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莆田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閩政[2007]32號)和建設部等7部門《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縣(區)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縣(區)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實施和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監察、財政、民政、國土資源、規劃、價格、稅務及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設管理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七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規模、用地面積、總套數、單套建築面積、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契約方式約定。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對高層、小高層可適當增加建築面積,但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民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和人口等因素,可以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
對不符合套型建築面積標準的項目,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契約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三章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十四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開發普通商品房。
禁止任何單位借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配或普通商品房開發。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城市綠化賠償費等項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第十六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準購證》。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政府定價,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區)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除物業維修基金等規定代收代繳的費用以外,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交費登記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費時,必須填寫市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準入與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並在本市生活居住滿2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本規定中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3月底向社會公布,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城鎮戶籍的;
(二)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夫妻雙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價房、安置房以及參加集資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
(四)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不滿35周歲(離異滿2年以上或喪偶除外)。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複印件,所需複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協定書或法院判決書;
(三)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申請表》;
(四)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及實際居住地的現住房情況證明(有工作單位的需提供單位住房情況的證明);
(五)申請人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基本工資、各類補貼或其他收入,應由所在單位提供;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辦理書面證明;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核定,需留存的複印件,收件人應當加蓋校對章,申請人應當在複印件上籤名。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人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第二十六條家庭住房面積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私有住房面積和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積之和。
第二十七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儲蓄存款利息、各類社保金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的收入。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相應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收入情況證明,並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並蓋章。
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及收入情況進行核定,並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九條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一)申請。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按要求如實完整填寫《莆田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並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二)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收齊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收件單和受理通知單。
1、申請材料不齊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之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後即算為受理。
2、申請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公布期限10天)。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將初審意見、入戶調查表、申請材料報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人戶分離的家庭應當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布。
(三)複審。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1、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
2、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辦理先後順序進入輪候供應。
3、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方案公布後,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將符合規定條件的、已輪候的申請家庭材料報送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
(四)公示和批准。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覆核。符合條件的,在《湄洲日報》和市建設信息網站上公示,期限為15日。
1、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在申請家庭《申請表》上籤署意見、蓋章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予以登記,建立市、縣(區)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同時向申請家庭發放《莆田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
2、經公示有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複查,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3、《準購證》上須註明申請人、購買的面積標準。接到《準購證》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地點內參加選房。逾期未選房,視同自動放棄購房資格,並順延至下一申請人。
(五)確定選房順序: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按批次批准購房申請。對經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請人,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已登記的申請人的先後順序,通過公開抽籤或搖號等方式確定選房順序。選房應當邀請紀檢、監察、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現場監督。
(六)選房: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持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發放的選房順序號,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選房和購房手續。選房結果在莆田建設信息網上公告。申請人選房後放棄購房的,取消其本次購房資格,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準購證》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准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差價部分款項由銷售單位扣除超標部分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後繳至市財政部門,主要用於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建有店面、車庫(位)等營業性用房,由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有關規定組織拍賣,所得款項除了支付建設成本和繳納土地出讓金外,節餘上繳市財政部門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
不宜出售的店面、車庫(位)等營業性用房由政府按成本價統一收回,並委託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管理。
第三十二條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及相關內容,土地權屬登記部門在土地使用證中註明“劃撥土地”。
第三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未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政府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回購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原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並結合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後允許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不包括超過享受面積部分的經濟適用商品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但政府可優先回購;所有權人也可以按上述規定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所繳納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契約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契約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
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房屋所有權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買賣協定書、身份證等證件到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辦理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續;經核准後,持《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準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房屋交易過戶後,持交易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及有關證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交易過戶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核准後,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起計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所占面積、準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關內容。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鬚髮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向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相關法律文書,可提前辦理過戶手續,但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並按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本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福利性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其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予以停止。
第三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必須在交房後一年內入住,入住時應向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入住鑑證。購房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入住而閒置的,順延限制上市交易期限,順延期限為閒置的時間。情節嚴重的,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責令其退出已購住房,並由開發建設單位收回已售的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與購房人簽訂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契約應按上述規定增加補充條款。
本規定實施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應在本規定實施後一年內入住。一年後仍未入住的經濟適用住房,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收回重新出售。
第三十九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出租或出借,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經濟適用住房作為營業或辦公場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除購房按揭外,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行任何抵押。
第四十條國發[2007]24號檔案出台之前,已經省發改委、國土資源廳、建設廳聯合下達投資計畫的駐莆部隊和在莆省直屬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屬地原則,統一納入莆田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範圍,其銷售方案、銷售價格等應按本規定經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出售。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可優先面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出售,剩餘部分由政府統籌安排出售給本市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已經由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輪候的申請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如實向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報告,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覆核,也可以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狀況進行檢查。經檢查核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取消購房資格。
第四十二條市建設、國土資源、價格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以下行為依據各自職責,分別進行處理:
(一)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三)在依法領取商品房預售證前,收取房款以及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的,由市建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四)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購房人補交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住房的差價,差價款專項用於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
(五)未取得完全產權,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或閒置的,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登記檔案,順延限制上市交易期限,順延期限為其出租或閒置的累計時間,同時對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標準內面積)每平方米按市場租金的90%收取土地收益金,由出租方交納。情節嚴重的,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可收回其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與購房人簽訂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契約應按上述規定增加補充條款。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申請家庭資格審查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管理等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仙遊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也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2月2日出台的《莆田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莆建房[200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