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進一步加大全省棚戶區改造力度,著力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條件,加快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一、總體要求,二、改造範圍、適用對象和建設標準,三、改造方式,四、多渠道籌集資金,五、落實優惠政策,六、提高規劃建設水平,七、保障措施,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民眾居住條件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民眾參與的原則,堅持貫徹節能節地環保和綠色低碳發展的要求,加強統籌規劃和宣傳引導,完善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將棚戶區改造工作與粵東西北中心城區擴容提質、城市更新、“三舊”改造、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重點推進資源枯竭型城市及國有工礦棚戶區、華僑農場非歸難僑集中地區的棚戶區(含危舊房)改造,優先安排連片規模較大、居住條件困難、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結構和消防安全隱患嚴重、民眾要求迫切的改造項目,穩步實施城中村改造,努力將棚戶區改造成為環境優美的新型社區。
(二)目標任務。2014—2017年全省改造各類棚戶區約13.8萬戶,其中城市棚戶區改造約7.4萬戶、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約4.6萬戶、華僑農場危房改造約1.8萬戶,全面完成國有林區和墾區棚戶區改造,不斷提升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水平,使棚戶區居民的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改造範圍、適用對象和建設標準

(一)改造範圍。
1.城市棚戶區。是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使用年限較久、房屋質量較差、建築安全隱患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設施不齊全的區域,包括集中成片棚戶區改造、非集中成片棚戶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各地在加快推進集中成片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基礎上,可將其他非集中成片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統一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範圍。因城市道路拓展、歷史街區保護、文物修繕等實施的房屋拆遷改造項目,不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範圍。城市棚戶區改造具體範圍,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2.國有工礦棚戶區。是指在國有土地上建設,由國有、國有控股、集體工礦企業管理,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使用年限較久、房屋質量較差、建築安全隱患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設施不齊全、改造戶數在20戶以上的危舊房集中連片職工住宅區。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工礦棚戶區,統一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範圍。鐵路、鋼鐵、有色金屬、黃金、鹽業等行業國有工礦棚戶區,按照屬地原則納入各地棚戶區改造規劃,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統籌組織實施,省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相關企業要積極配合。
3.華僑農場危房改造。各地要將華僑農場非歸難僑和新增歸難僑危房改造統一納入國有墾區危房改造中央補助支持範圍,加快組織實施改造;要落實國有墾區危房改造遺漏戶的改造工作,繼續完善配套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最佳化布局,促進產業發展和農場小城鎮建設。華僑農場危房改造具體範圍,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華僑農場地區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粵府辦〔2013〕4號)和省僑辦等六部門《關於印發〈廣東省華僑農場危房改造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僑辦〔2012〕54號)執行。各地要認真核實華僑農場危房戶新增戶數,納入2016—2017年改造範圍。
4.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任務已基本完成,國有林區(場)之外的林業工作站、自然保護區、國有苗圃等其他林業基層單位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職工,納入當地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
(二)適用對象。
以現居住在棚戶區改造範圍內且自願參加當地政府統一組織改造的住戶為適用對象,主要包括棚戶區內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國有工礦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和華僑農場職工(含非歸難僑和新增歸難僑)。具體對象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三)建設標準。
新建安置住房的戶型面積標準,原則上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五部門《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保〔2010〕48號)執行,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戶型為主。具體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改造方式

(一)綜合開發,連片建設。對零星分散、改造難度較大、單獨項目運作成本較高的城市棚戶區,可與其他城市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項目就近整合,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建設、連片開發、系統改造。
(二)行政主導,市場運作。對具備市場運作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當地政府可按規定設定參與棚戶區改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實力、資質等級和企業信用等條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開發企業,同時按照保本微利原則,限定該項目的開發利潤,監督開發企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建設安置住房和配套工程。
(三)政府實施,企業配合。對國有工礦棚戶區等不具備市場運作條件的改造項目,由當地政府負責統籌組織實施。各有關單位、國有工礦企業和職工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落實建設用地、籌集資金和政策宣傳等相關工作。

四、多渠道籌集資金

棚戶區改造建設資金通過政府啟動、市場運作、各方共籌等多渠道籌措,主要採取“八個一點”的方式籌集,即中央申請一點、省里補助一點、市縣籌集一點、銀行貸款一點、企業解決一點、個人自籌一點、政策減免一點、其他支援一點。
(一)加大政府資金投入。省財政按照每戶1萬元的補助標準支持省屬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對於中央財政加大補助力度的省屬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省財政相應加大補助力度。根據省屬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實際情況,省財政對改造項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補助。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可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資金用於棚戶區改造,並可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從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要優先用於棚戶區改造及相關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有關棚戶區改造、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等專項資金支持,並向棚戶區改造項目傾斜。
(二)爭取銀行貸款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積極對接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需求,向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貸款支持,並根據改造項目的資金籌措、建設方式和還貸來源等具體情況,在以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發放貸款的基礎上,探索貸款投放和擔保新模式,創新信貸金融產品。鼓勵金融機構在房地產開發信貸資金安排上向棚戶區改造項目適當傾斜,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的信貸資金需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給予貸款貼息。
(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各地要抓緊出台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委託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棚戶區改造,吸引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社會力量參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指導各地積極向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推薦棚戶區改造項目和誠實守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爭取金融機構的支持。
(四)積極發行各類債券。引導符合規定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實施棚戶區改造項目的企業發行各類債券,專項用於棚戶區改造項目。對發行用於棚戶區改造的企業債券,優先辦理核准手續,提高審批效率。
(五)國有工礦企業加大資金投入。國有工礦企業要積極參與所屬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加大改造資金投入力度,支持解決部分改造資金。國有工礦企業參與當地政府統一組織的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涉及棚戶區改造的國有工礦企業要積極籌集改造資金,棚戶區居民應合理承擔安置住房建設部分資金。

