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這是貴港市人民政府為保障城鎮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桂政發〔2009〕22號)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精神,制定地進一步強化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1年11月18日
  • 通過機構:貴港市人民政府
  • 主要章節:十一章63條
通知,辦法全文,

通知

貴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貴政發〔2011〕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貴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桂政發〔2009〕22號)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是指貴港市市區和三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本市市區和三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的目的是為了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住房供應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解決本市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難。
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應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並結合實際實施。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房委會”)負責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的指導、協調以及建設管理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作為我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和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做好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擬訂有關配套檔案、規定和具體實施方案。
(二)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
(三)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編制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要求,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納入我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四)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包括對象審核、公示、確定等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驗收。
(六)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
(七)承辦市房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房產、財政、國土、價格、監察、民政、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在市房改辦的監督指導下具體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銷售的有關日常工作。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依法辦理供地、用地手續。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編制與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相適應的中長期用地計畫和年度用地計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明確用地的位置和地價及需繳納的土地補償、安置、拆遷等費用,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規定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等項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房改辦準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政策的規定前提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共同購買人的配偶及直系親屬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償還其住房貸款。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要求的基礎上,合理安排區位布局,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選址方案。
第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選址方案,落實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用地。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主導、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規劃建設的商鋪、車位等經營性配套設施屬政府所有。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憑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畫和相關資料到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立項、規劃定點、用地審批、報建、環評等項目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軍隊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及市房委會批准後,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畫,統一管理,定向銷售軍隊人員,不得向社會供應。
第十八條 因城市規劃需要,發生大量拆遷安置,需開發建設專門用於安置拆遷戶的住宅小區的,可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畫,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規劃設計方案應由市房改辦會同建設、規劃、市政等部門評審確定。對經審批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任何單位和企業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涉及設計變更、工程簽證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財政、審計、監察、規劃、建設及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財政、審計、監察、規劃、建設部門及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基本設施具備、能夠滿足住房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則裝修,標準不得超過普通住宅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契約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法〉辦法》的規範,選擇具有相應資質、良好誠信、社會責任感強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實施。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驗收制度。住房建設項目竣工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採取一戶一驗的方式進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設施應當按照小區規劃設計的要求與項目主體同步建設,不得隨意改變規劃設計和削減配套項目,經驗收後與項目主體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定期向市房改辦報送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
第五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項目建設、管理成本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主要由開發成本、稅金構成:
(一)開發成本
1.土地費用。按照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規定及我市有關規定支付的劃撥土地價款等。
2.前期工作費用。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及報建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3.建築安裝工程費。列入施工圖紙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基礎設施建設費。包括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上述1至4項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二)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國家、自治區規定應列入項目價格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公布的價格出售住房,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擅自提價銷售,不得在公布的價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費用。市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登記卡制度。經濟適用住房收費登記卡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給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依法核發。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在交納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時,向收費的部門和單位出示收費登記卡。收費部門和單位必須在收費登記卡上如實填寫收費項目、標準、收費總額、收費依據、收費單位等內容,並加蓋收費單位公章。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有權拒交,並向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六章 銷售管理
第三十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我市三區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在我市三區城鎮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已婚家庭或年齡25周歲及以上單身人員;
(三)無房或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房改辦根據我市住房價格、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以夫妻為一戶申請家庭,同一戶籍內其它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收養關係。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申請家庭成員的,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2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人員,視作一戶申請家庭。
第三十二條 一戶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購買單位公有住房、參加單位集資建房達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家庭,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的家庭,曾經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過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而發生轉讓、贈送、繼承等行為的,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易地交流調動到我市的幹部職工,在原工作城市購買過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60平方米;家庭成員4人(含4人)以上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築面積80平方米。
第三十四條 申請家庭購房時,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購買面積(按房改政策購買單位公有住房、參加單位集資建房未達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家庭按所購經濟適用住房面積與原購住房面積之和計算)超過保障面積的部分,按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款。
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參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測定公布,差價款由市房改辦負責收取,並全額繳存市財政專戶,作為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基金專項用於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資金使用須經市房委會批准,並接受市財政、審計和上一級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市房改辦根據我市實際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各期建設情況擬訂各期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銷售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適時向社會發布銷售公告,接受申購報名。
銷售公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可供房源數量、價格、申請家庭報名時間、地點等。
第三十六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根據市房改辦向社會發布的銷售公告提出購房申請,如實填寫《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明、婚姻證明,外來人員須有與勞動部門簽訂的用工契約。
