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危房)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危房)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是2010年4月7日發布的條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危房)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方:福建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0年4月7日
  • 類型:條例通知
簡介,內容,

簡介

閩政文[2010]10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棚戶區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為加快推進我省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危房)(以下簡稱“棚戶區”)改造步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五部委《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09]295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內容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改善民眾的居住條件作為棚戶區改造的根本目的,按照國務院部署,從2010年起,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戶區改造,優先安排連片規模較大、居住條件困難、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結構和消防安全隱患嚴重、民眾要求迫切的項目,著力改善我省棚戶區居民特別是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條件,促進經濟社會和諧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依法拆遷。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補償方案的制訂,要充分尊重民眾意願,採取問卷調查、入戶走訪、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徵詢民眾意見,在得到絕大多數民眾支持的基礎上組織實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切實讓民眾得到實惠。
2.科學規劃,分步實施。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財政能力,結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和完善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分年度明確落實具體改造項目和改造進度,有序推進棚戶區改造。在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時,要合理控制開發強度,合理確定容積率和建築密度,建設宜居社區。
3.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充分發揮政府的組織引導作用,建立協調機制,完善組織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市、縣政府在政策和資金方面給予支持。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引導有實力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充分調動企業和棚戶區居民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
4.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堅持整治、保護與改造相結合。對按照城鄉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予保留的建築,主要進行房屋修繕,環境整治,維護城市傳統風貌特色。
5.統籌兼顧,配套建設。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綜合開發,組織好新建安置小區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和商業、教育、醫療衛生、無障礙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
二、政策措施
(三)多渠道籌措資金。採取財政補助、銀行貸款、企業支持、民眾自籌、市場開發等辦法多渠道籌措資金。
1.加大政府財政性資金扶持力度。在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同時,省級財政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對棚戶區改造予以資金支持。市、縣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大棚戶區改造的資金投入,可以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按規定安排資金用於棚戶區改造片區的道路、綠化等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市、縣政府從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免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要優先用於棚戶區改造中的拆遷貨幣補償、安置住房建設、按規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設及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支出。其中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組織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所需繳納的土地出讓價款(含地段差等)全額用於省直棚戶區改造的安置、補償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等各項支出。各級財政應設立安置房及配套設施建設資金專戶,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可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棚戶區改造項目執行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資本金占20%的規定。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申請國家補助和省政府以獎代補資金,可以把國家用於補助廉租住房建設與租賃補貼的資金統籌用於棚戶區改造的廉租住房建設。
2.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對接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需求,向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貸款支持,並根據改造項目的資金籌措、建設方式和還貸來源等具體情況,探索貸款投放模式,創新信貸產品,做好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在房地產開發信貸資金安排上向棚戶區改造項目適當傾斜,優先保障符合信貸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的信貸資金需求。鼓勵金融機構在繼續做好以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發放貸款基礎上,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探索創新貸款擔保模式,促進擴大信貸資金投入。
3.鼓勵採取共建方式改造國有工礦棚戶區。允許住房困難戶較多且列入棚戶區改造計畫的國有獨立工礦企業,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利用企業自有土地以集資合作建房方式進行棚戶區改造,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對遠離城市的國有獨立工礦企業棚戶區改造,有條件的地區,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納入當地市、縣城鎮土地供應計畫予以安排。涉及棚戶區改造的國有工礦企業要積極籌集資金,棚戶區居民應合理承擔安置住房建設資金。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棚戶區改造,支持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四)加大稅費政策支持力度。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和通過收購籌集安置房源的,執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經濟適用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建設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各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並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棚戶區改造項目電力配套建設的內部供配電設施工程,供電企業按收費標準的90%向建設單位收取,由供電企業統一建設,並承擔建成後配套供配電設施的維修、改造、供電安全等責任。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小區廣電部門要優先安排有線數位電視網路幹線鋪設,免收用戶入網初裝費。
(五)落實土地供應政策。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畫優先安排,並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地,應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約定住房套型建築面積、項目開竣工時間等土地使用條件。對於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嚴禁將已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變用途用於商品住房等開發建設。棚戶區改造範圍內涉及到集體所有土地的,應依法辦理土地徵收轉用手續。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可先明確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條件等,再組織招標確定改造項目建設單位。對零星、改造難度大的棚戶區,可與其它片區捆綁統籌開發建設。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棚戶區土地進行改造的,必須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安置房的套數、套型建築面積、建設標準等。
(六)完善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被拆遷人自願選擇。
