有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加強市場調控,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五)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2年,市區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同比漲幅控制在當年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內。
(六)營造信貸和融資的良好環境,鼓勵和支持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繼續落實好居民自住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貸款首付比例、利率優惠政策。同時,各商業銀行要對違反我市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土地閒置、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拖延開竣工時間、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黑名單”管理,停止對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和貸款展期。
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依法適時調整預征率。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住建委抄告稅務部門,進行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繳納情況的重點稽查。
(七)從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八)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契約,確保開發項目按期開工、竣工。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必須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契約中的開發時序約定,凡因開發企業原因未按契約約定開工且超過3個月、未完成年度開發量或達到預售條件未預售的,一律轉為現房銷售。
對延期開發的企業進行約談,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給予相應的處罰,並在媒體上公開曝光。
(九)按時收繳土地出讓金。開發企業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期限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市國土局、土地收儲中心會同地塊所在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城東新區管委會負責清繳;因開發企業原因逾期未繳納的,按契約約定追繳滯納金,並對欠繳土地出讓金或滯納金的開發企業設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逾期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的,根據約定從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扣繳(每次不少於預售資金額的50%)。
(十)建立健全考核問責機制。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實行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宜居投資(集團)公司負責制;對穩定房價實行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制,市住建委、監察局、國土局、物價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約談、考評、問責機制,加強對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將上述工作納入縣區、相關開發區和部門年度目標考核。
各縣區政府、相關開發區、市直部門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從而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實行責任追究。
三、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保障市場有效供給
(十一)合理調節土地供應規模。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確定房地產開發地塊規劃功能和用地強度。
(十二)依法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對符合房屋徵收條件的項目,要加快房屋徵收工作進度,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保證住宅項目用地出讓後按時開發投資建設。新增商品住房的土地供應全部實行“淨地”出讓。
(十三)對不能按照契約約定的時序進度開竣工的項目,其後期項目上述費用連同前期推遲繳納的上述費用立即徵收,並且其他後續項目上述費用一律在報建環節徵收,否則,停止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或停止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並加收相應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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