(二)住房情況證明:由市房產和國土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我市的住房情況和地產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和上年度收入證明,外來務工人員由現居住地和戶口所在地單位或居民委員會出具。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及其配偶和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出具住房情況證明和上年度收入證明並在《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上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八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申請家庭收入情況的核對工作,市房改辦對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將申請家庭基本情況在《貴港日報》、市政府網站和該期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辦公場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無投訴或者經調查、核實異議內容不實的,市房改辦應當簽署可以購買的核查意見,發放《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書》,註明申請家庭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不符合申購條件的,發放《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審查結果通知書》,說明不符合申購條件的理由。
第三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時,按照以下程式進行公開輪候選房:
(一)確定輪候順序:市房改辦根據房源和符合條件的申購戶情況制定搖號及選房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政府網站和該期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辦公場所公示10日後,公開搖號確定輪候順序。
整個搖號工作過程由市監察局監督,市公證處公正。
(二)搖號結果公示:按照搖號確定的輪候順序編號並根據房源情況按1:1.1的比例確定參加選房及輪侯申請家庭名單,將其順序編號及家庭基本情況在《貴港日報》、市政府網站和該期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辦公場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無投訴或者經調查、核實異議內容不實的,按照搖號確定的輪候順序並根據房源情況按1:1的比例發放《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通知書》;對不符合申購條件的,發放《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審查結果通知書》,說明不符合購房條件的理由。
(三)選房:申請家庭憑《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選房,選定住房後,應及時與開發建設單位簽署《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選房確認書》。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選房或選房後沒有及時辦理有關購房手續的申購對象,視為自動放棄,由輪侯申請家庭按順序進行選房。
第四十條 申請家庭選房完畢,持《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通知書》和《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選房確認書》到市房改辦辦理手續,領取《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第四十一條 申請家庭持《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到所購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辦理購房手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簽發的購買人和房號依法與購買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契約,憑證銷售,並將本《辦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五條、六十條、六十一條的規定在契約書中予以載明。
第四十二條 報名購買當期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如未能或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買的,其《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書》作廢,需購房的,重新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申請。
第四十三條 《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實行一房一證管理制度,準購證內容禁止塗改。
第七章 集資建房
第四十四條 單位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單位集資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計畫管理。
第四十五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事業單位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房改辦批准,可以利用單位原有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及符合我市規定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一律不得建設單位集資建房。
第四十七條 單位集資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剩餘的,由市房改辦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八條 單位集資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審計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單位公有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參加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和獎勵引進人才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八章 權屬登記管理
第五十條 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必須憑《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及購房契約和其他相關材料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預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契約簽訂後30日內辦理契約備案。
第五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依法取得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後,應當辦理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註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預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土地登記備案。申請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可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購房者的《房屋所有權證》等材料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五十二條 市房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嚴格審核《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上的購房人是否與登記所有權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記;辦理權屬登記應分別在權屬證書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購房人辦理了房屋權屬登記後,應當到市房改辦辦理《個人住房檔案》。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五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只能自住,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五十四條 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其經濟適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內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又購買其它住房的,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房改辦按照規定及契約約定回購。回購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測定並向社會公布,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五十五條 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後,其經濟適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當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差價(包括購買面積超過保障面積部分的價款)乘以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測定的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繳交比例計算應繳交的有關費用,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在相同價格情況下,市房改辦可優先回購;申請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向政府交納的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作為土地出讓收入全部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申請家庭憑交款票據到市房改辦備案,並憑市房改辦出具的證明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或在其房地權證上註銷原註記。
第五十六條 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法院裁定、判決等鬚髮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改辦審核後,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但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必須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購買之日起計算。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市房改辦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
第五十八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交易的管理,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對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行為進行處罰;
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未取得資格或不符合條件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市房改辦按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回購價格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房改辦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不按照市房改辦發放的《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要求,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售房對象的,由市房改辦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按原價收回,並對開發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六十條 對提供虛假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取消其購房資格;其住房由市房改辦按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回購價格收回,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擅自將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的,由市房改辦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市房改辦按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回購價格收回其住房。
第六十二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行政部門和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資格審查把關不嚴,使不符合資格家庭違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二)違法實施相關行政許可的;
(三)違法或者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收費的;
(四)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準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施行前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桂平市、平南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貴港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貴港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方案等有關檔案的通知》(貴政辦〔2005〕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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