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自貢市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府機構。
部門設立
主要職責
(二)負責全市城市建設監督管理。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安排計畫;指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推行城市建設項目PPP模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模式;負責重點建設項目實施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城市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建設、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建設管理工作。
(四)負責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規範勘察設計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全市勘察設計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工程測量管理;負責建設項目建築方案的設計質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審查;負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審查;負責城鄉建設工程的相關技術工作;依法對勘察設計行業企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監督執行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抗震設計、抗震加固工作;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綠色發展規劃,推進城鎮建築節能減排,負責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使用。
(五)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設工程和建築行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施工管理、竣工驗收備案辦法及監督實施;依法對建築行業企業、中介機構、個人執業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監督執行各類工程的概算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建築設計規範標準;負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
(六)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擬訂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有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安排及使用管理,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
(七)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協同國土資源部門指導不動產(房屋)登記工作;擬訂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交易、房屋面積管理、房屋租賃、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舊城改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交易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城鎮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建設和管理。負責城鄉風貌、城鎮園林綠化實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鎮市政設施運行及燃氣行業的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管理及風景名勝區內植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城市生態建設與修復工作;參與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地建設和保護工作。
(九)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行業違法違規案件。
(十)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管理及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行業信息化工作。
(十一)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行業人才培訓規劃,指導、組織行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監督市級行業民間組織的工作。開展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二)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行業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責。
(十三)按照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分工,履行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十四)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接待、環保以及後勤保障、政務信息、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察督辦、績效管理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負責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牽頭負責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急管理、維穩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負責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編制城市建設維護項目計畫和項目資金年度支出計畫;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計畫安排並監督管理;綜合管理專項資金的分配;負責管理計畫、財務、統計、審計工作;負責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管理行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
(三)政策法規科。
組織政策政務調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法制建設規劃和實施計畫;組織本行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負責本行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查;指導行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行政調解工作;對本行業違法違規案件進行審查;指導行業的法制建設、法制宣傳和改革工作;承擔行政權力事項的清理工作;指導和協調行業民間組織工作;負責《城鄉建設志》的編撰工作。
(四)對外經濟合作辦公室(PPP城建項目管理辦公室)。
承擔市政府安排的作為實施機構的城建系統PPP項目的具體實施(包括項目識別篩選、方案編制、招標採購、組織實施、運營績效考核、驗收移交等),負責城建項目政府購買服務作為採購主體的監督管理;負責行業招商引資、對外經濟合作;負責編制城建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建固定資產投資和統計管理。
(五)住房改革和保障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制定的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制度;負責擬訂全市住房改革、住房保障管理政策;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督促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實物配租、租金補貼發放、日常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工作;承擔市本級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指導並監督各區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
(六)房屋徵收與城市更新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擬訂我市房屋徵收、城市更新暨棚戶區改造的相關政策;負責對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及城市更新暨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監督管理;統籌我市房屋徵收補償補助標準;負責審核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負責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房屋徵收及棚戶區改造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編制危舊房及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危舊房及棚戶區改造工作;承擔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負責擬訂房地產業和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房地產業、物業管理行業的指導協調和監管工作;負責四區及高新區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和轄區範圍內房屋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房地產交易秩序整治工作;參與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市場分析並發布市場信息;負責房屋買賣契約網簽備案、房屋租賃備案、房屋面積管理、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等房屋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協同國土資源部門指導房屋登記工作;指導物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指導監督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和物業承接查驗活動;負責對房地產行業、物業管理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監督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負責白蟻防治監管工作。
(八)城市建設科。
負責重點項目實施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城市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含排水、園林等)的建設,起草監督管理的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市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制定項目代建管理規則、實施細則、運行程式,組織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和移交使用單位;指導監督區縣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園林綠化、燃氣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行業發展規劃、管理標準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及古樹名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和風景名勝區內植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城市公共綠地、城市環保林地樹木移植或砍伐、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城市生態建設與修復工作;參與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地保護和建設工作;指導協調和檢查考核區縣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城鎮燃氣管理工作。
(九)村鎮建設科。
指導和管理全市鄉鎮和村莊的建設工作;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公用設施建設和小城鎮、村莊人居環境改善工作;協同規劃部門指導和組織村鎮規劃編制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的建設;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
(十)建築管理科。
負責擬訂建築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政策;負責建築市場和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指導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工程造價、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施工管理、工程質量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擔保、建築業技術進步和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建築施工企業、建築砼製品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塔機拆裝等企業、個人從事建築活動、執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建築市場執法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對建築活動的執法檢查;負責建安企業關鍵崗位人員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出市、出境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十一)勘察設計科技科(建設技術管理辦公室)。
負責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產業及技術政策;負責全市工程建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管理;負責管理監督勘察設計市場,規範市場主體行為;負責勘察設計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園林、工程技術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園林、建設工程技術標準、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負責建設項目建築方案的設計質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審查;負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審查;負責城鄉建設工程的相關技術工作;制定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政策;負責建設科技成果和綠色建材的推廣套用;負責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套用和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指導行業信息化工作;負責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參與質量安全事故調查鑑定工作。
(十二)安全監督管理科(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對行業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企業及從業人員履行安全職責的監督管理;指導和協調工程建設、施工現場、房屋建築及裝飾裝修、市政設施、燃氣行業的安全監督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相關部門開展的安全執法和監督管理檢查;負責或組織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牽頭負責本系統和行業防洪、搶險救災等應急管理工作;負責行業領域的職業健康監管工作。
(十三)行政審批服務科。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行政審批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制定機關行政審批和公共管理服務事項辦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受理並辦理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和公共管理服務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和公共管理服務事項的動態管理,最佳化辦事流程,編制服務指南並向社會公示;定期向本部門相關科室通報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辦理情況,配合做好後續監管工作;指導下級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
(十四)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行業職工培訓教育、技能鑑定工作;負責行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十五)機關黨委辦公室。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工作;負責落實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協同黨政領導做好職工思想工作,抓好黨員、幹部教育、監督工作;承擔統戰、僑務和對台工作,發揮各民主黨派人士和非黨知識分子的作用;發揮聯繫群團組織的橋樑作用,支持工、青、婦等群團工作;負責機關黨委日常黨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黨內活動。
機關黨委
人員編制
市紀委派駐紀檢機構人員編制2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副縣級)。
其他事項
1.關於與市發改委在基本建設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職能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開工審批,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其中由國家出資項目的調概,以市發改委為主,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參加。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有關部門配合。
3.關於與市水務局在城市排水職責方面的分工。城區排水設施的建設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工程建設結束後移交水務部門管理;城區排水設施的維護、改造和管理由市水務局負責。
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做好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部門,做好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工作。
6.關於與市安監局在安全生產職責方面的分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對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安監局指導建設、房地產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原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所屬城鄉建設、住房行業事業單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管理,其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