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豫政辦〔2016〕4號)檔案精神,完善棚戶區改造安置政策,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通道,促進棚改安置方式由實物安置向貨幣化安置的轉變,加快推進全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在棚戶區改造中全面推行貨幣化安置,是轉變我市住房保障建設方式,加快棚戶區改造的有效途徑;是疏解中心城區人口、最佳化居住環境、滿足民眾多樣化居住需求的重要舉措。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平原示範區、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及市直有關部門,要把貨幣化安置作為消化庫存、推進城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升城市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房地產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抓手,齊抓共管,多策並舉,切實推進棚改安置方式的轉變。
二、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為實施主體,要做好前期論證、房源籌集及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有序進行。
——民眾自願原則。堅持實物安置與貨幣化安置相結合,充分尊重民眾意願,切實保障民眾合法權益。
——政策支持原則。堅持算大帳、算長遠帳,通過實施獎勵、補貼、補助、稅費優惠、信貸支持等政策措施,讓被徵收人得實惠,引導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
——市場化運作原則。推進棚改居民住房找市場,通過搭建公共服務平台、推行購房券等形式,實現被徵收人面向市場擇優購房實現自我安置。
三、補償安置方式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方式主要採取直接貨幣補償、政府以購代建、組織被徵收人自主購房等三種方式。
(一)直接貨幣補償。按照已簽訂的補償標準給予被徵收人貨幣補償,並積極幫助其利用補償款自主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實現安置。
(二)以購代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有效方式集中購買區位合適、戶型合理、功能齊全、配套完善、質量優良、價格優惠的商品房作為安置房房源,供居民自由選擇,實現對棚戶區改造居民的安置。
(三)組織自主購房。組織被徵收人在公共服務平台選購或團購商品住房,爭取開發商採取折扣、讓利等優惠措施,降低購房成本。
四、補償內容及標準
被徵收房屋的貨幣化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被徵收人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款項。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其價值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在進行評估時,應當參考與被徵收房屋相同區位、地段的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裝房)交易案例,不得低於在相同區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裝房)的樓盤均價。
(二)搬遷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不低於13元的標準,一次性發放給被徵收人,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發放。
(三)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每月不低於13元的標準發放給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不足800元的,按照800元發放。一次性發放3個月。
五、支持政策
(一)房屋價值上浮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價值上浮10%給予貨幣補償獎勵。
(二)購新房獎勵。選擇貨幣補償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房屋價值上浮10%獎勵的基礎上,再按貨幣補償款中用於購房款的10%的比例給予獎勵。實際購房資金高於貨幣化安置補償資金,被徵收人補交與貨幣化安置補償資金的差額;實際購房資金低於貨幣化安置補償資金,剩餘的貨幣化安置補償資金交付給被徵收人。
(三)簽約搬遷獎勵。對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搬遷獎勵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定、完成搬遷、交付被徵收房屋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每㎡不低於150元的獎勵(最低不少於10000元)。可根據簽約搬遷期限給予不同檔次的獎勵。
(四)購房補貼補助。對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根據財力狀況另給予貨幣補償款中用於購房金額的不低於3%的購房補助。對選擇貨幣化安置並在90天之內利用補償款在市區購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除按照政策免徵的契稅外,超出補償款部分市財政給予實繳契稅50%的補貼;如具備同時享受同期其他契稅補貼政策的,只能選擇其一。
(五)個貸支持。被徵收人在貨幣化安置協定中,允許載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已載入貨幣化安置協定的被徵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貨幣化安置協定可以到房屋徵收部門申請《貨幣化安置證明》,除購買別墅外,被徵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貨幣化安置證明》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一律按首套房認定,享受首套房貸款優惠政策。
(六)公積金支持。棚改居民屬於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並符合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條件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允許其先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預付購房款,再根據需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餘額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餘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優先辦理貸款手續,及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稅費優惠。棚改居民因個人房屋被政府徵收,利用補償款購買普通商品房的,對不超過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對棚改居民利用補償款自主購買普通商品房實現安置的,免徵印花稅;其個人取得的補償款部分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開發企業將普通商品房出售給實行貨幣化補償的棚改居民,按售出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八)保障子女教育。自貨幣化安置協定簽訂之日起2年內,被徵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徵收房屋劃片區內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教育部門應視同片內生源辦理。被徵收人以貨幣化安置補償款購買商品房後,可憑《購房契約》和《貨幣化安置證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區,辦理戶口遷入和子女入學等手續。
