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全市棚戶區改造,做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陝政函〔2016〕16號)和《韓城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韓政辦發〔2015〕2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棚戶區改造相關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市財政局承擔全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並負責具體做好本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實施工作。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涉及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應當遵循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改革創新、完善機制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建局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設計畫、明確棚改項目地塊等前期準備工作,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確保棚改服務事項如期實施。
第二章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授權市財政局作為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按有關規定開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
第七條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當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承接主體主要依託政府採購資金回收投資成本和獲取合理收益。金融機構可向承接主體提供貸款支持。
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服務。原融資平台公司可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在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服務。
第八條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在參與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競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依法取得相關資質並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六)具備與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標的相匹配的資產規模或融資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結合購買棚改服務內容具體需求確定。
第三章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
第十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內容包括棚改徵地拆遷服務、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和棚改貨幣化安置服務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及其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市財政負責將棚戶區改造列入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