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凌示範區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

楊凌示範區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落實去庫存的各項政策措施,滿足民眾多元化的安置需要,加快棚戶區改造進程,根據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實施意見》(陝建發[2015]116號)檔案精神,並結合示範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是指對城市規劃區內列入年度改造計畫的棚戶區改造被徵收人的構建築物按規定評估後,根據本人意願不進行房屋安置而給予一定貨幣補償的安置措施。貨幣化安置即可全部貨幣化安置也可部分貨幣化安置。
第三條 按規定對被徵收人原有的宅基地和構建築物進行補償並給予獎勵,退還應安置農業人口的物業維修基金。
第四條 因棚改需要貨幣化安置的被徵收人向徵收主體提出貨幣化安置申請,申請必須表明自己的居住現狀(包括現居住房屋的數量、面積、位置等)和要求貨幣安置的理由以及要求全部貨幣化安置還是部分貨幣化安置的請求。申請必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所有家庭成員簽名。
第五條 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接到申請後進行初審,對符合有關條件的加注意見上報城改辦。
第六條 城改辦在對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後做出是否同意貨幣化安置的決定:
1、對於不符合貨幣化安置要求的做出不予貨幣化安置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2、對於符合貨幣化安置要求的做出同意貨幣化安置的決定。
第七條 貨幣安置:
1、貨幣化安置的被徵收人在與徵收人簽訂補償協定、騰空舊房並將舊房移交徵收人後,徵收人向貨幣化安置的住戶兌付原房屋補償等,並發放相應的房票,補償到位後再對原房屋進行拆除。
2、房票按該住戶應安置面積計算(按農業人口計算的人均40平方米,全家戶籍在外但在原村莊有合法宅基地的每戶按125平方米標準計算),以每平方米1900元價格標準計算發放。房票要載明戶主姓名,原徵收區域名稱,家庭人口情況以及貨幣化安置數額等。房票由示範區財政局監製。
3、房票可以作為購房結算的憑證,還可直接到指定的地點兌付。
第八條 其他:
1、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住戶按有關開發建設單位的要求選房並交納物業維修基金等有關稅費。
2、選擇貨幣安置與實物安置相結合的住戶,優先保證實物安置,實物安置後的剩餘面積按貨幣化補償。
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棚戶區改造被徵收對象在拆遷改造後可按照示範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楊凌示範區房地產去庫存優結構八項措施的通知》(楊管辦發(2016)28號)檔案精神第三條之規定,每套住房共享受1.3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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