(九)獎補貸資金支持。對分配給我市的中央、省級補助資金,市財政部門要優先向貨幣化安置項目傾斜,逐步降低實物安置項目補助資金;爭取國開行、農發行等政策性銀行和專項債券資金優先支持貨幣化安置項目;市財政每年安排貨幣化安置專項獎勵資金,對貨幣化安置工作突出、貨幣化安置率高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進行獎勵或補助。市金融辦要積極協調金融機構對實行貨幣化安置的棚改項目增加貸款規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做好棚改貨幣化安置項目融資的基礎工作,積極與金融機構做好項目對接。
對選擇產權調換的,可按兩種方式進行安置:一是以套內面積產權調換,按照被徵收房屋套內面積與安置房套內面積進行1:1置換;二是以建築面積產權調換,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上浮10%進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計價。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簽約搬遷獎勵等標準仍可按照各區原有政策執行,不得突破貨幣化安置政策。
徵收領取本地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徵收人的房屋,且被徵收人在他處確無住房;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不足以讓被徵收人購買建築面積5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經住房保障機構認定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自願選擇保障性住房的被徵收人,由負責徵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原則上戶均實物補償一套,剩餘補償部分採取貨幣化安置。
六、運作方式
轄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被徵收人自主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作為安置房的,按照下列方式運作:
(一)搭建公共服務平台。房管部門要按照市場信譽好、綜合實力強、性價比高的原則,篩選建立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房目錄庫,建立健全項目準入、退出機制,對入庫樓盤進行重點宣傳推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開闢貨幣化安置購房服務平台,財政、房管、地稅、金融等部門聯合辦公,為棚戶區改造居民交易手續辦理提供便捷服務;為轄區政府、管委會提供政策諮詢和房源信息,滿足棚改居民個性化購房需求。
(二)推行購房券模式。各轄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被徵收人團購商品房或以購代建方式安置的,採用發放“購房券”的方式,即:按照補償協定明確的補償額度,給予同等價值的“購房券”,用於在公共服務平台購買商品住房。“購房券”額度低於商品住房價格的,不足部分由被徵收人自行補足;“購房券”額度高於商品住房價格的,超出部分,被徵收人可兌換現金。
被徵收人應在領取“購房券”之日起三個月內選購房屋,超過三個月期限的,“購房券”自動失效,由所在轄區政府(管委會)按補償方案的貨幣補償方式結算。
被徵收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購房券”由開發建設單位收回,作為轄區政府(管委會)與徵收單位統一結算的依據。
七、保障措施
棚改貨幣化安置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係民眾切身利益,事關棚戶區改造進程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必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要親自抓,主管領導具體抓,加快進度,先易後難,重點突破,強力推進。結合本轄區棚改任務、目標要求和商品房庫存情況,合理確定房屋征遷規模和時序,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快辦理各項要件和工作對接,力爭到2020年基本完成現有城鎮棚戶區、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二)強化宣傳引導。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機微信等媒介做好貨幣化安置政策的宣傳工作,使其家喻戶曉,特別要深入細緻上門入戶“一對一”宣傳,通過算賬對比、環境對比、安置滿意度對比,引導更多的被徵收人自願選擇貨幣化安置,為棚戶區改造徵收補償安置營造良好氛圍。
(三)強化政策落實。市發改、財政、房管、住房公積金、住建、規劃、國土、教育、金融、稅務等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要認真履職盡責,確保涉及的貨幣化安置支持政策落實到位;對採取貨幣化方式安置的棚改項目開闢綠色通道,加快各項手續辦理。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市棚改工作的督導協調,建立健全問責機制,確保貨幣化安置工作有序開展。
(四)強化監督管理。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強化監督,確保貨幣化安置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陽光操作。嚴禁在徵收補償、房源購置、資金使用等過程中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對於棚改貨幣化安置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嚴肅查處,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意見的貨幣化安置支持政策適用於紅旗區、衛濱區、牧野區、鳳泉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各縣(市)、平原示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可參照本意見執行或結合實際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本意見下發前已簽訂安置補償協定且已實施的項目,可按原簽訂的協定執行;已簽訂安置補償協定但未實施的項目,可根據規劃實施、征拆進度及民眾意願等情況自行確定安置方式;新的棚改項目要嚴格按照該意見政策執行;其他徵收拆遷項目可參照執行。
