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若干意見
豫政 〔2011〕84號
大規模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項重大決策。為進一步加快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戶區居民的居住條件,實現住有所居目標,現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科學合理規劃
“十二五”期間,各地要緊緊圍繞“重在持續、重在提升、重在統籌、重在為民”的總體要求,堅持科學發展,以新型城鎮化為統領,以實現住有所居為目標,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210萬套,其中廉租住房45.9萬套、公共租賃住房61.8萬套、經濟適用住房45.4萬套、限價商品房13萬套、棚戶區改造(含林區、墾區危房改造)43.9萬套。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覆蓋面達到20%左右,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範圍。
省轄市、縣(市)政府要在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的基礎上,編制住房保障“十二五”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布局規劃,科學安排保障性住房地區布局,做到與需求有效對接,實現“四規合一”。要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廉租住房主要布局在省轄市、縣(市)中心城區,省轄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安排規模不低於年度任務總量的40%。
切實提高認識
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途徑。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決困難民眾的基本住房問題,不僅可以直接增加投資,而且有利於解除住房困難家庭的後顧之憂,增強居民消費信心,擴大其他方面的即期消費,對調整需求結構、增強經濟內生動力、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是抑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舉措。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供應總量,又能最佳化住房供應結構,有利於緩解商品住房市場壓力,穩定民眾住房消費預期,抑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
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是促進全省城鎮化健康發展、增強城鎮承接產業轉移能力、提升區域經濟競爭力的內在需要。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職工的住房問題,讓他們進得來、留得住、能創業,有利於提升城市吸納勞動力的能力和區域競爭力。
完善供應結構
(一)拓寬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渠道。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城市新就業職工出租,單套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要充分發揮省轄市、縣(市)政府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中的主導作用,運用各項支持政策,引導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建設、經營公共租賃住房。鼓勵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在產權歸屬不變的前提下,經省轄市、縣(市)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和住房困難職工較多、有閒置土地的大中型企業,可以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的自有土地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園區內或企業就業人員出租。條件成熟的地方要逐步實現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
(二)進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設。廉租住房主要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單套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要通過配建、集中新建、收購、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在優先保證低收入家庭承租權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願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廉租住房租售工作。
(三)穩步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單套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要進一步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方式、審核機制、售後管理,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允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省轄市、縣(市)政府批准,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統一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畫,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繼續推進各類棚戶區改造。加快棚戶區改造步伐,堅持市場化運作,鼓勵以房地產開發方式實施棚戶區改造。對不具備商業開發價值的城市棚戶區和國有工礦棚戶區,由當地政府或棚戶區所屬工礦企業牽頭實施改造。堅持居民個人出資、企業(單位)給予適當補助、政府給予政策支持、滿足職工生活生產基本需求的原則,加快國有林場、國有墾區危舊房改造和煤礦棚戶區改造步伐。逐步啟動縣級棚戶區和零星棚戶區改造工作。
(五)探索開展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限價商品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征地拆遷過程中涉及的農民家庭以及省轄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要積極探索“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等土地出讓方式,啟動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逐步建立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制度。
(六)全面實施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項目要按照不低於項目總規劃建築面積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城中村(含老城區)、城郊村、棚戶區改造項目在項目總規劃建築面積扣除拆遷安置用房面積後,也要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對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經省轄市政府批准可按照項目總規劃建築面積1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業用房或商品住房,並按規定配建必要的物業服務用房,其配套建設的商業用房和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具備單獨供地條件的,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供地。配建的政策性租賃住房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並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由當地政府按約定回購或收回。未按規定落實配建政策的項目,不得進行土地出讓、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強化工作措施
(一)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加大省級資金支持力度。省級財政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省轄市、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給予資金支持。省轄市、縣(市)政府要增加財政一般性預算資金安排,按照規定的渠道和標準足額籌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省轉貸各地的中央代發地方債券資金、城投債要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2012年1月1日後成交的出讓土地,直接按照土地出讓收入不低於3%的比例,按宗提取作為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並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統籌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全面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二)優先審批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各級政府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實行計畫單列,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住房保障等有關部門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並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做到優先供應、應保盡保。省政府每年從新增土地指標中安排一定比例專項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並將土地指標直接下達到符合條件的項目。省轄市、縣(市)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儲備制度。對使用新增建設用地且符合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依法應由省級政府批准的,可以申請先行用地,在用地計畫報批的同時,同步開展農用地轉用徵收。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和儲備土地應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對未按規定時限落實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計畫的省轄市、縣(市),一律停辦商業開發土地供應手續,不得進行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並根據情況扣減下年度建設用地指標。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況專項督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積極發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資平台作用。依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資平台,按照自願參與、統貸統還、分責還款的原則,吸引銀團中長期融資貸款。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資平台除負責省級財政對省轄市、縣(市)補助額度缺口部分的融資外,同時為融資困難的省轄市、縣(市)提供融資幫扶。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主體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信託投資、資產運營等方式籌集資金。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入,向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各類建設、投融資主體發放中長期貸款。積極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範圍。
