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

2015年12月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北省財政廳以冀建保〔2015〕15號印發《河北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購買內容,購買方式和程式,效評估與監督管理,附則5章19條,由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進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河北省住建廳 河北省財政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冀建保〔2015〕1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8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建保〔2015〕15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15年12月8日

管理辦法

河北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行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棚戶區改造,進一步拓寬棚改資金籌集渠道,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將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改徵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範圍包括城鎮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墾區危房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應堅持立足需求、規範運作、強化實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應建立政府主導、多種所有制企業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城市發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的需求,明確本地區未來3-5年棚戶區改造的規模總量,以及分年度建設的行動計畫。設區市、縣(市)相關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牽頭做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棚戶區改造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規範操作。
第二章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購買內容
第六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體是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政府可授權相關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代為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第七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設區市、縣(市)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要求和程式選擇實施主體,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任務。
第八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第九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範圍限定在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改徵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具體包括實施主體實施的下列內容:
(一)棚改徵地拆遷;
(二)安置住房建設;
(三)統一購買安置住房或組織居民購買安置住房的服務;
(四)對被安置居民實施貨幣補償的服務;
(五)與棚改安置住房直接相關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範圍。
第三章 購買方式和程式
第十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程式:
(一)制定規劃計畫。購買主體根據當地棚戶區項目實際,統籌考慮購買服務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制定未來三到五年購買棚改服務規劃以及年度實施計畫,明確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項目、內容、期限、目標、實施方式和績效指標等內容,科學評估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經費需求並編制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二)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實際服務需求,對購買主體報送的年度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經費預算進行審核。各級財政應當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逐年列入財政預算。對年初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的設區市、縣(市),可通過省人民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持,並優先用於棚改。
(三)組織實施購買。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組織實施,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河北省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對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以上而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需經設區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批准。
(四)簽訂服務契約。對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棚改服務項目,購買主體和實施主體按照契約管理要求籤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金額、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五)指導契約履行。棚改服務購買主體負責指導、督促實施主體嚴格履行契約義務,按時完成服務計畫,保證服務質量。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 承接棚改任務的項目實施主體,可依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協定等契約進行市場化融資。各設區市、縣(市)要健全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加快完成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支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實施。
第四章 績效評估與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設區市、縣(市)要建立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績效評估與監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料檔案。
第十三條 探索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績效評估機制,及時對已完成的棚改服務計畫進行結項驗收。
第十四條 積極推進第三方評估,發揮專業評估機構、行業管理組織、專家等方面作用,對棚改服務實施主體承擔的項目管理、工作成效、經費使用等進行綜合評估。堅持過程評估與結果評估、短期效果評估與長遠效果評估、社會效益評估與工作效率效益評估相結合,確保評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觀性和科學性。
第十五條 將評估結果與後續政府購買服務掛鈎,對評估合格者,繼續支持開展購買服務合作;對評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見,並取消一定時期內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格;情節嚴重者,依法依約追究有關責任。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相關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綜合性績效評估結果,繼續改進和完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機制、內容,不斷提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的科學性、嚴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設區市、縣(市)要依照本辦法,抓緊研究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辦法,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具體範圍、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方式、購買程式、購買服務資金來源、購買服務資金預算管理、績效評價等作出規定,並抓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進行修訂。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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