以上意見,望遵照執行。
一、總體要求
在棚戶區改造中全面推行貨幣化安置,是轉變我市住房保障建設方式,加快棚戶區改造的有效途徑;是疏解中心城區人口、最佳化居住環境、滿足民眾多樣化居住需求的重要舉措。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平原示範區、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及市直有關部門,要把貨幣化安置作為消化庫存、推進城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升城市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房地產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抓手,齊抓共管,多策並舉,切實推進棚改安置方式的轉變。
二、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為實施主體,要做好前期論證、房源籌集及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有序進行。
——民眾自願原則。堅持實物安置與貨幣化安置相結合,充分尊重民眾意願,切實保障民眾合法權益。
——政策支持原則。堅持算大帳、算長遠帳,通過實施獎勵、補貼、補助、稅費優惠、信貸支持等政策措施,讓被徵收人得實惠,引導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
——市場化運作原則。推進棚改居民住房找市場,通過搭建公共服務平台、推行購房券等形式,實現被徵收人面向市場擇優購房實現自我安置。
三、補償安置方式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方式主要採取直接貨幣補償、政府以購代建、組織被徵收人自主購房等三種方式。
(一)直接貨幣補償。按照已簽訂的補償標準給予被徵收人貨幣補償,並積極幫助其利用補償款自主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實現安置。
(二)以購代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有效方式集中購買區位合適、戶型合理、功能齊全、配套完善、質量優良、價格優惠的商品房作為安置房房源,供居民自由選擇,實現對棚戶區改造居民的安置。
(三)組織自主購房。組織被徵收人在公共服務平台選購或團購商品住房,爭取開發商採取折扣、讓利等優惠措施,降低購房成本。
四、補償內容及標準
被徵收房屋的貨幣化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被徵收人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款項。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其價值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在進行評估時,應當參考與被徵收房屋相同區位、地段的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裝房)交易案例,不得低於在相同區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裝房)的樓盤均價。
(二)搬遷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不低於13元的標準,一次性發放給被徵收人,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發放。
(三)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每月不低於13元的標準發放給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不足800元的,按照800元發放。一次性發放3個月。
五、支持政策
(一)房屋價值上浮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價值上浮10%給予貨幣補償獎勵。
(二)購新房獎勵。選擇貨幣補償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房屋價值上浮10%獎勵的基礎上,再按貨幣補償款中用於購房款的10%的比例給予獎勵。實際購房資金高於貨幣化安置補償資金,被徵收人補交與貨幣化安置補償資金的差額;實際購房資金低於貨幣化安置補償資金,剩餘的貨幣化安置補償資金交付給被徵收人。
(三)簽約搬遷獎勵。對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搬遷獎勵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定、完成搬遷、交付被徵收房屋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每㎡不低於150元的獎勵(最低不少於10000元)。可根據簽約搬遷期限給予不同檔次的獎勵。
(四)購房補貼補助。對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根據財力狀況另給予貨幣補償款中用於購房金額的不低於3%的購房補助。對選擇貨幣化安置並在90天之內利用補償款在市區購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除按照政策免徵的契稅外,超出補償款部分市財政給予實繳契稅50%的補貼;如具備同時享受同期其他契稅補貼政策的,只能選擇其一。
(五)個貸支持。被徵收人在貨幣化安置協定中,允許載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已載入貨幣化安置協定的被徵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貨幣化安置協定可以到房屋徵收部門申請《貨幣化安置證明》,除購買別墅外,被徵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貨幣化安置證明》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一律按首套房認定,享受首套房貸款優惠政策。
(六)公積金支持。棚改居民屬於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並符合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條件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允許其先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預付購房款,再根據需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餘額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餘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優先辦理貸款手續,及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稅費優惠。棚改居民因個人房屋被政府徵收,利用補償款購買普通商品房的,對不超過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對棚改居民利用補償款自主購買普通商品房實現安置的,免徵印花稅;其個人取得的補償款部分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開發企業將普通商品房出售給實行貨幣化補償的棚改居民,按售出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八)保障子女教育。自貨幣化安置協定簽訂之日起2年內,被徵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徵收房屋劃片區內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教育部門應視同片內生源辦理。被徵收人以貨幣化安置補償款購買商品房後,可憑《購房契約》和《貨幣化安置證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區,辦理戶口遷入和子女入學等手續。
