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危舊房棚戶區及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結合我省實際,繼續將城鎮危舊房納入國家最新棚戶區改造政策範圍。為進一步加快推進城鎮危舊房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和農村危房改造,促進城鎮轉型升級和統籌城鄉發展,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政府四川省人民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危舊房棚戶區及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
川府發〔2016〕4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結合我省實際,繼續將城鎮危舊房納入國家最新棚戶區改造政策範圍。為進一步加快推進城鎮危舊房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和農村危房改造,促進城鎮轉型升級和統籌城鄉發展,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規劃有序改造
   (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標國家棚改政策實施範圍,完善各類棚改規劃,進一步釐清待改造的棚改項目,並按項目建立台賬。確定“十三五”各年度改造計畫,規劃改造的棚改項目原則上2018年底前實施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
(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棚改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計畫,明確配套基礎設施分年度建設任務。組織編制棚改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
(三)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國有企業、獨立工礦企業、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邊村和城郊村、全國重點鎮及其他建制鎮棚改納入規劃計畫並實施改造,優先實施改造連片規模較大、住房條件困難、安全隱患嚴重、民眾要求迫切的棚改項目。
(四)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以“十三五”農村危房改造對象公示核實上報數據為基礎,編制“十三五”農村危房改造專項規劃,明確分年度實施計畫和精準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實施計畫,提出相關推進措施,確保2020年底前完成現有農村危房改造。
二、加快推進項目實施
  
(五)完善安置補償辦法,尊重民眾意願,依法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城中村改造要特別注意國有、集體兩種性質土地上房屋安置補償政策的差異和銜接,維護社會穩定,鼓勵民眾及早動遷。
(六)認真做好新建項目前期工作,確保土地、資金等保障要素的落實。在選址、規劃設計、財政評審、徵收拆遷、審批核准、招標投標等關鍵環節上縮短周期、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創造條件加快開工建設。合理確定項目工期,最佳化項目施工組織,加強技術和施工力量投入,在確保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項目建設,形成持續穩定增長的實物工作量,確保按時竣工交付。
(七)加大農村危房改造推進力度。加大各級財政投入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農村危房改造貼息試點,落實農村危房改造配套資金,提高補助標準。繼續加強信息管理,嚴格執行一戶一檔要求,做好“全國農村住房信息系統”、“全國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農戶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和“四川省脫貧攻堅‘六有’大數據平台”的錄入、管理和對接工作。
三、全面提升改造質量
  
(八)新建的棚改安置住房要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合理布局、規模適度,注重節能環保、居住舒適,並按規定執行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同步規劃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設施原則上應與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確保及時交付使用。採取綜合整治方式改造的老舊住宅小區要注重房屋使用功能提升。
(九)加快以往年度開工配套基礎設施不完備的棚改項目完善工作。縣級以上城市要列出需完善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清單,納入本地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計畫有序推進。同時要建立包括棚改安置住房小區配套基礎設施項目和與棚改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橋樑和公共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氣、停車庫(場)、生活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庫。
(十)強化農村危房改造建設質量安全。在按《四川農房建設選址技術導則》要求確保選址安全的基礎上,編制安全、經濟、適用的農房設計圖集,免費發給農戶選用,農戶新建和維修加固住房應當委託經過培訓的農村建築工匠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認真貫徹執行《農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設要求(試行)》和《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試行)》,加強施工過程中的監管和指導,確保改造後的住房符合建設及安全標準。加快基層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建設,按照《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施工技術導則》要求,加強新建農房建設過程中的質量監管。
四、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
  
(十一)大力推進以貨幣化安置為主的棚改安置模式。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導、因地制宜”原則,結合實際出台優惠政策和便民措施,積極引導棚改居民自主購買商品住房安置。對自願選擇貨幣安置的民眾,可增加購房補貼、面積獎勵,並適當提高補償標準。將戶型合適的存量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納入安置房源計畫,合理確定採購價格,通過購買市場存量商品住房安置。對已有住房而不需要安置、且本人自願的棚改居民,可直接給予貨幣補償。
(十二)商品住房可售周期超過2年的市縣,原則上停建棚改安置住房。庫存房源主要是已建成商品住房的市縣,要引導民眾自主購買存量商品住房。已建成商品住房房源不足且民眾有購買商品住房意願的市縣,支持採購在建商品住房用作棚改安置住房。
(十三)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在政策框架內,結合本地實際和居民意願,完善相關鼓勵引導政策,分區域、分類別、分項目制定實施方案,積極推進城中村改造貨幣化安置。
五、推進政府購買棚改服務
  
(十四)對於需要由政府主導運作的2016年及以後年度新開工棚改項目,要按照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各地要儘快出台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統籌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快推進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
(十五)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範圍限定在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改徵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十六)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授權相關工作部門作為購買主體,開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購買主體原則上是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政府確定的其他棚改組織管理機構。
(十七)購買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任務。各地原融資平台公司可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在明確公告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承接主體。原融資平台公司轉型改制後舉借的債務實行市場化運作,不納入地方政府債務。
(十八)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將購買棚改服務資金逐年列入財政預算,並按協定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務的承接主體支付。
(十九)各地要開發利用好棚改騰空土地資源,優先安排棚改騰空土地出讓。棚改騰空土地出讓收入、屬於政府所有的棚改安置小區配套商業設施銷售收入,優先用於棚改;棚改實施主體要構建動態還款機制,確保按契約約定及時償還貸款,實現在市域範圍內棚改資金大體平衡。
六、落實財稅金融支持政策
  
(二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棚改資金投入,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向棚改項目傾斜。嚴格按規定落實棚改涉及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二十一)開發行省分行和農發行省分行,以及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落實各項支持政策,做好相關制度建設和流程最佳化,在信貸規模匹配、貸款利率優惠和信貸審批等方面向棚改和農村危舊房改造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傾斜。開發行省分行和農發行省分行,信貸規模匹配要向棚改任務重、財力困難的市縣傾斜。
(二十二)積極支持承擔棚改任務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或中期票據,鼓勵發行“債貸組合”專項債券用於棚改;對用於棚改的企業債券,優先辦理預審手續。鼓勵採用項目收益債券、差異利率銀團、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支持棚改。鼓勵公共基金、保險資金等參與棚改項目建設和運營。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和吸納社會力量參與投資和運營棚改項目,在市場準入和政府扶持方面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二十三)省財政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將中央下達我省和省級安排的棚改補助資金重點向棚改任務較重且財力困難的地區傾斜;加大對棚改任務較重且財力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財力困難地區因棚改任務較重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資金不足的,可在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緊緊圍繞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重大戰略部署,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15號)和本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我省棚改和農村危房改造。
(二十五)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棚改工作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落實具體工作責任和措施,完善工作機制,抓好組織實施。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單位,要依據國家政策積極支持我省棚改及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十六)各地要加強棚改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宣傳,主動發布和準確解讀政策措施,深入細緻做好民眾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二十七)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地全面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確保完成改造任務。各地要加強補助資金使用監管,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或變相使用。加大考核和問責力度,對態度不積極、工作不主動、進度緩慢、弄虛作假的單位和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並明確整改期限和要求。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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