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辰谿縣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我縣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確保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11〕21號)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我縣行政區域內城市棚戶區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棚改專項資金是指縣本級財政安排的城市棚改專項資金和政府通過融資平台用於城市棚改所形成的貸款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資金)。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城市棚改資金的使用範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畫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城市棚戶區改造立項由棚改主管部門會同縣發改、縣財政部門提出項目實施方案,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長審批。
第五條城市棚改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項目單位,專項用於補助政府主導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拆遷、安置(包括貨幣化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給排水、綠化、供電、道路、公交站和設計費),棚改貸款貼息等開支,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和與城市棚戶區改造無關的城市建設、商品住房開發以及辦公費用、職工福利等方面開支。
第六條每年5月31日之前,實施棚戶區改造的城市棚戶區改造業主單位,向城市棚改主管部門和縣財政部門申報當年的城市棚改資金,申報資金所需資料:1.縣發展和改革局對棚戶區改造工程建設項目的批覆;2.項目通過公開招投標所取得的中標通知書;3.項目單位與施工單位所簽定的施工契約;4.項目工程開工的證明檔案或開工通知書,如工程監理簽證資料等;5.項目工程涉及拆遷的拆遷戶名冊;6.項目單位與拆遷戶所簽定的拆遷協定。城市棚改主管部門對城市棚改申報資金進行審核並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縣財政部門對城市棚改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辰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辰谿縣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直接支付暫行辦法〉的通知》(辰政辦發〔2014〕12號)規定,由業主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核,縣財政部門根據進度核定數額,經縣長辦公會議批准後撥付。
棚改貸款資金的支付程式:按《辰谿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使用暫行辦法》規定的支付程式執行。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八條城市棚改資金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城市棚改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棚改貸款資金管理按《辰谿縣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使用暫行辦法》執行。
第九條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確
保城市棚改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弄虛作假和違規虛報
城市棚改資金。
第十條根據《辰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辰谿縣財政支出績效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辰政辦發〔2013〕12號)和《辰谿縣財政局關於印發〈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辰財〔2015〕74號)檔案規定,對棚改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章資金監督
第十一條縣財政部門和城市棚改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棚改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十二條對於弄虛作假和違規虛報城市棚改資金、申報數據問題嚴重的,將進行通報,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於違反規定,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城市棚改資金,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資金的,一經查實,除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資金外,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