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由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於2008年7月16日發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8-7-16
  • 發布目的:解決住房問題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房屋物業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2008-7-16

法規內容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加強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職責。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省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8)44號)的要求,結合市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泰州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民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全面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標。
(二)基本原則。堅持立足泰州實際,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堅持全面覆蓋,應保盡保;堅持適時調整,動態管理。
(三)總體目標。力爭“十一五”期末市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農民工等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新就業人員等其他住房困難群體,通過廉租住房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經濟適用房租售並舉制度、限價商品住房制度以及農民工公寓等保障措施,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範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要進一步降低廉租住房“門檻”,讓更多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
(五)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以及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政府根據統計部門公布的市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以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不斷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由市政府根據其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同時,逐步擴大實物配租的範圍。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同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實行輪候制度,優先考慮城市低保無房家庭和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難家庭。
(八)多渠道籌集和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政府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畫,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市、區財政通過本級預算予以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餘額用於廉租住房保障;三是土地出讓金以宗地按國家政策和政府規定提取住房保障資金;四是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補繳的土地增值收益;五是經濟適用房租售並舉中個人購買公有產權份額的資金;六是社會捐贈和其他多渠道籌集的保障資金;七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住房保障資金實行“住房保障領導小組決策、房產管理局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住房保障的實施,財政部門應每年向社會公布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況。
三、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九)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用房,不屬於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占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計畫。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按規定程式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供應對象範圍,並實行輪候制度。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中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老職工(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要按照“經濟、適用、美觀”的要求設計建設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經濟適用住房可以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組織建設,也可以採用市場化的方式委託開發企業進行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三代以上家庭,可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小康居住面積標準。
(十一)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兩證”)未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在5年內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需經市房產管理局核准,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取得“兩證”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當事人要向政府補繳土地出讓金,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後,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契約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除用於廉租住房外,只能向符合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或租售並舉,售價不能高於屆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受讓的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性質不變。
(十二)不斷擴大經濟適用房租售並舉範圍。租售並舉的經濟適用房是指專門面向市區那些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又買不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線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以下,或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低於市區最低補償標準且戶口與被拆遷房屋一致的家庭,均可申請購買租售並舉的經濟適用房。
(十三)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總量,實施租售並舉的經濟適用房按當年經濟適用住房竣工總量的10%左右配置,在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中統籌安排。
(十四)根據每年實施租售並舉的經濟適用房房源情況和保障總量,對申請經濟適用房租售並舉的家庭,按照其經濟收入和住房情況實行梯度保障的原則,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當年的保障範圍。
(十五)實施經濟適用房租售並舉的保障資金,由市政府根據當年確定的保障情況,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安排。
(十六)經濟適用房租售並舉的銷售價格和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十七)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一律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畫,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由市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政府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四、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十八)加大限價商品住房(簡稱“限價房”)建設力度。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住房條件,通過限定銷售價格、限定套型面積、限定建設標準、限定供應對象、限定轉讓交易時間、競出讓地價的方式,每年建設一定數量的限價商品住房。限價房的套型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銷售價格控制在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70%左右。供應對象為市區城市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較小的中等、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城市拆遷安置戶。該房取得“兩證”未滿5年不得上市,滿5年的可按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十九)努力使新就業人員租得起房。認真落實新就業人員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新就業人員住房補貼按月隨工資一起發放,允許新就業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個人住房租金。同時,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採用配建或集中建設的方式每年建設一定數量的公共租賃房屋,以合理的租賃價格提供給具備條件的新就業人員租住。強化用人單位責任,用人單位應幫助新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困難。
(二十)加快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對集中成片的危舊房(棚戶區),制定改造計畫,積極實施改造。危舊房(棚戶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十一)繼續實施舊住宅區出新綜合整治工程。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對街道社區積極性較高、整治違章建築較好、長效管理機制落實到位的舊小區優先安排整治出新工程。
(二十二)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在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以及在進行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要求,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生活設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指導性租金標準向農民工出租。
五、落實和完善住房保障的配套政策
(二十三)落實解決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含租售並舉)、危舊房(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含租售並舉)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三是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含租售並舉)、限價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其年度供應總量不得低於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70%。其中,對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含租售並舉)、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用地要單獨列出。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含租售並舉)、危舊房(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二十四)規範發展市區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民間機構開發建設租賃性住房,採取扶持政策,擴大住房租賃市場。要積極培育和發展租賃市場,加強對租賃市場的規範和管理,鼓勵住房出租經營。要引導居民樹立科學合理的住房消費觀念,提倡適度的、分層次、有差別的消費,引導市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居住。
(二十五)科學制定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根據市區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情況,科學制定市區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進一步明確“十一五”期間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方式、供應對象、建設規模、相關政策和實施步驟。
(二十六)進一步強化住房保障工作動態管理。要按照解決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畫,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租售並舉中公有產權的各項保障資金落實到位,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含租售並舉)建設用地落實到位,併合理確定區位布局。規範廉租住房保障、租售並舉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建立健全“三級審批、兩級公示”制度;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特別是強化廉租住房和租售並舉的年度覆核工作,建立健全進入和退出機制,確保各項政策得以公開、公平、公正實施。
(二十七)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群體住房信息管理系統。一是組織對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況進行調查,建立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檔案,住房檔案管理信息實行動態管理。二是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含租售並舉)建設用地、建設標準和保障對象及家庭成員住房情況等納入信息系統管理。
六、切實加強對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八)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住房保障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職責,海陵、高港區政府,市發展改革、建設、財政、規劃、國土資源、民政、監察、物價、稅務、總工會、房管、住房公積金中心、金融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共同做好解決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相關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編制市區各類政策性保障類住房的年度投資計畫,確保市區政策性保障類住房優先立項。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市政府的要求,認真落實住房保障資金,確保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公積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讓淨收益等全部落實到位,加強對住房保障中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規劃部門要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的總體要求,把政策性保障類住房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及時配合住房保障部門編制政策性保障類住房項目的詳細規劃。國土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各類政策性保障類住房的建設用地,並在申請年度用地指標時單列。物價部門要按照市區實際,合理確定市區各類政策性保障類住房價格,並向社會公布。民政部門要根據國務院、省、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市區低收入家庭的資格認定。金融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儘快出台對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貸款的優惠政策。監察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部門和單位,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紀從嚴查處。
(二十九)完善領導機構、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成立“泰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城市低收入群體住房困難的重大事項,提出解決的政策、措施、建議。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房產管理局,具體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同時成立相應的實施機構,承擔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職能,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租售並舉的審核、退出以及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租售並舉的租金收繳以及房屋修繕等日常事務。海陵、高港區政府應進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機構,做好轄區內住房保障對象的入戶調查和初審工作。民政部門和有關街道、社區應進一步建立健全聯絡員制度,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工作。
(三十)繼續抓好國務院關於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的落實。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房地產市場各項巨觀調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力度,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市區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要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建立符合市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要加強市場監管,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要加強房地產價格的監管,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三十一)凡過去檔案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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