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規定

《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規定》是一款制度,生效時間是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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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單位,各直屬機構、高等院校:
《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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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範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閩政[2007]32號)和建設部等九部門聯合發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162號令)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第三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本規定所稱租賃補貼方式,是指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住房租金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本規定所稱實物配租方式,是指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
對已承租政府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參照實物配租方式實施保障,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範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並舉的原則。保障資金主要包括:
(一)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不少於10%的部分;
(四)政府直管公房出售後的部分淨收益歸集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六)其他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建設、改建、收購和發放租賃補貼,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房委辦或房改辦)負責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核工作。市發改委、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稅務局、物價局、統計局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各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六條廉租住房房源採取新建和收購等方式籌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騰退的公有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廉租住房房源供應實行統一的計畫管理,原則上按各縣(區)所占比例均衡分布,由市政府組織建設或收購,對部分房源不足的縣(區),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可以適當調劑。
第八條新建的廉租住房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廉租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價格回購併按規定的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城市綠化賠償費等項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於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第024號)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九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條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
第十一條新建廉租住房的裝修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配備基本生活配套設施(主要包括供水、供電、電信等設施),滿足基本使用功能,做到交房時即可入住使用。
新建廉租住房應依託一個小區實行物業統一管理,對入住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予以免收物業管理費,其物業管理費從廉租住房租金中列支。
第三章供應對象
第十二條申請租賃補貼或實物配租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並在本市生活居住滿2年以上;
(二)申請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
(三)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
本規定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租賃補貼標準、配租面積等相關數據,由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3月底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申請人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複印件,所需複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
(三)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申請表》;
(四)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及實際居住地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申請人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基本工資、各類補貼或其他收入,應由所在單位提供;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辦理書面證明;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
(六)申請人的家庭中有優撫對象的,須提供縣(區)級以上民政、工會部門核發的優撫證件;
(七)低保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
以上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核定,需留存的複印件,收件人應加蓋校對章,申請人應在複印件上籤名。
第十四條申請人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第十五條家庭住房面積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私有住房面積和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積之和。申請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標準的,可按無房戶配租廉租住房。
第十六條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儲蓄存款利息、各類社保金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的收入。
第十七條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相應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收入情況證明,並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蓋章。
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收入進行核定,並出具書面意見。
第四章審核與分配
第十八條對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資格審核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一)申請。申請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按要求如實完整填寫《莆田市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並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在收齊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收件單和受理通知單。
1、申請材料不齊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之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後即算為受理。
2、申請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公布期限10天)。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將初審意見、入戶調查表、申請材料報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人戶分離的家庭應當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布。
(三)複審。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提出初步配租意見,並將配租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市行政服務中心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視窗。
(四)公示和批准。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覆核,覆核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申請家庭。
1、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廉租住房申請和房源籌集情況確定各申請家庭的配租方案,並在莆田建設信息網站上對申請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情況及配租方案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複查,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書面告知原因。
2、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建立市、縣(區)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並發放《莆田市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簡稱《資格證》)。
第十九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選擇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廉租住房主要配租給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所承租的公房是危房或面臨拆遷的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時,由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其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發放租賃補貼或配租廉租住房。
第二十條被確定為租賃補貼的家庭,憑《資格證》與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簽訂《莆田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定》。協定應當明確租賃補貼標準、停止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
月補貼金額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人均使用面積的差額計算(差額不足5平方米,按5平方米計發租賃補貼)。租賃補貼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申請家庭月租賃補貼數額=每人每平方米月補貼額×(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配租家庭人口數。
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實納租金超過家庭月租賃補貼數額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擔;低於月租賃補貼數額的,按規定標準發放租賃補貼。
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在每季度最後十天內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撥付本季度租賃補貼發放金額,並在下季度初將補貼資金下撥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經市財政部門核實後,按資金列支渠道予以撥付。
第二十一條被確定為實物配租的家庭,憑《資格證》與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簽訂《莆田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契約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賃期限、房屋面積、租金標準、權利、義務、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未按約定辦理上述騰退或交款手續的,或逾期不簽訂《莆田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的,視為放棄本次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
第二十二條領取租賃補貼的家庭應與產權人或產權單位簽訂租賃契約,租賃補貼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直接支付給產權人或產權單位。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與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簽訂租賃契約,按期交納租金。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設、收購的廉租住房未經市政府同意不得轉讓、抵押。
第二十四條廉租住房只能用於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不得轉租、轉借或者改變用途。
第二十五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應按時向戶口所在地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縣(區)民政、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等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書面上報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同時向申請條件有變動的家庭發放《莆田市廉租住房覆核通知單》。
第二十六條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適時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由承租人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狀況進行檢查,及時掌握相關資料,完善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狀況以騙取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過規定的人均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規定的住房保障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交納房租的;
(八)其他違反契約約定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向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發放《莆田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停止發放通知單》;向實物配租家庭發放《莆田市廉租住房終止配租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說明理由。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3個月內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結清相關費用,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可從次月起按同級地段同類性質房屋市場租金標準進行調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申請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狀況,騙取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縣(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登記;已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請同級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仙遊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也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0日出台《莆田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規定》(莆政綜[2006]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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