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精神,加快推進我省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工作,進一步改善城鄉居民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走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道路,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求,以改善民眾居住條件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惠民生、穩增長、促發展為目標,強化工作責任和政策落實,進一步加大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擴大有效投資,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推動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二)目標任務。2015-2017年,全省計畫改造包括城鎮危房、城中村在內的各類棚戶區120萬套左右(其中2016年改造39萬套以上),改造農村危房30萬戶。各地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加大棚改安置住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力度,使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合理、運行安全、服務便捷。
二、大力推進改造建設,完善配套基礎設施
(一)加大城鎮棚改力度。各地要全面摸清各類棚戶區住房底數,認真測算棚改安置房建設、貨幣化安置資金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有關投資,抓緊編制2015-2017年棚改計畫實施方案。要把城鎮危房改造納入棚改政策範圍,2017年底前完成城鎮D級危樓改造,徹底消除安全隱患。要將城市規劃區內的城中村及城邊村納入改造範圍,統籌安排。加快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拆改結合,按照綠色環保理念,將房屋維修改造、環境綜合整治、配套設施完善和建築節能有機結合,改善人居環境。將分散在棚戶區範圍內的零星商業用房、舊廠房和企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等,一併納入棚改政策支持範圍,促進棚改順利推進。城鎮棚改範圍逐步向重點鎮、四化同步鎮和有條件的建制鎮延伸,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
(二)進一步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各地要把城鎮棚改計畫放在城市、城鎮發展的大局中統籌考慮,綜合運用國家對海綿城市、城市綜合管廊建設的投資政策,統籌規劃、互相協調、綜合配套。要抓緊編制城鎮棚戶區和城市危房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計畫,計畫項目要與道路和公共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熱、停車(庫)場、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緊密結合,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對2014年底前開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區配套基礎設施情況進行排查,對配套基礎設施不完備的項目列出清單,納入本地區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並明確各年度建設任務。
(三)全力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各地要科學制定農村危房改造實施方案。堅持公平、公開、公正,接受民眾監督,切實做到改造一戶、核銷一戶。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由縣級財政通過“一卡通”直接發放到危房改造農戶。要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求,堅持整體推進與精準到戶相結合、各方支持與農戶自身奮鬥相結合,加快推進農村貧困戶的危房改造。完善農村危房改造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滿足國家農村危房改造建設和抗震安全基本要求,防止改成新的危房,確保新建住房選址科學、居住安全,符合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加強傳統村落範圍內的傳統民居保護,嚴格按規劃實施修繕和改造,注重體現地域特徵、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保持田園和傳統特色。
(四)加快改造項目建設進度。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依法合規,做好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等工作,保障棚改居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簡化程式,建立棚改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對符合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項目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並聯審批,提高效率。建立棚改項目台賬,即時跟蹤管理,加快工程進度。全面落實項目負責人質量責任終身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和建設管理,保證工程質量。
三、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一)積極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商品房庫存量大、消化周期長的市(州)和縣(市、區),要進一步提高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且原則上不再新建公租房,應立足市場,通過市場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房源。存量商品房源不能滿足安置需求時,貨幣化安置可向開發企業訂購安置房。各地要制訂和完善具體實施辦法或操作細則,規範運作程式,健全徵收房屋補償市場評估機制,細化評估流程,貨幣化補償標準要充分體現市場價格。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財政採取以獎代補形式對棚改貨幣化安置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辦法由省財政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對農村危房改造按照不低於國家補助資金的30%落實省級配套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地方政府也要統籌資金保證需要。各地對在規定時限內簽訂棚改徵收協定的棚戶區居民可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獎勵。對選擇貨幣化安置居民購置普通商品住房,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或需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購買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差價部分減半徵收契稅。對購買家庭第二套及以上普通商品住房的,差價部分徵收契稅後,可由當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對居民給予購房補貼。各地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對棚改項目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個人所得稅等進行減免。
(三)最佳化用地供應。整體購買在建房地產項目用於棚改安置房,或將尚未開工建設的房地產用地轉為棚改安置房,允許其適當調整規劃建設條件,最佳化戶型結構。將尚未開工房地產項目用地轉變用途、調整規劃建設條件用於棚改安置房的,應依法重新核定相應的土地價款、更改土地出讓契約。對購買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於棚改安置房的,要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契約,明確土地分攤、地價款核算等事項。對商品房庫存消化周期超過36個月的地方,要嚴控住宅用地供應直至暫停用地計畫。
四、積極創新融資模式,穩步推進市場化運作
(一)推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將城鎮棚改列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範圍,限定在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改徵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根據棚改目標任務儘快制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辦法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要統籌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將購買棚改服務資金逐年列入財政預算,按照政府與實施主體簽訂的購買棚改服務協定和項目進度,及時支付資金。年初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的市(州)、縣(市、區),可通過省人民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持。
(二)支持構建
多元化棚改實施主體。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任務。各地原融資平台公司可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在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任務。鼓勵省長江投資集團公司和省屬大型國有企業及央企與地方企業共同作為實施主體,參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中積極推廣特許經營等各種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各地應建立健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財政投入與價格補償統籌協調機制,合理確定服務價格,深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推動可持續發展。
(三)爭取開發性金融支持。承接棚改任務及納入各地區配套建設計畫的項目實施主體,要加強與開發性金融機構的合作,依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協定、特許經營協定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契約進行市場化融資。各地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爭取開發銀行通過專項過橋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實施主體提供過渡性資金安排。爭取農業發展銀行重點加大城中村改造、墾區危舊房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貸款支持。爭取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實施主體提供棚改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貸款支持。對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高的地方,金融機構要加大貸款支持力度。對各地納入融資計畫的棚改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環評批覆、規劃意見、土地預審意見等四項審批手續作為項目開工和貸款發放條件。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主體責任。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是城鎮棚戶區和農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抓好組織實施,落實工作責任,完善工作機制,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強化棚改“三率”(開工率、基本建成率和分配入住率)考核,確保工作紮實推進。
(二)加強部門配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督促指導各地編制和落實三年計畫及相關實施方案,並指導各地開展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要加大爭取中央資金支持力度。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棚改項目用地供應。省金融辦要加強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商業銀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分析工作形勢,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研究部署工作。相關部門要履職盡責,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三)強化跟蹤督查。省政府定期對城鎮棚戶區和農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年計畫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定期通報進展情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相關部門要加大督辦和指導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督查督辦制度,完善工作月報制度。加強對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管,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或變相使用。嚴肅工作紀律,加大考核和問責力度,對工作不主動、進度緩慢、弄虛作假的單位和責任人要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時整改,必要時啟動行政問責機制嚴肅問責。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2015年12月31日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軍區,各人民團體。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