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意在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切實做好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就我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提出該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08-05-10
  • 發布單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淮政29號
  • 適用地區:安徽省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房屋物業
淮政29號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2008-5-10

法規內容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皖政〔2007〕106號),切實做好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現就我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範圍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2008年,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全部做到應保盡保,逐步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十一五”期末,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範圍由住房困難的城市低保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十一五”期間,實物配租戶數占廉租住房保障戶數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30%。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要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五)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一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餘額;二是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三是市縣(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四是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五是省級財政補貼;六是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是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各級財政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畫,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並按租賃補貼進度撥付至市房管局零餘額帳戶,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二、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一)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二)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民眾生活水平,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築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後允許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補交款項後,該房產性質視為完全產權商品住房。
(四)認真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回購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如購買其它住房,原經濟適用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原購買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內確實需要轉讓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回購。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繼續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
(五)規範經濟適用住房轉讓登記
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起計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所占面積、準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關內容。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需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法律文書,可提前辦理過戶手續,但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六)加強單位集資建房管理
單位集資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市房管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建房。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地產權屬證書上註明“集資建房”及“5年之內不得上市交易”。單位集資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其上市交易應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
所有財政預算單位、國有企業一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以及有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中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更多低收入家庭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增強住房消費能力。
(二)支持低收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適當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寬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
(三)放寬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積金使用範圍
允許低收入家庭職工提取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減輕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費支出。
四、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
(一)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
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徵契稅。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按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畫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
(二)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
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並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契約中予以明確。
(三)健全工作機制
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於2008年6月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按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畫,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項資金落實到位;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落實到位,併合理確定區位布局。規範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並向社會公布;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特別是強化廉租住房的年度覆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設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得以公開、公平、公正實施。
(四)落實工作責任
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健全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其職能部門的作用,加強部門間的相互協調與配合,切實抓好各項工作。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畫的完成情況。
(五)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房地產市場各項巨觀調控政策措施
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力度,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城市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建立符合市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加強市場監管,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加強房地產價格的監管,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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