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越(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

張越(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

張越,男,漢族,1961年6月生,山東廣饒人,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9年10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函授學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律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中國科學院管理學碩士學位,助理研究員。曾任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8年7月12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越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廣饒
  • 出生日期:1961年6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中國科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9.10———1980.08,北京市公安學校學員
1980.08———1984.05,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民警
1984.05———1988.0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站地區分局審查科民警、副科長
1988.04———1993.08,北京市公安局一處副科級幹部、五科副科長
1993.08———1995.11,北京市公安局一處非法組織偵察處副處長(正科級)
1995.11———1996.12,北京市公安局一處副處長(1996.08正處級)
1996.12———1998.10,北京市公安局一處處長
1998.10———2000.09,北京市公安局局長助理、國內安全保衛處處長(1996.08———1998.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政法專業學習)
2000.09———2001.04,北京市公安局局長助理、國內安全保衛總隊總隊長(副廳級)
2001.04———2003.11,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1999.09——— 2002.07,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律專業學習)
2003.11———2007.12,公安部二十六局(反邪教局)局長(2003.09——— 2006.12,在中國科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
2007.12———2008.01,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
2008.01———2008.06,河北省長助理,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2008.06———2008.12,河北省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2008.12———2013.08,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2009.03副總警監)
2013.08———2014.04,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黨委書記
2014.04———2015.01,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黨委書記,省法學會會長
2015.01———2016.04,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法學會會長
十八大代表、河北省第八屆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1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越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4月24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越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依法雙開

2016年7月28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越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重大任務期間擅離職守,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在職務提拔、崗位調整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接受宴請,公款大吃大喝,違規打高爾夫球,收受禮金、禮品,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利用職權插手工程項目、干預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生活奢靡、貪圖享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越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越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7年4月7日, 據最高檢官網訊息,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張越利用其擔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公安廳廳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4月20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受賄一案。
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越利用其擔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公安廳廳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河北隆基泰和實業集團等單位和郝荊州等個人在土地開發、工程承攬、案件處理、職務晉升等事宜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57885012億元。張越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大部分涉案贓款贓物已依法查封、扣押。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越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越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7月12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受賄案,對被告人張越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張越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越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越利用擔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河北省公安廳廳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開發、工程承攬、案件處理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569億餘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張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於其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退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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