1.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的,安置房應優先建設,優先安置。安置住房實行就地、就近和異地建設相結合,以就地、就近安置為主;對異地建設的,應選擇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齊全的區域。
被拆遷住房實行就地、就近安置的,除樓層調節價差外,安置面積與被拆遷住房等面積部分原則上不補交差價;實行異地安置的,應考慮被拆遷住房所在區位與安置住房區位地段等級差,相應增加安置面積。安置面積與被拆遷住房等面積部分和異地安置應增加的面積部分,除樓層調節價差外,原則上不補交差價。因建築結構原因安置面積超過被拆遷住房和異地安置應增加的面積部分,在當地規定面積標準以內的,按優惠價購買;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異地安置增加面積和建築結構原因優惠面積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執行。
2.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可適當獎勵。
對在兩年內購買住房的,契稅按其購房款扣除拆遷貨幣補償款部分後徵收。
3.實行實物安置的,被拆遷人承租公有住房的,若被拆遷人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條件,產權單位可參照拆遷當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向被拆遷人出售。若被拆遷人不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條件,產權單位可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房改辦、省財政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剩餘公有住房處理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2]90號)有關規定,將公有住房評估競價出售,也可以不出售,安置後繼續保留租賃關係,按新的租金標準重新簽訂租賃契約。原房屋和安置房土地使用權性質均為劃撥的,安置房可直接辦理房屋產權證,上市交易時要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原房屋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出讓的,被拆遷人享有完全產權,上市交易不受保障性住房政策限制。
(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建設總面積的5%。在城市棚戶區改造土地出讓前,應當將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建設標準、回購條件等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棚戶區改造要與住房保障相結合,對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被拆遷人,要應保盡保。棚戶區改造範圍內配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要優先保障改造項目內符合保障對象的被拆遷人。
(八)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對基礎設施基本配套,房屋質量安全可靠的既有住宅,在符合城鄉規劃、建築結構和消防安全等條件下,可按照“業主自願、協商一致、資金自籌、政府引導”的原則,申請增設電梯,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
三、組織實施
(九)落實工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棚戶區改造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市、縣人民政府是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明確部門責任、具體措施,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和分配公平,全力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順利實施。省政府對設區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進行監督考核。設區市人民政府對縣(市)人民政府進行監督考核。省屬企業的棚戶區改造由所在市、縣政府組織實施,有棚戶區改造任務的國有工礦企業要積極配合,做好協調等相關工作。
(十)健全工作機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負責協調解決棚戶區改造中的重要問題,各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加強工作指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編制全省棚戶區改造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審查市、縣人民政府棚戶區改造規劃及項目實施方案的辦法;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申報中央投資補助;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級財政“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落實涉及棚戶區改造土地供應政策;行使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的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國有大中型企業棚戶區改造工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督促指導金融機構做好金融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於4月底前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十一)完善規劃計畫。市、縣人民政府要把棚戶區改造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結合起來,納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進一步完善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要把所在地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納入本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應落實到具體項目,因地制宜地制定項目實施方案,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將所在地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規劃及項目實施方案報省政府備案;縣(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及項目實施方案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核匯總,報省政府備案。尚未編制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縣(市),要在4月底前完成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
(十二)最佳化服務環境,加強建設監管。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改善服務,營造發展環境,共同推進棚戶區改造。發改、財政、規劃、國土、建設、稅務、電力、人防、氣象、消防等部門,應本著便捷、高效、負責的原則,為項目建設提供綠色通道,要簡化審核審批程式,縮短審批時限,並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聯審制度,提高辦事效率。要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式和技術標準規範,加強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要最佳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規劃設計,在較小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滿足基本居住需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有關住房質量、建築節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契約中予以明確。安置房竣工後,要依法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十三)強化監督檢查。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監督檢查,實施全方位監管,要在棚戶區改造現場設立投訴舉報信箱,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民眾監督,及時發現並解決各種問題,堅決制止棚戶區改造中損害居民合法權益的行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棚戶區改造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設區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負責本地區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分別於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將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展情況、年度計畫完成情況及土地供應開發情況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辦公室。各級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棚戶區改造情況的監督檢查,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各級審計部門要對資金的使用和安全等各環節進行監督。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棚戶區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負責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區和責任單位,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十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法規政策的宣傳解釋和民眾的思想工作,改造政策、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要及時採取多種形式予以公示,提高改造工作透明度,取得棚戶區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為棚戶區改造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正在實施的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按現有政策繼續推進。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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