(四)建立聯席辦公會議制度。省、省轄市、縣(市)要建立聯席辦公會議制度,建立聯動機制,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實行聯審聯批。對項目前期審批工作,要急事急辦,最佳化審批程式,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要嚴格落實限時辦結制,並制定限時辦結的具體規定,限定每個環節的辦理時間,最大限度地壓縮審批時限。
(五)建立巡查員制度。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派駐巡查員,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情況開展駐地巡查。各省轄市要健全督查督辦機制,加強對有關部門和所屬縣(市、區)工作的督導。嚴格執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日常巡查、月督查、年底考核等制度。對土地落實、資金籌措、項目前期手續辦理和項目開工等重要環節,省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責,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專項督查,督查結果報省政府並在新聞媒體公布。
(六)加強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省轄市實行“三審兩公示”制度,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負責受理、初審並公示,區級相關部門負責複審,省轄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核准並公示。縣(市)實行“兩審兩公示”制度,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負責受理、初審並公示,縣(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核准並公示。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對保障對象因收入、住房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通過停止補貼、騰退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及時實現退出。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偽造有關信息,或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其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補貼資金,並將當事人的行為記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5年內不受理其城鎮住房保障申請。進一步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設,2012年3月底前實現省、市、縣三級信息平台聯網,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水平。抓緊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車輛和戶籍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保險)、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及房屋登記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對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及其他情況變化進行動態監測。要通過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計畫和建設、分配、管理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七)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嚴格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式,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積極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創優工作。加強工程監理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及時糾正和查處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要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嚴格實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分戶驗收制和永久性標誌牌制。大型居住社區要統一規劃、統籌兼顧,集約節約使用土地,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應同步編制市政公用、公共建築、交通等各類專業規劃,將專業規劃成果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與銜接。要最佳化戶型設計,力爭在較小的空間內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做到“面積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環境美、造價不高品質優”。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要同步建設給排水、燃氣、垃圾中轉站、商業網點、學校、幼稚園及物業管理用房等市政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保障性住房小區交付使用時,配套設施必須滿足基本入住條件,並按規定統一組織驗收。
(八)實行考核問責制。省轄市、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第一責任人。省政府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明顯滯後且未能按規定時間節點完成工作進度、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規範且社會反映強烈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每年年底,省政府根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情況,對執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省轄市、縣(市),降低其下年度省級專項資金補助標準,並啟動問責程式。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單位及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認真組織實施
(一)落實工作責任。嚴格落實國務院關於“省級政府負總責,市縣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要求,省政府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納入各省轄市年度責任目標考核指標體系,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管理,並列入年終考核領導班子的重要內容。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督查督辦和考核驗收等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年度計畫、組織實施項目建設與工程管理,加強日常管理;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省轄市、縣(市)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和爭取中央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稽查和建設協調工作;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籌集、使用和監管;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編制土地供應計畫,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供地政策,加快用地報批,確保土地落實;人行鄭州中心支行負責研究制定相關金融信貸支持政策,並協調督導政策落實;省林業廳負責組織督導全省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省農業廳負責組織督導全省國有農場危舊房改造工作;省監察、審計、民政、公安、稅務、統計、金融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各省轄市要進一步加強機構建設,建立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保證工作經費,確保工作開展。
(二)提前謀劃項目。省轄市、縣(市)政府要根據年度建設任務制定實施方案。要積極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每年第四季度要提前謀劃下一年度建設規模,做好項目規劃選址、立項、資金、土地供應和指標安排等工作;當年12月底前本年開工項目要完成工作量的50%,續建項目要確保按期竣工並投入使用,完成下年度計畫開工項目的新增建設用地報批工作;次年3月底前辦理完畢前期手續並全部開工建設。
(三)加強輿論引導。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堅持正面引導,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大規模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意義及相關政策。要總結推廣經驗,及時宣傳典型和做法,努力營造全社會理解、支持和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良好氛圍。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深入做好本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創新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積極實踐,大膽探索。對本意見貫徹落實中的重大問題和有關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