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內容簡介
邯鄲市城鎮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城鎮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有效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河北省城鎮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5〕128號)及《
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12〕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心城區範圍內政府主導的城鎮棚戶區(含城中村,下同)改造項目。中心城區以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的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冀南新區馬頭經濟開發區單獨制定本轄區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維護民眾利益,提倡和鼓勵被徵收居民選用貨幣化安置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區、縣人民政府是城鎮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棚戶區改造的貨幣化安置工作,其所屬房屋徵收部門具體負責貨幣化安置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規劃、國土資源、財政、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稅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做好城鎮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
第五條 區、縣徵收部門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選擇有實力、信譽好、質量高的評估單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合理確定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值。
第六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組織棚戶區居民自主購買安置房,政府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作為安置住房和貨幣補償三種形式。安置房源包括已經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期房和現房。
政府組織棚戶區居民自主購買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戶區居民意願的前提下,政府組織有購房需求的棚戶區居民通過政府搭建的服務平台自主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滿足其個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購買存量商品房源作為安置房,是指政府在同棚戶區居民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的基礎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購買存量商品住房籌集安置房。
貨幣補償是指以貨幣形式一次性補償被徵收居民。
第七條 被徵收居民凡採用以上三種方式進行貨幣化安置的,在政策上予以優惠傾斜。
中心城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仍按《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12〕21號)檔案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安置。對採用貨幣化安置和非貨幣化安置方式且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獎勵部分按其合法證載面積不超過30%的額度給予獎勵,貨幣化安置的獎勵額度要高於非貨幣化安置,具體標準由各區縣根據徵收工作的實際情況,在徵收補償方案中加以明確 。
第八條 對中心城區內貨幣化安置的被徵收居民,按規定對購房成交價不超過貨幣補償款的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款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第九條 由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牽頭,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等部門配合,搭建我市存量商品房信息服務平台,為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提供相應的信息服務和支持。
第十條 區、縣政府要在具體的徵收補償方案中,對貨幣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體措施等內容進行明確。
第十一條 政府組織棚戶區被徵收居民自主購買安置房方式進行安置的流程:
(一)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到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房源登記申請,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格、房屋質量和設施配套等因素進行嚴格審核,選擇質優價廉的合適房源。
作為安置房源的商品房價格要低於該項目房地產市場銷售價格。
(二)區、縣政府通過市商品房信息服務平台向被徵收居民公示我市存量商品房的房源信息,供居民自主選擇。
(三)被徵收居民可持《徵收補償安置協定》,在政府搭建的信息服務平台內自主購買適合自己意願的商品房,並與開發企業簽訂購買契約,由區、縣徵收部門根據商品房成交價格與開發企業、被徵收居民進行結算。被徵收居民所購商品房價款高於《徵收補償安置協定》補償額度的,不足部分由被徵收居民自行補足;所購商品房價款低於《徵收補償安置協定》額度的差額部分,居民可直接到徵收部門領取現金。
(四)安置工作完成後,開發企業與購房居民根據購房契約辦理房屋移交和驗房手續。
第十二條 棚戶區居民採用政府購買存量商品房源安置的流程:
(一)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根據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情況和用房需求,向本級政府提出房屋採購申請,明確所購房屋的規模、區位、戶型、標準、採購時間等。如為期房的,還要明確交房期限、臨時安置補償費等。
(二)區、縣政府對房屋徵收部門的申請審核批准後,由區、縣徵收部門按政府採購程式,確定房源和價格。
(三)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房源購買意向協定。
(四)被徵收居民補償安置協定生效後,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正式購房契約,並將購房契約、補償協定、政府採購等相關手續提交本級財政,按規定撥付資金。
(五)被徵收居民持《徵收補償安置協定》按照政府採購確定的區位、戶型、價格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正式購房契約,辦理房產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棚戶區被徵收居民選用貨幣補償形式的流程:
(一)根據被徵收房屋的有效證載面積和評估標準確定貨幣補償金額。
(二)按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金額和獎勵額度,與被徵收居民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定。
(三)被徵收居民持貨幣補償安置協定到區、縣徵收部門領取補償款。
第十四條 在信息服務平台登記的房源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項目徵收補償安置的需求;
(二)房屋工程質量達到合格及以上等級;
(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四)基礎設施完備,周邊配套齊全;
(五)無抵押、凍結、查封和權屬糾紛等情況。
第十五條 提供房源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
(二)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在近3年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無重大法律糾紛。
第十六條 貨幣化安置方案由區、縣徵收部門擬定報區、縣政府同意後,報市徵收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級安排的可用於貨幣化安置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政府安排的可用於貨幣化安置的專項資金;
(三)區、縣政府安排的可用於貨幣安置的專項資金;
(四)通過其他途徑、方式籌集的資金。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棚戶區改造貨款中按規定可用於貨幣化安置的資金;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為棚戶區及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進行的融資資金中按規定可用於貨幣化安置的資金等。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貨幣化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貨幣化安置資金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區、縣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貨幣化安置實施細則,並報市徵收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