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推廣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提升我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切實解決民眾住房困難,有效促進經濟成長,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財政部關於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4〕67號)和《四川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川財綜〔2015〕63號)及《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樂山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樂府發〔2009〕27號)、《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樂山中心城區城市和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樂府辦發〔2010〕13號)和《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樂府辦發〔2014〕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是指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式,政府將應當承擔的棚戶區改造工作特定任務交由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服務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購買範圍不包括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項目,是指經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並列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五年計畫(2016—2020年)的棚戶區(含危舊房、城中村等)改造及配套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結合我市財政承受能力,2016—2020年計畫改造30215套。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住建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購買主體,由其依法開展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活動。
第五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為符合國家、省和市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要求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服務供應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或在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機構等。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承接主體。
第六條 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承擔有公共服務職能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在符合前述條件、不新增財政供養人員編制的情況下可以成為承接主體,並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公開、平等參與競爭。
第八條 政府融資平台公司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承擔的政府債務已納入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可按規定作為承接主體。其開展棚戶區改造舉借債務應實行市場化運作,不納入政府債務,政府在出資範圍內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九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包括:
(一)棚戶區改造項目入戶調查摸底;
(二)棚戶區改造項目可行性論證及評審;
(三)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拆遷服務;
(四)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籌集(新建、改建、改造、購買、租賃、貨幣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戶區改造配套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安置住房小區用地紅線內配套的道路、土地平整、綠化、供水、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等基礎設施;紅線外直接服務於安置小區居民的基礎設施);
(六)其他經省、市主管部門認定,與棚戶區改造直接相關項目。
第十條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將棚戶區改造服務項目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住建部門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和工作目標任務,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棚戶區居民住房狀況和需求情況等因素,牽頭編制棚戶區改造計畫及年度實施方案,並會同市、縣(市、區)財政局等部門按經批准的計畫及年度實施方案,依程式選定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項目,審核確定購買服務的內容標準和購買預算。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住建局根據經審核的購買預算申報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計畫,報市、縣(市、區)財政局備案後,及時在政府或住建部門網站或其他媒體上公開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有關信息,並按政府採購程式組織實施採購,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住建局依法依規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服務期限、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及時報市、縣(市、區)財政局備案。其中,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配套設施項目同時報市發改委備案。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住建局依據服務契約,及時組織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考核驗收,並按政府採購程式支付資金。
第十五條 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逐年列入財政預算管理,納入中期財政預算。財政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的,可通過省人民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彌補。
第十六條 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協同配合、簡化程式、最佳化審批、提高效率,確保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順利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機制,有序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指導棚改項目徵收拆遷工作,縣(市、區)房屋徵收部門具體負責棚改項目的徵收拆遷安置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危舊房棚戶區改造綠色審批通道,實施聯合辦公、現場辦公等集約高效的審批服務方式,簡化辦事程式、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危舊房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實施。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兩級財政部門要分析測算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受能力,確保購買規模和總量與財政實力相匹配。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兩級財政部門以及市住建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兩級住建局應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完善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制定出台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績效評價辦法,對服務契約履約情況、服務對象滿意程度、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服務目標達成情況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局應會同住建部門對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進行信用記錄,對承接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追究相關責任,依法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三年之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市、縣(市、區)兩級工商、民政及行業主管部門要將承接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兩級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監督,確保資金合理使用和規範管理。對截留、挪用、滯留資金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執行,指導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