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管理辦法

為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切實解決民眾住房困難,規範和推廣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促進經濟成長,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6〕1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4〕67 號)及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關政策的通知》(自府辦發〔2013〕46號)和《關於開展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自府辦發〔2015〕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自貢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切實解決民眾住房困難,規範和推廣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促進經濟成長,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6〕1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4〕67 號)及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關政策的通知》(自府辦發〔2013〕46號)和《關於開展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自府辦發〔2015〕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是指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式,政府將應當承擔的棚戶區改造工作特定任務交由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服務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購買範圍不包括棚戶區改造項目配套建設的商品房和經營性基礎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項目,是指在全市範圍內,經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批准,並列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年計畫(2016—2018年)的棚戶區(含危舊房、城中村等)改造和配套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政府授權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作為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購買主體,依法開展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活動。
第五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為符合國家、省和市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要求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服務供應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或在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機構等。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承接主體。
第六條 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承擔有公共服務職能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在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且不新增財政供養人員編制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承接主體,並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公開、平等參與競爭。
第八條 政府融資平台公司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承擔的政府債務已納入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可按規定作為承接主體。其開展棚戶區改造舉借債務應實行市場化運作,不納入政府債務,政府在出資範圍內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九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棚戶區改造項目入戶調查摸底;
(二)棚戶區改造項目可行性論證及評審;
(三)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拆遷服務;
(四)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籌集(新建、改建、改造、購買、租賃、貨幣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戶區改造配套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安置住房小區用地紅線內配套的道路、土地平整、綠化、供水、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等基礎設施;紅線外直接服務於安置小區居民的公益性基礎設施);
(六)其他經省、市主管部門認定,與棚戶區改造直接相關的項目。
第十條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將棚戶區改造項目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具體納入目錄為:一級目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二級目錄住房保障,三級目錄危舊房棚戶區改造。
第十一條 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和工作目標任務,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棚戶區居民住房狀況和需求情況等因素,牽頭編制棚戶區改造計畫和年度實施方案,並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按經市政府批准的改造計畫和年度實施方案,選定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項目,擬訂購買服務的內容標準和購買預算,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將市政府批准的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項目及相關信息交由市財政局或採購代理機構按規定在四川政府採購網上公開,並按政府採購程式組織實施採購,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依法依規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服務期限、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及時報市財政局備案。其中,棚戶區改造及其配套設施項目同時報市發改委備案。
第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依據服務契約,及時組織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考核驗收,並按採購協定支付資金。
第十五條 將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逐年列入財政預算管理,並納入中期財政預算。財政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的,可在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
第十六條 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協同配合、簡化程式、最佳化審批、提高效率,確保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順利實施。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機制,有序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指導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拆遷工作,區縣房屋徵收部門具體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徵收拆遷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市級相關部門要建立棚戶區改造綠色審批通道,採取聯合辦公、現場辦公等集約高效的審批服務方式,簡化辦事程式,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九條 市、區縣財政部門要分析測算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受能力,確保購買服務的規模和總量與財政實力相匹配。
第二十條 市、區縣財政部門和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條 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要會同市財政局建立完善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制定出台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績效評價辦法,對服務契約履約情況、服務對象滿意程度、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服務目標達成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要會同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對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進行信用記錄,對承接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並依法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將承接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職責,依法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監督,確保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對截留、挪用、滯留資金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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