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

2015年10月21日,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衢政辦發〔2015〕75號印發《衢州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棚戶區改造目標、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購買方式及程式、預算及財務管理、績效和監督管理、其他、附則9章40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衢政辦發〔2015〕7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0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2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衢州市區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衢政辦發〔2015〕7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區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管理辦法

衢州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公共服務改革,探索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模式,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質量,規範和推進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更好地推動棚改工作和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棚戶區改造相關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本辦法適用於衢州市區範圍內的城鎮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應遵循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改革創新、完善機制的原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和優先保障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項目,努力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棚戶區改造目標
第四條 根據衢州市城市發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的需求,計畫2015—2017年衢州市區棚戶區改造總戶數15000戶,其中2015年改造3700戶、2016年改造5300戶、2017年改造6000戶。
第五條 衢州市區2015—2017年棚戶區改造和棚改基礎配套設施計畫總投資125億元,其中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計畫支出100億元。2015年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支出25億元,2016年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支出35億元,2017年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支出40億元。
第三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六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經市政府批准同意實施棚改服務採購的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七條 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服務。原融資平台公司可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承擔的地方債務已納入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服務。
第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採購活動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社會信譽、商業信譽良好;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結合購買棚改服務內容具體需求確定。
第十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應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
第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提升社會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能力,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構脫鉤。
第十二條 購買主體應當保障各類承接主體平等競爭,公開擇優選擇棚改承接主體,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化歧視。
第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會同住建部門切實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設計畫等前期準備工作,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確保棚改服務事項如期實施。
第四章 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
第十四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內容為棚改徵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建設或籌集、貨幣化安置、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將棚戶區改造列入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章 購買方式及程式
第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競爭性磋商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相關的採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採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等按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報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當會同財政部門統籌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據政府採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備案後開展採購活動。
購買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購買內容、規模、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按規定程式確定承接主體後,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棚改購買服務契約(或協定,下同),並可根據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採取購買、委託、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形式。
契約應當明確購買棚改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購買契約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契約,及時了解掌握購買棚改項目實施進度,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和契約執行進度支付款項,並根據實際需求和契約規定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
第二十一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契約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嚴禁轉包行為。
第二十二條 承接主體完成契約約定的服務事項後,購買主體應當及時組織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依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管理。
第六章 預算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將購買棚改服務資金逐年列入財政預算,並按購買棚改服務契約要求,及時、足額向提供棚改服務的實施主體支付。年初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的,通過省人民政府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安排及列入預算支出管理、中期財政預算等事項,在開展採購前應按程式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諮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在布置年度預算編制工作時,應當對購買棚改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
購買主體應當按要求填報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表,並將列入集中採購目錄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採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併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的機構對購買主體填報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表進行審核。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審核後的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表,隨部門預算批覆一併下達給相關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購買服務項目表,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台賬,記錄相關檔案、工作計畫方案、項目和資金批覆、項目進展和資金支付、工作匯報總結、重大活動和其它有關資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範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督,確保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要求向購買主體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
第七章 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棚改項目標準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建立服務項目定價體系和質量標準體系,合理編制規範性服務標準文本。
第三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購買主體建立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信用記錄,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府負責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由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在棚改項目的拆遷安置工作中應發揮主導作用,承擔主體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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