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汕頭市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印發汕頭市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是汕頭市人民政府2008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汕頭市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汕頭市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切實解決我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粵府〔2008〕3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職責分工和主要任務
(一)基本原則
以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對象,立足我市實際情況,進一步建立健全城鎮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滿足城鎮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堅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則。
(二)職責分工
市人民政府對全市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並直接負責組織實施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以下稱中心城區)行政區域範圍內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市有關部門和中心城區各區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職責分工具體抓落實。
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和南澳縣(以下稱三區一縣)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範圍內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區(縣)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職責分工具體抓落實。
(三)主要任務
1、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範圍。在實現2007年底前對中心城區符合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鎮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的基礎上,於2008年底前,將廉租住房保障範圍擴大到全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進一步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以及申請、審批、公示、輪候、上市交易等管理工作。
3、其他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十一五”期末,舊住宅區綜合整治進一步取得成效,農民工等其他城鎮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
(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按住房困難標準和家庭收入標準等因素確定。其中,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及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按最低生活保障線的150%左右劃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按最低生活保障線上浮150%-200%劃定。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且家庭收入符合市、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家庭收入標準,且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或經濟適用住房,但不得同時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有條件的可適當擴大保障和供應範圍。
市房管部門會同市發改、民政、財政等部門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定期研究調整中心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和家庭收入標準,每年1月15日前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三區一縣人民政府參照中心城區的做法確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和家庭收入標準。
每年1月20日前三區一縣人民政府要將確定並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和家庭收入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每年1月25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將我市範圍內依照規定確定並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和家庭收入標準綜合報省建設廳和省民政廳備案。
(二)認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核實認定工作。各級房管、民政等部門和同級總工會(本意見所稱“各級”部門均指市和三區一縣人民政府的相應工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部署下,密切配合,根據已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和家庭收入標準會同國有、集體企業單位、有關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通過申請、審核、公示、申訴、複審等程式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核實認定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家庭納入住房保障範圍。
各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住房狀況和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查核實。中心城區的審查核實工作按以下分工進行:市房管部門負責對家庭住房狀況進行審查核實;市總工會負責對持有《汕頭市國有(集體)企業特困職工優待證》的職工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查核實,中心城區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其他低收入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查核實。三區一縣區域內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住房狀況和家庭收入情況的審查核實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明確分工。
市房管、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和家庭收入情況審查核實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
(三)抓緊建立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工作。各級房管、民政等有關部門要根據已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和家庭收入標準抓緊開展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對納入住房保障範圍的家庭,按要求抓緊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三、進一步健全城鎮廉租住房制度
(一)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按照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15平方米控制,具體由各級房管、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以戶為單位擬定,每年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並向社會公布。要根據不同的家庭人口數量、結構合理確定所對應的廉租住房套型結構和面積標準,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必須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在增加廉租住房供應的同時,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受保障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對於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實物配租的,繼續實行最優惠租金;實行貨幣補貼的,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實行全額補貼。
對於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按照當年度公房租金標準執行;實行貨幣補貼的,可根據家庭收入情況以全額補貼為基礎實行反向遞減。
具體保障方式和補貼標準由各級房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施行。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嚴格落實各級住房建設規劃確定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布點和年度建設規模,積極推行廉租住房配建制。騰退的直管公有住房和危舊公房改建、重建後應統籌用作廉租住房。要在清查政府部門持有的房產情況、政府債權清收形成的資產中的房產情況基礎上,對適合改造為廉租住房的房產進行改造,作為廉租住房。
鼓勵個人、企業、團體等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
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建設的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鼓勵城鎮居民將空置住房出租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
(四)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各級財政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計畫,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將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市財政部門要會同市房管部門對省撥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根據各地實際,進行合理分配,確保專款專用。
(五)加強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發放租賃補貼開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六)實行嚴格的退出機制。實行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已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實物配租;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也應當停止實物配租。實行貨幣補貼的,租賃補貼協定應當明確停止發放租賃補貼的情形。
退出機制具體操作規程由各級房管部門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施行。
四、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一)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公開申請、嚴格審核、廣泛公示、輪候解決的制度。申請家庭經審核公示確認符合條件的,由各級房管部門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評分並按次序輪候。
(二)適當保障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地區,應當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適當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並根據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合理確定套型面積和各種套型的比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執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三)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用於符合條件的購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只能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回購後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繼續用於出售給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不低於70%的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契約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四)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集資合作建房的單位只能是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市或三區一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必須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畫,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出售價格以及申請、審核、公示等均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房源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仍有多餘的,由市或三區一縣人民政府統一向當地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一)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舊住宅區綜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充分考慮當地舊住宅區現狀、可籌措資金規模等因素,並要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
(二)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市和各區(縣)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用工單位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配套建設向農民工出租或企業租用提供給農民工居住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各區(縣)有條件的可探索農民工廉租住房政策。
六、完善工作機制和配套政策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市區公租房安置領導小組,更名為汕頭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統籌、協調全市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保障工作。組長由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副市長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由市房管、發改、監察、民政、財政、勞動、規劃、國土、物價等部門和市總工會、舊城辦以及各區(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組成。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房產管理局),作為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各區(縣)要相應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
(二)加強建設規劃和供應管理。在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統計的基礎上,由各級房管部門會同發改、民政、財政、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按要求抓緊制訂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同時,儘快完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和公示等制度,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並向社會公布(其中三區一縣要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各級房管部門要會同發改、財政、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實際需要,編制年度建設投資計畫和用地計畫,納入住房建設規劃,分年度抓好落實,切實增加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級國土部門應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畫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加快辦理用地手續。
(三)確保規劃配套和功能質量。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選址要以人為本、合理布局,方便低收入民眾生產生活。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
(四)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單獨建設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不得計入建設成本。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或建設資金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五)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認真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同時,進一步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要繼續加大住房供應調整力度,切實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著力增加住房有效供給,滿足民眾合理的住房需求。城鎮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於居住用地供應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要繼續深入整頓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服務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要加強房地產價格的監管,進一步落實土地、信貸、稅收政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六)加強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對三區一縣人民政府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市和三區一縣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年度計畫完成情況,接受人民民眾監督。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互相配合,確保各項具體工作順利推進。有關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年度政績考核範圍。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組織對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進行考核,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區(縣)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視情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加強對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工作各個環節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對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提供偽造、虛假申請材料,騙取廉租住房保障、騙購經濟適用住房、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以及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出租牟利,將廉租住房轉借的家庭,要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今後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已領取房地產權證的,依法予以撤銷,並依法追究責任。
市房管部門會同市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區一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國發〔2007〕24號、粵府〔2008〕3號文和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本意見自2008年11月2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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