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於2007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 發布日期:2007-11-27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福建省
【發布文號】閩政〔2007〕32號
【發布日期】2007-11-27
【生效日期】2007-1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閩政〔2007〕3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現根據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以人為本,注重民生;立足省情,統籌規劃;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適度保障,分步解決。以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為對象,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逐步改善農民工等其它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構建多層次住房政策體系,滿足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
(二)目標任務。2007年底前,所有市、縣都要全面啟動廉租住房制度。設區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市)要對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起,各市、縣要將保障範圍從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十一五”期末全省基本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農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明顯改善。
二、切實抓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與實施
(三)認真編制規劃與計畫。編制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與年度計畫,要以“十一五”為規劃期,根據當地低收入家庭現狀、住房保障需求、政府保障能力等因素,明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總套數、總建築面積和在商品房項目中的配建計畫,以及發放租賃補貼的戶數;明確規劃期內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土地供應總量,並在空間分布上使用圖鑑方式標明位置;明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租賃補貼資金來源與資金總量。對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租賃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和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等,也要作出相應的計畫安排。要把規劃期內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總體目標分解落實到各年度計畫,有步驟地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四)加強規劃和計畫的監督實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由市、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2007年12月20日前,福州市、廈門市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建設部備案,並抄報省建設廳,其他市、縣報省建設廳備案。各市、縣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及下一年度計畫安排要納入《政府工作報告》,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做出報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作為省人民政府對市、縣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的主要內容。
三、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動態管理機制
(五)認真組織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進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是編制規劃的基礎。市、縣人民政府要組織統計、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開展全面調查,摸清所在地低收入家庭總戶數和總人數、家庭住房與收入狀況,掌握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調查方式可以採取普查、抽樣調查,有條件的可組織開展城市住房狀況普查。
各市、縣要在摸清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的基礎上,於2007年底之前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住房檔案要以戶為單位,一戶一檔,客觀反映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住房面積以及家庭收入等狀況。要建立檔案信息管理系統,方便查詢,及時更新,動態管理。
(六)合理確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各市、縣原則上應將人均收入在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兩倍以內、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的家庭,納入保障範圍。同時,各地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保障標準,擴大保障範圍,加快保障進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七)嚴格供應管理和覆核、退出制度。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規範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已出台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要按照國發〔2007〕24號檔案要求重新調整修訂完善,尚未出台管理辦法的要抓緊制訂。市、縣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必須於2007年年底之前出台並向社會公布。
住房保障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資產變動情況進行覆核。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要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住房。逾期不退出的,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家庭,也應及時停止供應。
四、確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供應
(八)加強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用地計畫管理。“十一五”期間,市、縣建設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應占商品住房竣工面積的8~10%,並優先保證廉租住房建設任務的落實。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住房需求情況和住房建設規劃,組織國土資源、住房保障等部門認真研究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經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平衡後下達實施。編制和下達住房用地供應計畫,應確保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供地面積不低於商品住房供地總面積的10%,經濟比較好的市、縣,應適當提高比例。對年度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不到規定比例要求的,次年不予下達住宅用地計畫。
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各地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切實保證供應。
(九)落實具體建設項目和地塊。各市、縣要根據年度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任務制訂供地實施方案,明確使用存量土地和需要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徵收的數量,確定具體建設項目、建築面積和用地面積,並落實到具體地塊,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建設廳備案。各市、縣人民政府在報省審批住宅用地的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徵收時,必須符合年度住宅用地計畫和備案的實施方案,否則不予辦理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徵收手續。
(十)最佳化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布局。對在商品房項目配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畫,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提出具體建設項目的配建方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公開出讓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時,將配建方案中確定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規模、用地面積、總套數、套型面積、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方式等內容,列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五、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十一)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並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採取租賃補貼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對屬於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實物配租要優先解決低保家庭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對孤寡老人、軍烈屬、殘疾人及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原則上應當提供實物配租。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比例原則上不低於保障家庭總數的20%,福州、廈門、泉州三個中心城市不低於25%。
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參照實物配租方式實施保障,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範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十二)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同時,採取改建、收購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並將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存量公有住房納入廉租住房管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相對集中建設的要選擇交通比較便利、生活比較方便、社會服務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區域,並提供良好的物業管理。廉租住房建設要最佳化戶型設計,認真執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嚴把工程質量關。
(十三)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應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對財政特別困難的市縣,省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給予適當補助,具體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研究確定。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和項目預算管理。各地應設立廉租住房資金專帳,保證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落實到位;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項目支出預算,並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國土資源廳每年對各設區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十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住房保障部門要建立廉租住房租賃信息平台,發揮房地產中介機構的作用,為低收入家庭及外來人員等尋找合適的租賃房屋提供方便。鼓勵社會各方面通過各種方式提供符合保障面積標準的租賃住房,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六、改進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十五)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住房保障部門按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範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十六)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套型建築面積60平方米左右。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準的項目,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非營利性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經濟適用住房規劃建設要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節能省地的原則,選擇交通出行方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十七)嚴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監管。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要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十八)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保障對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用地。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土地收益價款交納比例以及政府回購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情況制定。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契約中予以明確。
(十九)嚴格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計畫管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多餘的,由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二十)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工作。凡在國發〔2007〕24號檔案頒布之前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按原有規定執行;已取得施工許可並於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銷售和產權登記的項目,其建設標準及供應對象仍按原有規定執行,但產權與上市交易管理應嚴格按照國發〔2007〕24號檔案規定執行。
七、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二十一)發展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主要採取“兩限、兩競”,在限套型、限房價的基礎上,採取競地價、競房價的辦法,以招標方式出讓土地,確定開發建設單位。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經濟租賃住房主要在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配建,專門用於出租,租金實行成本租金。經濟租賃住房可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各項政策。經濟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限價商品住房、經濟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面向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引進人才等中低收入住房困難群體。限價商品住房、經濟租賃住房供應對象、銷售與租賃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二十二)積極推進棚戶區改造與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市、縣人民政府要結合城市建設制定改造計畫,予以政策支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棚戶區改造要以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民眾自願為原則,嚴禁強拆強建。房改房危房改造參照棚戶區改造相關政策,按照閩政辦〔2002〕167號檔案規定,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實施辦法,報省建設廳備案。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力戒大拆大建。
(二十三)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以及需要大量進城務工人員、符合城市產業發展政策的大型工業企業或建設項目,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根據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八、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
(二十四)落實稅費配套政策。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城市綠化賠償費等項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二十五)完善工作組織體系。各市、縣房地產管理局要按照規定程式,統一更名為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負責住房保障與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各市、縣要設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實施機構,作為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具體負責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管理事務。各級政府應為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工作條件。各級建設、規劃、財政、民政、價格、稅務、國土資源、統計及調查總隊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強化服務,接受監督,共同做好各項工作。
(二十六)落實工作責任。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要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情況進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對縣(市)人民政府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情況進行目標責任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應納入各級政府督查範圍。省建設廳要會同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負責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二十七)凡過去檔案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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