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推動棚改工作取得更好的實效,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推動棚改工作取得更好的實效,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改徵地拆遷服務、建設或籌集安置住房、貨幣化安置、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工作,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財政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發改部門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的一種工作模式。購買服務範圍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第三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穩步推進。各級政府根據棚改目標任務,統籌考慮本地區城市發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等因素,科學編制棚改規劃,明確棚改規模總量,合理確定年度建設行動綱要,量力而行,穩步推進。
(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各級政府在統籌測算本地區財政購買棚改服務的承受能力的基礎上,明確購買棚改服務的規模總量和分期購買的計畫安排。有效引導並培育社會力量參與棚改,引入競爭機制,提高棚改工作水平和效率。
(三)公開透明,競爭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各項程式規定。及時、充分地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承接主體條件、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確保社會力量公平參與競爭,擇優選定承接主體。
(四)鼓勵創新,完善機制。鼓勵承接主體完善管理流程,創新服務方式,豐富服務內容,加強預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完善體制機制,提升服務滿意度和社會效益。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四條 各級政府可授權住房保障、棚改辦等單位作為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購買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購買主體獲地方政府授權開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並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備案後開展採購活動。
第五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承接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為符合國家和省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要求的棚改項目服務供應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及融資平台等。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承接主體承接棚改任務。
第六條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完善;
3.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4.具備提供城鎮棚改服務所必需的設施、設備、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5.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6.在參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競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報)、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良好,獲得3A級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格;
7.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具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條件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的要求,結合本地情況確定。
第七條 承擔有公共服務職能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在符合前述條件、不新增財政供養人員編制的情況下可以成為承接主體,並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公開、平等參與競爭。
第八條 各級政府融資平台公司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承擔的地方債務已納入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通過合法程式明確公告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也可按規定作為棚改承接主體。
第三章 購買內容
第九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內容主要包括:
1.居民棚改意願入戶調查;
2.棚改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及評審;
3.棚改項目的征地拆遷服務;
4.棚改安置住房的籌集(包括新建、購買、租賃、改擴建、貨幣化安置等方式);
5.棚改片區公益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安置住房小區"紅線內"的道路、供水、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礎設施;與棚改項目直接相關,直接服務於安置小區居民的"紅線外"城市基礎設施。棚改片區公益性配套基礎設施需納入棚改規劃同步報批並經省級主管部門認定,實行"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
第四章 購買程式
第十條 制定目錄。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將棚改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十一條 確定項目。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各地購買主體根據本轄區棚改規劃,會同同級發改、財政等部門選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項目,並審核購買服務的內容與標準。
第十二條 公開信息。購買主體應根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計畫,並報同級監管部門備案後,及時在各級政府或住房保障部門網站或其他媒體上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資金、主要內容、承接標準和目標要求等信息。
第十三條 選擇承接。購買主體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四條 簽訂契約。購買主體應依法依規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及服務期限、補貼或服務報酬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契約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其中,國有工礦棚改項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配套設施項目同時報同級發改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履約管理。購買主體應當加強履約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契約,及時了解掌握購買服務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運作方式,並根據實際需求和契約規定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承接主體應當按契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確保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資金支付。承接主體在實施契約約定的服務事項後,購買主體應及時組織對契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按照契約約定,按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程式支付資金。
第五章 資金安排
第十七條 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將購買棚改服務資金逐年列入財政預算,嚴格按照購買棚改服務協定要求及時、足額向承接主體支付採購資金。年初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通過代發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政府按有關規定負責轄區內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的房屋徵收及補償有關工作,並由其確定的房屋徵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州、縣市區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確保棚改項目征拆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保障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確保棚改按期實施。
第二十條 承接主體在實施棚改中,要遵守土地、建設、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經批准的棚改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改造,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的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要會同住房保障、發改部門制定績效評價辦法,加快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要細化評價標準,對契約履行情況、受益主體滿意度、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服務目標實現度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注重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後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工商管理、民政及承接主體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購買主體給予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要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年之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第二十四條 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和購買主體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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