(九)獎補貸資金支持。對分配給我市的中央、省級補助資金,市財政部門要優先向貨幣化安置項目傾斜,逐步降低實物安置項目補助資金;爭取國開行、農發行等政策性銀行和專項債券資金優先支持貨幣化安置項目;市財政每年安排貨幣化安置專項獎勵資金,對貨幣化安置工作突出、貨幣化安置率高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進行獎勵或補助。市金融辦要積極協調金融機構對實行貨幣化安置的棚改項目增加貸款規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做好棚改貨幣化安置項目融資的基礎工作,積極與金融機構做好項目對接。
對選擇產權調換的,可按兩種方式進行安置:一是以套內面積產權調換,按照被徵收房屋套內面積與安置房套內面積進行1:1置換;二是以建築面積產權調換,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上浮10%進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計價。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簽約搬遷獎勵等標準仍可按照各區原有政策執行,不得突破貨幣化安置政策。
徵收領取本地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徵收人的房屋,且被徵收人在他處確無住房;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不足以讓被徵收人購買建築面積5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經住房保障機構認定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自願選擇保障性住房的被徵收人,由負責徵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原則上戶均實物補償一套,剩餘補償部分採取貨幣化安置。
六、運作方式
轄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被徵收人自主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作為安置房的,按照下列方式運作:
(一)搭建公共服務平台。房管部門要按照市場信譽好、綜合實力強、性價比高的原則,篩選建立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房目錄庫,建立健全項目準入、退出機制,對入庫樓盤進行重點宣傳推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開闢貨幣化安置購房服務平台,財政、房管、地稅、金融等部門聯合辦公,為棚戶區改造居民交易手續辦理提供便捷服務;為轄區政府、管委會提供政策諮詢和房源信息,滿足棚改居民個性化購房需求。
(二)推行購房券模式。各轄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被徵收人團購商品房或以購代建方式安置的,採用發放“購房券”的方式,即:按照補償協定明確的補償額度,給予同等價值的“購房券”,用於在公共服務平台購買商品住房。“購房券”額度低於商品住房價格的,不足部分由被徵收人自行補足;“購房券”額度高於商品住房價格的,超出部分,被徵收人可兌換現金。
被徵收人應在領取“購房券”之日起三個月內選購房屋,超過三個月期限的,“購房券”自動失效,由所在轄區政府(管委會)按補償方案的貨幣補償方式結算。
被徵收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購房券”由開發建設單位收回,作為轄區政府(管委會)與徵收單位統一結算的依據。
七、保障措施
棚改貨幣化安置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係民眾切身利益,事關棚戶區改造進程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必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要親自抓,主管領導具體抓,加快進度,先易後難,重點突破,強力推進。結合本轄區棚改任務、目標要求和商品房庫存情況,合理確定房屋征遷規模和時序,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快辦理各項要件和工作對接,力爭到2020年基本完成現有城鎮棚戶區、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二)強化宣傳引導。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機微信等媒介做好貨幣化安置政策的宣傳工作,使其家喻戶曉,特別要深入細緻上門入戶“一對一”宣傳,通過算賬對比、環境對比、安置滿意度對比,引導更多的被徵收人自願選擇貨幣化安置,為棚戶區改造徵收補償安置營造良好氛圍。
(三)強化政策落實。市發改、財政、房管、住房公積金、住建、規劃、國土、教育、金融、稅務等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要認真履職盡責,確保涉及的貨幣化安置支持政策落實到位;對採取貨幣化方式安置的棚改項目開闢綠色通道,加快各項手續辦理。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市棚改工作的督導協調,建立健全問責機制,確保貨幣化安置工作有序開展。
(四)強化監督管理。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強化監督,確保貨幣化安置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陽光操作。嚴禁在徵收補償、房源購置、資金使用等過程中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對於棚改貨幣化安置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嚴肅查處,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意見的貨幣化安置支持政策適用於紅旗區、衛濱區、牧野區、鳳泉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各縣(市)、平原示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可參照本意見執行或結合實際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本意見下發前已簽訂安置補償協定且已實施的項目,可按原簽訂的協定執行;已簽訂安置補償協定但未實施的項目,可根據規劃實施、征拆進度及民眾意願等情況自行確定安置方式;新的棚改項目要嚴格按照該意見政策執行;其他徵收拆遷項目可參照執行。
以上意見,望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