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 時 間:2008.09.04
- 文 號:銅政辦〔2008〕76號
- 發布部門:銅陵市人民政府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銅政辦〔2008〕76號
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銅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九月四日
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銅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體系,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實際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立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銅政〔2005〕35號)精神,確保低收入家庭認定過程公開、公正、公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第三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按市政府頒布的標準認定。
第四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街道(鄉鎮)和區民政局進行審核認定。
第五條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算辦法參照我市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程式:
(一)由戶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未設立社區的,可直接向街道(鄉鎮)申請。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供:書面申請報告、身份類證件及複印件、收入類證明、婚姻狀況類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區受街道(鄉鎮)委託,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張榜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無異議的,填寫《銅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一併報街道(鄉鎮)。
(三)街道(鄉鎮)對證明材料要認真審核,並將申請名單再次張榜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無異議的,由街道(鄉鎮)在《銅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有異議的,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本人。
(四)縣、區民政部門對街道(鄉鎮)上報的低收入家庭進行審批。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申請證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七條 街道(鄉鎮)和社區應根據情況成立低收入家庭調查評估小組,負責對申請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對低收入家庭資格進行評估認定,調查民眾反映的問題。調查評估小組由5-7人組成。
第八條 申請低收入家庭應主動接受並配合街道(鄉鎮)、社區等部門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中有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九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縣區民政部門應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複查制度。
第十條 各級行政監察部門應加強跟蹤和監督,確保低收入家庭認定過程的公平、公正、有序。
第十一條 社區、街道(鄉鎮)應設立公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接受民眾監督。凡經查實不屬於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並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