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意見

濮陽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我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有效縮短安置周期,加快安置進度,滿足棚戶區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存量住房,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豫政辦〔2016〕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區內實施貨幣化安置的棚戶區(含城中村)(以下簡稱棚戶區),且納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畫的,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更新辦公室)是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政策制定、計畫編制、組織協調、督導考核等工作;市發改、財政、國土、規劃、城管、金融辦等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
第四條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居民自願、分類施策的原則,在尊重民眾自主選擇補償方式的前提下,積極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提高貨幣化安置比例。
第二章徵收補償
第五條國有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徵收補償,嚴格按照《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濮陽市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濮政〔2012〕83號)等規定的程式組織實施。
第六條集體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貨幣化安置徵收補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徵收與拆遷行為的通知》(豫政辦〔2016〕5號)要求,可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結合《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城中村和建成區片區改造的實施意見》(濮政〔2013〕52號)檔案規定的補償標準實施補償,具體標準由區政府(管委會)結合實際,編制安置補償方案。控制實物安置量,原則上戶均實物補償一套,剩餘補償部分採取貨幣化安置。
第七條補償內容: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市(區)政府(管委會)貨幣化安置獎勵費或補助費。
區政府(管委會)可在此基礎上,再給予一定比例的貨幣化安置補助和獎勵,具體標準由區政府(管委會)制定。
第八條貨幣補償價格,要按市場評估價補償,補償標準不低於在同類地段(周邊)購買同面積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市場價格。
第九條實施程式:
(一)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編制安置補償方案,報市城市更新辦公室備案;
(二)發改、財政、國土、規劃、城管等部門依據區政府(管委會)安置補償方案,按照職責下達投資計畫、列入財政預算、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編制土地出讓和基礎設施建設計畫等相關工作;
(三)區政府(管委會)徵收資金到位後,依法組織實施徵收補償。
第三章安置方式
第十條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採取下列方式:
(一)自主安置。根據徵收安置補償協定,將補償資金以貨幣形式一次性補償給棚戶區居民,由棚戶區居民自行通過房地產市場購買或租賃住房;
(二)集中安置。政府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集中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作為安置房源,實現對棚戶區改造居民的安置。
區政府(管委會)主管部門依據徵收補償方案,確定購房規模、區位、戶型、標準等,依法依規組織政府採購,並與房源提供單位簽訂房源購買契約。財政部門依據購房契約撥付資金。
(三)團購安置。政府部門搭建服務平台,協調引導信譽好、有意願的房地產企業進入服務平台,在服務平台公布普通商品房房源信息,採取折扣、讓利等優惠措施,組織居民團購安置。
第四章平台建設與房源籌集
第十一條市(區)政府(管委會)住建部門搭建面向棚戶區改造居民的服務平台,加強服務平台運行管理維護。建立棚戶區改造項目商品住房房源庫,廣泛收集充足的社會存量商品房供銷信息,為安置戶自主選擇購買房屋提供充足的房源和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到住建部門提出房源登記申請,受理後,在綜合考量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格、房屋質量和設施配套等因素基礎上提出審核意見。通過公開招標、公開競價、競爭性談判和政策性優惠等措施,確定合適房源。作為房源的商品房價格要低於該項目房地產市場銷售價格。鼓勵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投標,擴大棚戶區改造居民的選擇範圍。在房源採購過程中,不得設定歧視性條款限制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競爭。對提供虛假商品房房源信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個人)從服務平台除名並曝光。
第十三條在服務平台進行登記的商品房源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項目徵收補償需求,戶型以中小戶型為主,原則上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
(二)房屋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屬於預售商品房的,交付入住時間不超過12個月);
(四)小區基礎設施完備,周邊配套設施齊全;
(五)無抵押、凍結、查封、權屬糾紛等情況。
第十四條提供房源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
(二)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具備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無違法記錄和法律糾紛。
第五章 資金來源和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獎勵資金;
(二)市、(區)政府(管委會)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等渠道中安排的資金;
(三)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棚戶區改造貸款資金;
(四)通過PPP模式對棚戶區及配套城市基礎設施進行融資的資金。
第十六條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套用足用活國家、省棚戶區改造政策,積極爭取政策支持。
(一)上級獎補資金支持。納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畫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凡採取貨幣化安置方式的,中央、省級資金補助(含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資金)打捆下達由市里分配到項目的,視情況予以傾斜。
(二)政策性銀行貸款支持。納入省、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的貨幣化安置項目,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政策性銀行對商品住宅庫存量大、消化周期長的縣(區),將從嚴控制對新建棚改安置住房項目的貸款支持;對實行貨幣化安置的棚改項目,政策性銀行將加大貸款支持力度。
(三)公積金政策支持。棚戶區改造居民屬於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並符合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條件,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允許其先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預付購房,再根據需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餘額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餘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優先辦理貸款手續,及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稅費優惠支持。棚戶區改造居民因個人房屋被政府徵收,利用補償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對不超過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對棚戶區改造居民利用補償款自主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實現安置的,免徵印花稅,其個人取得的補償款部分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開發企業將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給實行貨幣化補償的棚戶區改造居民,或對棚戶區改造居民按棚戶區改造團購優惠價格銷售商品房的,按售出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五)補償獎勵支持。對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居民,採取貨幣化安置獎勵、提前搬遷獎勵等方式予以鼓勵。
對城中村村民選擇貨幣化安置的,除享受以上優惠政策外,還可以享受市政府《關於支持農民進城購房促進住房消費的通知》(濮政〔2015〕88號)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條強化組織領導。市政府統籌安排棚戶區改造貨幣化資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更新辦公室)要建立健全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推進機制,及時研究解決貨幣化安置推進過程的問題。區政府(管委會)要切實履行棚戶區改造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十八條完善安置政策。區政府(管委會)應結合實際,制定完善可行的棚戶區改造安置政策,特別是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要本著“讓利於民”的原則,科學論證,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引導居民自願選擇貨幣化安置。
第十九條加快手續辦理。建立貨幣化安置項目“綠色通道”,進一步最佳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優先辦理各項手續。對採取貨幣化安置的棚戶區改造居民,要統籌考慮其從搬遷到入住期間的過渡問題。各有關部門在手續辦理、證照審核等環節要主動服務、簡化程式、方便民眾。
第二十條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媒體宣傳、現場講解、案例分析等多種形式加大貨幣化安置的宣傳力度,使棚戶區居民切實了解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好處和實惠,引導更多的居民自願選擇貨幣化安置,營造良好的貨幣化安置輿論氛圍。
第二十一條強化監督管理。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要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嚴格執行徵收補償程式。要健全徵收房屋補償市場評估機制,細化評估流程,貨幣化補償標準要充分體現市場價格,確保被徵收人的利益。要完善制度、規範行為、嚴格監督,確保貨幣化安置工作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嚴禁在徵收補償、房源購置、資金使用等過程中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對貨幣化安置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意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和市已出台的棚戶區改造有關政策執行。本意見下發前已簽訂安置補償協定且已實施的項目,可按原簽訂的協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駐濮企業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抓緊制定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實施方案,並於2016年3月底前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二十四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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