五、落實優惠政策

(一)確保土地供應到位。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納入各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優先安排。已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拆遷建設用地指標的,實行計畫單列、應保盡保,不占當地用地指標。棚戶區改造範圍內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應抓緊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及時提供用地。對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地。棚戶區改造項目位於“三舊”改造範圍內的,可執行“三舊”改造相關優惠政策。遠離城市的國有獨立工礦企業以及住房困難戶較多且已列入棚戶區改造計畫(規劃)的國有獨立工礦企業,在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地級以上市政府批准並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後,允許其利用自有存量建設用地、以集資合作建房的方式進行棚戶區改造,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可執行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對零星分散、改造難度大的棚戶區,可以就近整合,納入其他棚戶區改造項目統籌建設。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棚戶區土地進行改造的,須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安置住房的套數、套型建築面積、建設標準等內容。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其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全部用於棚戶區改造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已納入棚戶區改造的用地,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確保土地完整供應。
(二)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棚戶區改造涉及的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對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個人的拆遷補償款及因拆遷重新購置安置住房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減免。企業用於棚戶區改造的支出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棚戶區改造安置小區的有線電視、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光纖、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當地政府或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項目按低限減半徵收。
(三)完善安置補償政策。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棚戶區居民自願選擇。其中實行實物安置的,安置住房應優先建設並優先安置棚戶區居民;安置住房以就地、就近建設為主,採取異地建設方式的應選擇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齊全的區域。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要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對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可適當予以獎勵。對國有工礦棚戶區安置住房,可參照韶關市原曲仁礦棚戶區改造試點政策辦理有關產權證;對其他棚戶區安置住房,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產權證。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要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安置補償辦法和產權辦理方式。省國資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指導各地做好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具體方案的編制工作,做到全省基本一致、整體平衡。

六、提高規劃建設水平

(一)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配套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與各地和省國資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加強工作對接,全面摸清各類棚戶區的基礎信息,建立省市互通、準確翔實的信息資料庫。各地要將棚戶區改造規劃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的重要內容,並將本地區相關企業報送的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規劃納入當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建設。要最佳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規劃設計水平,棚戶區改造項目可適當提高容積率。要緊密結合新區建設、“三舊”改造和城市更新工作,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入學、養老、出行等需要,儘可能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的地段進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新建安置小區要規劃預留公共服務用房,同步做好市政基礎設施、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等配套建設,按規定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二)提高審批效率,加強質量監管。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本著便捷、高效的原則,為項目各項審批工作提供綠色通道,實施並聯審批,簡化審批程式,縮短審批時限。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式和技術標準規範,加強施工管理,落實各方責任,積極推行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建築節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契約中予以明確。項目竣工後,按規定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三)落實綠色標準,促進低碳發展。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綠色建築行動計畫,自2014年起,廣州、深圳市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其他各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執行綠色建築標準不低於25%,並逐年遞增25個百分點;從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棚戶區改造項目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七、保障措施

(一)抓緊編制相關規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各地、省有關部門抓緊編制全省2014—2017年棚戶區改造總體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抓緊完成本地區棚戶區調查摸底工作,將本地區省屬國有工礦棚戶區一併納入改造範圍,按要求組織編制2014—2017年棚戶區改造規劃及各年度工作計畫,分年度、分類別明確棚戶區改造任務,細化分解到縣(市、區),並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建設地塊。有關省屬國有工礦企業要主動與當地政府加強對接,及時報送所屬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相關信息。各地級以上市棚戶區改造規劃於2014年2月底前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二)明確工作職責。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是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棚戶區(含省屬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負總責。各地要科學編制本地區棚戶區改造規劃、年度計畫和安置補償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切實做到規劃、資金、供地、政策、監管、分配、補償“七個到位”。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全省棚戶區改造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承擔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儘快編制棚戶區改造規劃、年度計畫和安置補償方案,指導各地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對項目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加強監督檢查。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棚戶區改造的綜合協調工作,並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省財政廳負責根據中央財政對我省棚戶區改造的補助情況,進一步完善省級專項資金補助政策。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督促棚戶區改造項目土地供應落實和土地出讓收益征繳工作。省國資委負責牽頭制訂省屬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專項工作方案,督促指導有關省屬國有工礦企業與屬地政府加強工作對接,協調推進省屬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省僑辦負責協調指導華僑農場危房改造工作。省審計廳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和年度審計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監督,全面落實工作任務和各項政策措施,嚴禁相關單位借棚戶區改造政策建設福利性住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監察廳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督辦制度,定期對各地棚戶區改造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資金土地不落實、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設進度緩慢、質量安全問題突出的地區和有關單位負責人,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約談,並限期整改、嚴肅問責,確保全面完成任務。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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