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2007年10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7〕106號印發《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完善經濟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07〕106號
  • 印發時間:2007年10月30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07年10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皖政〔2007〕10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切實做好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結合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擴大保障範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2007年底前,全省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全省所有城市要對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應保盡保,有條件的城市可適當提高標準。“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範圍要由住房困難的城市低保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合理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租賃住房的能力。“十一五”期間,各城市實物配租戶數占廉租住房保障戶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城市人民政府對保障對象家庭應享受的保障面積標準與其原有住房面積的差額進行補貼,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市場平均租金由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測定。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小戶型租賃住房房源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城市,要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建設計畫,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和供應規模。要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劃撥、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價回購;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應當選擇生活便利、設施齊全的區域。
(五)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畫,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五是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支持;六是省財政對財政困難市、縣廉租住房保障給予補助。
二、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一)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並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式審查合格,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範圍。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二)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民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
(三)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購房人未取得完全產權以前,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用於購房人家庭居住,不得出租經營。上述規定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契約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四)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畫,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計畫,按照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因地制宜進行改造。
(二)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採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四、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所有財政預算單位、國有企業一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以及有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中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更多低收入家庭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增強住房消費能力。
(二)支持低收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適當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寬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
(三)放寬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積金使用範圍。各地可適當放寬低收入家庭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允許低收入家庭職工提取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減輕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費支出。
五、完善經濟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
(一)落實經濟扶持政策。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二)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地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畫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切實保證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供應。
(三)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契約中予以明確。
(四)健全工作機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於2007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2007年底前,合肥市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報省建設廳備案。要按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畫,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項資金落實到位;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落實到位,併合理確定區位布局。要規範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儘快向社會公布;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強化廉租住房的年度覆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公開、公平、公正實施。
(五)落實工作責任。省政府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納入民生工程範圍。建立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省政府分管領導牽頭負責,省建設廳為召集單位,省直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處理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省政府對市、縣政府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指導,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等工作情況納入對各市政府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市、縣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要接受人民民眾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畫的完成情況。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與棚戶區改造投資計畫,積極推進項目前期工作。財政部門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會同稅務部門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各項稅費支持政策。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供應計畫,積極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民政部門要儘快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審計部門要加強對住房保障資金籌措與使用的審計監督。監察、價格、統計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六)加強督查指導。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抓好督促落實。省建設廳會同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負責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向省政府作出報告。2007年底前,要對各城市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本實施意見情況,進行一次督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城市,要查明原因,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七)繼續抓好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的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認真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同時,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房地產市場各項巨觀調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力度,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城市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建立符合省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監管,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要加強房地產價格的監管,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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