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2007年11月17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7〕6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總體原則和目標、加強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努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7〕62號
  • 印發時間:2007年11月17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7年11月17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陝政發〔2007〕6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高度重視並大力推進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特別是2007年通過認真貫徹《陝西省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意見》,初步建立起了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包含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多種方式的政策體系,在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總體上講,我省廉租住房保障的覆蓋面仍然較低,面向社會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總量較少,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依然比較困難。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全國城市住房工作會議精神,切實解決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和目標
各級政府要堅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的原則,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作為維護民眾利益的重要工作,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以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策並舉,切實解決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2007年設區城市對符合住房困難規定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要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在所有縣城實現應保盡保。“十一五”末,將廉租住房保障範圍擴大到低收入家庭。同時,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也得到一定改善。
二、加強廉租住房制度建設
1逐步擴大廉租住房保障範圍。從2009年起,我省廉租住房保障面由符合保障條件的低保家庭擴大到符合保障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各設區市應根據省政府保障規劃的調整,及時調整各年度保障計畫。
2完善廉租住房制度。2007年底前,各縣必須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出台管理辦法或根據城市管理辦法出台實施意見,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3組織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各地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區域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的普查摸底,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台賬。要通過已建立的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即時掌握並向社會公布當地廉租住房的制度建設、實施計畫、保障對象、項目運行等情況。
4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各地要將廉租住房資金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範圍,設立專門預算支出科目,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有條件的城市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應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5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設區市要通過新建、改建、配建和收購等方式,加大房源籌集力度。可從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房及普通商品房項目中提出一定面積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收購向廉租家庭配租;也可把新建項目劃出一定比例建設廉租住房作為該項目招標的條件。新建廉租住房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6加強廉租住房小區的物業服務。凡獨立建設或廉租住房占較大比例的普通小區,基礎設施完全由政府承擔。水、電、燃氣等服務企業必須服務到最終用戶。同時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公益性崗位用於廉租住房小區管理,以降低廉租戶負擔。
三、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1調整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將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調整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各城市人民政府應及時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範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2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每年下達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從2007年10月1日後新審批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3加強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5年後方可上市出售,政府可優先回購。出售時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出售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契約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4嚴格審批集資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
四、努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1積極推進老城區拆遷改造。各市、縣要對舊的住宅區進行調查摸底,建立基本情況檔案。對年久失修、服務設施不配套、環境髒亂差但尚能居住的舊住宅區,進行綜合整治。對不具有綜合整治和保護、利用價值的老城區特別是棚戶區應進行徹底拆遷改造。鑒於舊住宅小區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況,整治資金可通過“居民出一點、原開發建設單位拿一點、政府補一點”的辦法解決,政府補貼資金主要用於道路和各種管線的更新和維修。在改造過程中,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其購房成交價中相當於拆遷補償價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超出部分徵收契稅。
2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鼓勵用工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為本企業服務的農民工修建經濟公寓,實行免費租住或以農民工能夠承受的低租金出租;鼓勵社會單位和人員將閒置房改建為適合農民工租住的經濟公寓。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其出租。
3進一步搞活住房二級市場。加快既有房屋的權屬登記,清理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各種障礙,多渠道增加二手房房源,滿足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
1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加大財稅、金融、土地等政策的支持力度。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三是切實保證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各地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畫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六是金融機構貸款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在利率、期限、項目資本金等方面作出特殊規定。
2健全工作機制。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納入省政府對各設區市政府的目標考核,各設區市也要對所轄縣市區進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健全省廉租住房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部署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完善各相關部門相互協調、互相配合的工作機制,落實各相關部門的工作責任。今年年底前,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出台《陝西省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陝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等部門要制定廉租住房建設和住房租賃等稅收支持政策。人民銀行西安分行要加強“視窗指導”,引導金融機構認真貫徹廉租住房建設的金融支持政策。省物價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租金監管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要做好中央專項保障資金支持中西部困難地區的爭取工作。
3落實工作責任。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要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的住房保障管理機構,配備必要人員,核定必要的工作經費,具體負責此項工作。要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畫的完成情況。
4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政府要強化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督察力度,對進展緩慢的市、縣進行督辦,對工作不力的實行領導約談、通報批評直至追究行政責任。2007年底前,西安市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省政府和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報省建設廳備案。省建設廳要會同省監察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物價局、省地稅局等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各地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檢查。
5繼續抓好國務院關於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的落實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力度,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城市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應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要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建立符合國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要加強市場監管,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要加強房地產價格的監管,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凡過去檔案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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